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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s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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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相關問題之Q&A

項次

問題內容

回答

 

稅務議題

 

103年分配102年度盈餘時,未實現之盈餘如因法規限制無法分配,可否不計入稅額扣抵比率分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3項規定稅額扣抵比率公式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係指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證券交易法尚未修法排除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前,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仍以商業會計法計算之保留盈餘為準。俟證券交易法修法後,財政部將配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相關規定通盤研議。

採用IFRSs後,產品保固收入若按遞延收入方式認列,稅務申報時是否應予遞延或帳外調整?稅法是否配合修改?

1.導入IFRSs係影響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仍應按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帳外調整。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係所有營利事業一致適用,不因是否適用IFRSs而有不同。

2.營利事業銷售商品並隨銷售附送禮券或獎勵積點等,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其全部銷貨收入仍應於銷售貨物時認列(尚非遞延之預收收入);贈品俟顧客兌領時,再予認列成本或費用。

IFRSs對收入認列方式與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不同,將影響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是否將配合修改?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與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因營利事業係按IFRSs認列收入而有不同。至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現行稅法所規定之營業租賃與資本租賃之區別要件與IFRSs不同,稅法是否配合修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與財務會計準則第2號公報「租賃會計處理原則」均訂有符合融資租賃之條件;國際會計準則(IAS)第17號公報「租賃」則規定租賃如移轉附屬於租賃標的物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應分類為融資租賃,並列舉判斷原則(涵蓋查核準則及財務會計公報之條件)。爰此,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其融資租賃之處理仍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以資明確。

 

銀行提供予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如何適用IAS 19「員工福利」,列薪資或利息費用?

1.導入IFRSs係影響營利事業之財務會計帳載所得額,申報所得稅時,仍應按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帳外調整申報所得稅,尚不因適用IFRSs而影響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實質租稅負擔。

2.金融機構員工適用優惠存款利息制度已實施多年,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按利息費用科目認列,員工按利息所得課稅,適用上尚無疑義。

3.綜上,稅法及稽徵實務尚不因IFRS之實施,而改變對員工依優惠存款利息制度取得利息收入之所得性質。此外,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之費用科目並未配合IFRS變更,爰員工優惠存款利息收入,仍應適用現行利息所得課稅規定。

原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中屬固定資產部分,是否仍可適用?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固定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以實際成本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年限計提折舊;資產重估價應依同法第61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查核準則第109條規定,依該辦法重估增值造成之折舊費用增加數,稅上可以扣除,惟依據IFRSs重估增值部分之折舊費用是否適用?

1.         營利事業依IFRSs認列不動產重估增值,申報所得稅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實際成本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2.         營利事業符合辦理資產重估價要件(物價上漲達25%以上時),依所得稅法第61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應以其資產帳面價值「按物價上漲倍數」重估,另依該辦法第37條規定,應就重估價值自調整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折舊。

 

土地以外之固定資產於轉讓、滅失或報廢時,以往依IFRSs在導入時調增之保留盈餘以及已實現重估增值轉入保留盈餘之部分,如何處理?

1.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所得稅法第61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應以其資產帳面價值「按物價上漲倍數」重估,重估增值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於資產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依IFRSs以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重估增加或減少金額,與上開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不同,應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於結算申報書內自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

2.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時,應就資產之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入處分當年度之出售資產損益。

實施IFRSs後,以綜合損益表代替現行的損益表,而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之格式是否配合修改?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係以損益表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收入與損失各項目為基礎計算全年度所得(本期稅前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調整計算課稅所得額,尚不包含其他綜合損益項目。

因採用IFRSs後之財務報表與前期報表之編製基礎不一致,相關移轉訂價之申報與查核應如何調整?

1.  營利事業導入IFRSs,評估關係人間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時,應依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受控交易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為基礎;如採多年度資料評估常規交易結果,受控交易結果導入IFRSs前後之會計處理不同時,應合理調整說明,避免資料差異性影響。

2.  另非關係人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與營利事業之受控交易如存在會計處理一致性之差異時,應就該差異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無法經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該差異者,應採用其他適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十一

 

海外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得稅申報、盈餘匯回及處分損益淨值計算等議題。

國外公司涉及之稅務處理,應視其型態屬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  如為國外分公司,其課稅所得係以公司個體財報所得作為帳外調整基礎,因此國外所得無論依當地會計基礎或我國會計基礎編製,均應回歸我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再依稅法規定調整計算課稅所得。

2.  如為國外子公司,依稅法規定國外子公司分派盈餘時,應併計本國母公司之課稅所得,導入IFRSs後,無論國外子公司財務報告是否按IFRSs編製,其分派盈餘予國內母公司,仍按現行稅法規定課稅。

十二

1.如公司採用外幣作為功能性貨幣,但財務報表以新台幣編製,則因為匯率換算產生之兌換差額列於財務報表其他綜合損益項目,此綜合損益(損)是否為課稅所得的一部分,或者屬非課稅所得之項目?

2.可否以外幣之功能性貨幣填寫營所稅申報書?

1.依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2.商業會計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依此,營利事業平時可依業務需要以外幣記帳,於財務報表決算及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折合為新臺幣並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瀏覽人次: 19372   更新日期: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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