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
2014-11-12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二○○四四二一二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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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