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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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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蔡○○君罰鍰。(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0477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04775號

受處分人姓名: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7日董事會討論執行長蔡○○(下稱蔡君)退休案,會議決議通過回聘蔡君為策略長及其薪酬。蔡君以董事出席該次會議,惟於討論上開議案時未說明其利害關係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蔡○○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以上各一份)、證券發行組(二份)、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略>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瀏覽人次: 3358   更新日期: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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