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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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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897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8971號

受處分人姓名:呂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OO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泰證券)解除受處分人之職務,並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受處分人行為時為國泰證券交割部門主管,有利用其職務所知悉之客戶委託紀錄,以其胞弟帳戶與客戶同步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5年11月8日至9日赴貴公司板橋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貴公司前交割部門主管呂OO於103年3月至104年6月期間,有於盤中異常以其電腦頻繁進出查詢特定客戶委託紀錄檔(Log),並利用其所知悉之客戶委託紀錄,以其胞弟帳戶與客戶同步買進或賣出相同有價證券標的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朱OO】<略>、呂OO<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瀏覽人次: 4261   更新日期: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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