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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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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8291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82913號
受處分人: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109年10月至12月辦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原油正2期貨ETF)配售作業,未對每次辦理配售額度及對象有相關評估原則,且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之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分別為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及「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期貨信託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分別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前於109年8月3日至8月20日期間辦理原油正2期貨ETF基金申購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之規定,業經本會109年9月29日處分在案。本會處分書於109年9月30日公告並送達受處分人後,受處分人於109年10月至12月期間辦理原油正2期貨ETF配售作業,未對每次辦理配售額度及對象有相關評估原則,且於109年10月5日有多名參與證券商提出申購,受處分人僅依胡○○君為實質最終受益人之外資法人設於第一證券(香港)投資專戶透過參與證券商台新證券提出之申購數量,配售予該名外資法人投資專戶,拒絕其他投資人之申購,及於10月29日、11月2日、11月4日、12月2日、12月10日及12月29日有多名參與證券商提出申購,受處分人均依楊○○君為實質最終受益人之外資法人設於富邦證券(香港)投資專戶,胡○○君共同出資透過參與證券商富邦證券提出之申購數量,配售予該名外資法人投資專戶,占各日配售數量之3成至8成。前開配售決定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受處分人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三、上述事實顯示,受處分人受本會109年9月29日處分後,仍未依其所訂內部控制制度「13-2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作業:…2.權責單位受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申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之管理:(1)本公司…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客戶,不得對特定客戶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核已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規定,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款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略,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12109   更新日期: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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