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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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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600251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25131號

受處分人名稱: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魏○○
地址:略

主旨: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環球投顧)糾正,並請信誠環球投顧自行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及第117條分別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經查第326期「168周報」(2017/04/15~ 04/21)5版「168看電視」,以「金管會:投資人會聽張○的話」為標題,刊載貴公司業務人員張○(本名為張○○)於媒體分析節目所講述之內容,提及「主管機關說,因為你說話投資人會聽」等語,貴公司及張君表示所提主管機關並非指金管會、而係公會,惟相關言論已足致他人誤信,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
四、綜具前述,信誠環球投顧違反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略>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瀏覽人次: 5994   更新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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