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依前點規定須設置獨立董事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下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屆滿,得自一百零三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當年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七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瀏覽人次: 14209   更新日期: 2013-12-3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