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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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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77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774號

相對人名稱: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受處分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擔任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下稱至上七CB)之主辦承銷商,於承銷配售過程中,有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商討詢價圈購配售名單事宜,顯有配合遠東銀行辦理配售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係至上七CB之主辦承銷商,該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詢圈作業係於102年11月21日完成,本會檢查局於104年12月10日至24日對遠東銀行辦理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業務進行專案檢查發現,遠東銀行金融市場部主管林○○與受處分人之業務人員,於102年11月19日以電話商討詢價圈購獲配名單之事宜,且有8名獲配人於獲配後於至上七CB掛牌之日起3日內全數私下轉讓至遠東銀行帳戶,顯有與遠東銀行不當安排詢圈配售,以提供遠東銀行承作CB選擇權券源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4962   更新日期: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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