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自101年6月1日生效。(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3號)
2012-04-24
性質別:募集發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3號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六一0九號令、本會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四000一四八四號令、九十五年一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四0一五七三二五號令、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六00一四一七八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七00四五五0四號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8529
更新日期:
20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