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金管證期字第1030052961號)
2015-01-29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商、期貨、外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52961號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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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