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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所稱之「投資」範疇。(金管證期字第1030028422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商、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28422號

核釋證券商因執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業務,基於避險所需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瀏覽人次: 4285   更新日期: 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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