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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0500446271號)

性質別:證券金融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500446271號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如下:
(一)已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二)初次上市(櫃)前之承銷股票。
(三)初次上市(櫃)前之公開銷售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之案件,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四)上市(櫃)可轉換公司債。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2833   更新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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