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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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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之相關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030033903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30033903號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證券商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證券商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於本令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一六四一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10100   更新日期: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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