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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得於委託投資資產持有股票期間,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相同股票之限制。(金管證投字第10400105241號)

性質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105241號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無償配發新股、受讓庫藏股、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參加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或員工持股信託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二、前點人員應依所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向公司申報基於前揭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金管證投字第○九八○○五二六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3266   更新日期: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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