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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相關附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相關附表

為因應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作、強化公司治理及資訊透明度等,於參酌外界針對應揭露事項之意見後,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考量普通公司債市場主要以法人為主,且發行條件設計較單純,爰簡化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僅需記載資金用途、簡明財務資料、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及承銷商總結意見等。
二、為利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及早規劃召開每年股東常會時程與及早揭露年報,明定其應揭露之最近期財務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為限,而無需另揭露自結財務資料。
三、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為利投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多元化情形,規範公司組織應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之性別資訊。
(二)為利瞭解我國董事功能發揮之情形,規範公司應揭露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決議重大議案之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意見、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等。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等,規範公司應揭露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及人員負責公司治理事務之情形,及公司治理評鑑結果之改善情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120
 

瀏覽人次: 5910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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