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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之業務範圍。(金管證期字第1030045436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45436號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業務範圍為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除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外之期貨交易契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七七七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4830   更新日期: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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