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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030005615號)

性質別: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30005615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版本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自一百零四年起由2010年版升級至2013年版(不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IFRSs以及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別財務報告揭露之:
(一)採用IFRSs前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IFRSs前一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三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上開揭露採用IFRSs之資訊應以2013年正體中文版作為評估依據,並得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30段及31段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IFRSs時生效之IFRSs或IFRSs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若確有時程未及之情形,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揭露按2010年版評估之會計政策差異說明等資訊;
2、一百零三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並應加強說明揭露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內容與2013年版之主要差異,及提醒投資人注意閱讀一百零三年度財務報告最新資訊之警語等。
(四)各公開發行公司評估過程如發現有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注意重大訊息之公告。
二、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0九九000四九四三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三000五六一五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瀏覽人次: 6810   更新日期: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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