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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號

一、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37,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金管證期字第一O五OO二四六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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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514   更新日期: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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