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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使各服務事業重視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大事件之處理及通報,以及檢查報告之處理等機制,並強化其法令遵循單位職能,.金管會近期將修正發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本次修正條文預計於今(106)年公布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明確各服務事業公司治理職能,要求其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營運結果,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為使各服務事業重視其董事會職能,要求其董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可能遭受重大損害通報機制之應有作為。(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 為使各服務事業重視重大事件之處理及通報,明訂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之管理。(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四、 為使各服務事業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機制,明定證券期貨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貨商等),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並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五、 為利內部稽核執行查核,明定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 為明確各服務事業檢查報告之處理,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收到檢查報告時,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 為使各服務事業落實執行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得請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前揭內部控制機制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令該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八、 為強化各服務事業法令遵循單位職能,明定法令遵循主管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情事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 為強化各服務事業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作業,明定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理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77

 

瀏覽人次: 5056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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