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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2051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2051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六○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瀏覽人次: 5447   更新日期: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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