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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七條之二、第十條。(金管證交字第1040004113號)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40004113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七條之二、第十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七條之二、第十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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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31   更新日期: 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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