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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自101年6月1日生效。(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3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3號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六一0九號令、本會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四000一四八四號令、九十五年一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四0一五七三二五號令、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六00一四一七八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七00四五五0四號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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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529   更新日期: 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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