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預告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等公報及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與維持適度監理,爰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次修正條文預計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及IFRS 15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
(一)IFRS 9部分:IFRS 9取代現行IAS 39「金融工具 - 認列與衡量」,更趨向公允價值衡量,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損失模式,爰配合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2項資產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等4項損益項目;並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IFRS 15部分:IFRS 15整合現行IAS 18「收入」及IAS 11「建造合約」規定,酌予調整「應收帳款」及「收入」等項目之規定。
二、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及客戶合約相關資訊。
三、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四、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增訂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薪資等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16

 

瀏覽人次: 4925   更新日期: 2017-08-1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