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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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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600105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600105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何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其資金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 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 處分事實:
(一) 查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廈門同步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同步公司)於105年11月資金貸與其經理人熊O人民幣9百萬元,核已違反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本會於106年1月17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1809號函請該公司命同步公司於文到1個月內改善;該公司嗣申請展延改善期限至106年9月30日,經本會考量相關因素及為保障該公司股東權益,否准所請,並於106年3月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5507號函請該公司命子公司於文到2日內改善,同步公司逾期迄未改善。
(二) 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何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瀏覽人次: 2257   更新日期: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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