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相關規範。(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3號)
2015-11-26
性質別:證券金融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3號
一、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規範如下:
(一) 對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出借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證券金融事業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 前款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明定於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本會核定。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五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六00一九四一三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3251
更新日期:
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