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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強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為強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下稱OS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因應準備我國於1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相互評鑑,爰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香港及新加坡在證券業務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規定修正本辦法,金管會將於近期會同中央銀行發布。
本次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共增訂3條,修正2條,其要點摘述如下:
一、 簡化OSU申報會計師簽證報告及申報財務資訊作業。(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強化OS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明定OSU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券商公會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且應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此外並規範OS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三、 明定OSU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得透過海外機構或專業人士等中介人協助:
考量OSU之業務對象主要為境外客戶之性質,有透過第三方協助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獲取充分之客戶資訊之需求,爰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17項建議及香港與新加坡相關規定,明定OSU得透過海外機構(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或具轉投資關係之金融機構)或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協助OSU辦理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3條之2)
四、 明定OSU辦理新開戶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開戶,並應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13條之3)
五、 鑑於部分修正事項涉及證券商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緩衝期至1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4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9

瀏覽人次: 5986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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