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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商得於境內與專業投資機構於櫃檯買賣未掛牌外幣計價債券。(金管證券字第1020038790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8790號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指定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下:
(一)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
(二)證券商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櫃檯買賣,惟交易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Ο九八ΟΟ五六七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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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807   更新日期: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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