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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補充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10059296號)

性質別: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59296號

一、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1.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2.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以評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公允價值。
3.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二)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1.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2.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括:
1.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應揭露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款第一目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
二、 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其財務報告之編製仍應依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中,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如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說明三、(一)至(四)所列情事者,須依該函附表一至四揭露相關資訊,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得免揭露。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附表三及附表九之填寫方式,請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附表格式五之三及五之十之規定辦理。
三、 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三八七九號令、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四、 另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六十五年四月一日證管一字第○三三八號函、六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證管一字第一○三六號函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四七三號函、七十二年二月七日臺財證(一)字第二四○四號函、七十二年二月九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五三號函、七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九一八號函、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五八九號函、七十三年一月九日臺財證(一)字第○○六○號函、七十三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一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臺財證(一)字第三一四六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三一五二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七三)台財證(一)字第三五九五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五四號函、七十四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三三七號函、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一二○八號函、七十四年八月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四五九號函、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臺財證(一)字第一四三四五號函、七十五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六○八一號函、七十五年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號函、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六號函、七十五年三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二號函、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三一八○號函、七十八年十月六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九一二六號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七八)台財證(一)字第三一八一○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五號函、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六號函、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五九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六八號函、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一三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七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八八二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一六號函、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一四二號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八五號函、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七二七號函、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七四號函、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六八號函、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一四三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六)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三二九號函、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四七號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六六五號函、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三三六一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五○七號函、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八九)台財證(六)字第四九三三四號函,依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一00五九二九六一號函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瀏覽人次: 9861   更新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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