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認購(售)權證等商品之標的證券得為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交易標的。(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2號)
2015-11-26
性質別:證券金融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2號
一、 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下列商品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一) 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 海外存託憑證。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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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