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金管證券字第1030030988號)
2014-08-28
性質別: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權委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30030988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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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