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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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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會計師擔任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邦泰公司)董事長期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會爰依會計師法6條規定廢止前經濟部核發紀會計師台會登字第973號之會計師證書。(金管證審字第10600136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60013627號

受處分人姓名:紀○○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會計師擔任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邦泰公司)董事長期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會爰依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廢止前經濟部核發貴會計師台會登字第973號之會計師證書。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二、處分事實:
貴會計師於93年6月至97年10月間擔任邦泰公司董事長,95年第3季起,貴會計師為規避大陸投資額度之限制,於財務報告中隱匿邦泰公司大陸投資及背書保證等資訊,致邦泰公司95年第3季至101年第2季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情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3月8日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檢察官未依規定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故本案已屬判決確定,本會爰依會計師法6條規定廢止前經濟部核發貴會計師台會登字第973號之會計師證書。
三、貴會計師於緩刑期滿後,仍得依會計師法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法令依據: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紀○○君
副本:經濟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財政部賦稅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瀏覽人次: 4059   更新日期: 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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