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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認可106年適用IFRSs公報,發布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因應我國於106年適用逐號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公報,及配合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金管會爰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研議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逐號認可之IFRSs公報調整條文內容,包括新增「待分配予業主」項目、規範資產折舊或攤銷之方式及明定非金融資產減損評估應揭露之資訊。(修正條文第11條及附表格式)
二、 配合國內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修正收入認列及衡量規定:明定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依交易之經濟實質評估承擔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時,始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修正條文第14條)
(二)加強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參考先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明定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應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且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並將與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實質關係人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0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336
 

瀏覽人次: 2622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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