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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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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0961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09612號

受處分人姓名:葉○○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每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查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105年2月3日董事會決議新設境外公司Home-e Holding Co.,Ltd.,登記資本額為美金3千萬元,前開金額已達應行公告標準(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依本會規定格式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其投資金額、投資目的及是否為關係人交易等事項,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葉○○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瀏覽人次: 2353   更新日期: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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