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584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258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4日董事會討論審查股東提案解任邱○○董事、邱○○董事、陳○○董事及法人董事泓○投資有限公司案,前開人員與該會議事項涉有利害關係,惟未於該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該公司未於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二、另查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8日召開董事會討論解任林○○獨立董事案,未於7日前載明召集事由並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且其解任獨立董事之事由難謂具緊急情事,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邱○○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3092   更新日期: 2017-07-1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