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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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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24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249號

相對人名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簡○○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受處分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擔任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下稱大聯大一)之協辦承銷商,將二位客戶之配售繳款資料寄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顯有配合遠東銀行配售大聯大一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係大聯大一之協辦承銷商,該檔可轉換公司債之詢圈作業係於103年7月15日完成,獲配人繳款日為103年7月21日,本會檢查局於104年○月○日至○日對遠東銀行辦理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業務進行專案檢查所查得之遠東銀行金融市場部部門主管林○○等人於103年○月至104年○月間之電子郵件等資料,發現受處分人之承銷業務員江○○於103年7月18日將獲配人張○○及陳○○等2人之配售繳款資料以電子郵件寄給遠東銀行林○○,顯有配合遠東銀行配售大聯大一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簡○○】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瀏覽人次: 4916   更新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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