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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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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24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19248號

相對人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受處分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經查發現受處分人子公司凱基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派有業務人員長期來臺為客戶辦理開戶程序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等相關金融服務,子公司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與客戶從事臺股相關衍生性商品交易未落實客戶身分查驗等缺失情事,顯示對子公司監理未予落實,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會於105年8月31日至9月13日赴受處分人香港地區13家子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子公司凱基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於103年7月至105年6月派有4名業務人員長期來臺為客戶辦理開戶程序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等相關金融服務,另子公司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與客戶從事臺股相關衍生性商品交易,未瞭解客戶是否為連結標的股票發行公司負責人、10%以上之股東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或前述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10%以上之轉投資公司等關係人,受處分人對子公司監理未予落實,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許○○】<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瀏覽人次: 5182   更新日期: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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