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No: 026 |
July 15, 2006 |
III. Measures related to futures trading, please refer to the website of Taiwan Future Exchange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home.htm) IV.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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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第二十六期新聞信 壹、 重要公告 一、 承銷制度採提高定價合理性等改革措施以臻完善 為解決承銷新制之實務問題,已提出包括提高定價合理性、參酌香港制度IPO案件依申購倍數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比例由10%至30%、縮短承銷時程,並於定價日後第5個營業日掛牌及提昇配售公平合理性等改革措施,俾使承銷制度更趨完善。
二、 發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滿足各類投資人多樣化之交易需求,並提升證券商競爭力,於95年6月12日發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三、 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得因交割之需從事資金融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因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另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開證券交易資金融通,應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詳予登載,並於每月終了10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
四、 訂定「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及「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本會於95年6月27日發布「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及「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上開二管理規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期貨交易法第82條之規定訂定,將由證交所等證券期貨週邊單位據以股份轉換成立控股公司,並作為主管機關管理之依據。
五、 修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本會修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主要考量原條文對上開事業特別盈餘公積提撥金額訂有下限規定,為避免該等事業因提撥過多資金,造成資金運用無效率,爰刪除該等事業特別盈餘公積提撥比率下限規定,並明定特別盈餘公積得用於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六、 發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為提升會計主管素質,強化資訊品質,本年1月11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等相關事項。本會爰於95年6月8日研定發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Principal Accounting Officers of Issuers, Securities Firms and Stock Exchanges)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for Principal Accounting Officers of Issuers, Securities Firms and Stock Exchanges)。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明訂會計主管之積極與消極資格,另為避免影響現任會計主管之工作權益,特別允許現任會計主管不符資格條件時,仍可參加替代訓練以符合資格。此外,該辦法尚包括建置會計主管異動及進修情形之申報及管理機制等。至「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主係就進修機構及授課講師之資格條件、參訓會計主管進修課程及時數等相關資訊申報方式等予以規範。上開子法發布後,透過加強會計主管之持續進修,應有助於提升會計主管之專業素質,進而提升財務報告資訊品質。
七、 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31屆年會 金管會呂代理主任委員東英於95年6月5日至8日率證券期貨局吳局長當傑及相關周邊單位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假香港舉行之第31屆年會,並達成多項具體成果: 1. 與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簽訂資訊共享及合作換文協定,並與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簽訂資訊交換暨合作備忘錄,使我國與國外證券暨期貨監理機關簽署之合作協定由原19件增加至21件。 2. 於亞太區域委員會中表達我國經常舉辦證券相關議題研討會,且每年聘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來台參加台北公司治理論壇,以積極推動公司治理並強化證券從業人員之能力。 3. 邀請各國證券主管機關於本(2006)年10月4日來台參加國際會計準則研討會。
八、 重大證券犯罪起訴及判決情形中英文資訊請參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www.sfb.gov.tw/intro_index.asp。
貳、 重要指標 截至2006年6月底止
參、 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措施請參考臺灣期貨交易所網站-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home.htm。
肆、Q&A 一、外資申請投資證券之限額 (Investment quota for foreign investors) 答: 依新修訂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外國投資人將區分為境外自然人及境外機構投資人二類。其中境外自然人有投資額度五百萬美元之限制,境外機構投資人則無投資額度限制。惟少數特定產業依法律規定仍然對外資持股有上限限制。
二、外資之投資範圍 (Investment scope for foreign investors) 答:外資投資台灣證券市場之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台灣存託憑證。 (二)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售)權證。 (六)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如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售)權證、公開招募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或上櫃之受益憑證、開放型受益憑證、初次上櫃前承銷、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初次上市前受益憑證、國際金融組織來台發行之新台幣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特別股、以及投信公司發行之私募基金等。 另,依規定期限內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之運用,(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買賣斷公債不在此限): 1.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從事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投資於新台幣定期存款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3.投資於貨幣市場信用工具者,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
三、外資之本金、資本利得及其他投資收益之匯出規定(Requirements over the outward remittance of investment principal, capital gains and the other investment gains by foreign investors) 答: (一)依規定,外資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外資投資國內證券所得之收益申請結匯,其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二)外資投資本金及收益申請結匯,應依管理外匯條例(中央銀行法規)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三)外資投資收益之結匯,應檢附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依管理外匯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惟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代理人或代表人檢附該管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依管理外匯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四、外資如何行使股東權利(Exercising shareholder's rights for foreign investors) 答: (一)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方式如下: 1.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2. 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之; 3. 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行使之; 4. 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行使之。 (二)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派符合前項2之公司或3、4之人員出席股東會,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三)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不得將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五、外資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之限制 (Restriction on the investment of money market instruments for foreign investors) 答:政府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是希望外資以投資集中交易市場證券為主,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工具為短期資金調度需要(詳見第二題)。30%上限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工具應足以因應資金調度需要,故目前暫無提高30%上限的計畫。
六、目前在台灣面臨的預繳款項問題 (Prefunding Issues in Taiwan) 答: (一)我國已於2004年5月份開放國內金融機構得對外國投資人辦理「日中墊款」,以協助解決外國投資人因為時差原因,而未能及時匯入資金進行交割之問題。 (二)我國證券市場部分券商時有自行要求外資在下單時即應備妥交割款(亦即所謂「資金提前到位」,或pre-funding)。為解決外資投資人之困擾,故於2005年5月4日公布「遲延交割」方案,允許外資投資人若遇特定情況如假日交錯、電信中斷、天然災害,得申報遲延交割至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或證券商申報違約之最後期限延後為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另於94年8月1日修正該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廢止投資人違約交割已結案未滿3年不得開戶買賣之規定。 (四)本會已開放外資投資人得因應交割需求向證券商辦理借貸款項。
七、外資投資資料之揭露 (Disclosure of the investment positions of foreign investors) 答:個別外資投資之資料,係屬投資人之投資行為,本會不對外揭露,但外資仍有申報之義務。
八、外資投資當地股票有無閉鎖期之限制 (Locking period of stocks) 答:現行規定,外資投資台灣證券市場,所持有股票之買賣並無須持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九、場外交易 (Off-exchange transaction) 答: (一) 證交法第一五0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該條文第四款亦授權主管機關得規範允許場外交易之例外情況,例如經經濟部投審會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讓售予其他外國人之外資亦可採場外交易。歷年來已有多家外資藉此管道投資台股。 (二) 依現行規定,上櫃股票可進行場外交易,但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其所買賣之上櫃股票為依法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系統買賣。惟受此規範之上櫃股票為數甚少,大部分之上櫃股票,外資亦可與證券商以議價之方式進行交易。 (三) 目前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後,尚提供拍賣、標購等交易制度,其交易價格具有相當彈性,可滿足投資人之需求。
十、有關外資持股比例之限制 (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答:我國已於89.12.30取消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整體暨個別投資比例限制,惟少數產業(例如郵政、電信、航運)基於民生、經濟、社會及文化政策考量,依其主管機關之法令仍存在對外資投資之比例限制。鑒於其他已開發國家亦有基於類似考量及政策需求,設定類似之限制,我國情形應符合已開發市場國家之標準。
十一、零股交易 答:過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僅得賣出、不得買入零股,為滿足外資各種交易及投資需求,本會已於2005年7月22日發函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買賣零股股票。
十二、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不同ID但最終受益人相同,得進行資產自由移轉 答: (一) 同一ID之外資得開立多元帳戶,其資產亦得自由移轉而毋需透過買賣程序。 (二) 本會已進一步開放不同ID之外資在最終受益人相同,且不違反場外交易之原則下,得進行資產自由移轉,並放寬受益人眾多情況下之簽署相關規定。
十三、MSCI提升台股比重情形及影響
答: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於2005年5月31日收盤後將台股限制投資因子(LIF)由現行0.75調升至1,不僅提升國內證券市場在國際上之地位,提高投資人購買台股之意願,更強化引導國外資金投入我國股市,對活化市場資金動能及擴大市場規模,均有相當大的助益。
十四、推動富時專案情形 (Reformation for FTSE) 答: (一)國際知名指數編製機構英國富時指數有限公司(FTSE)於2004年9月發布之「國家諮詢報告」,宣布將我國及南韓之證券市場由「已開發市場臨時觀察名單」提昇至「已開發市場觀察名單」,是以本會於93年11月組成專案小組,除就制度面進行檢討並陸續開放相關措施外,並於94年5月至香港、新加坡、紐約、波士頓、倫敦及愛丁堡等地,對外界進行宣導。 (二) 為使我國證券市場列為已開發市場,本會陸續推動各項自由化與國際化相關開放措施,如實施外資遲延交割機制、擴大外資參與有價證券借貸、實施新外資簡化登記制度、實施不同外資ID移轉資產簡化措施、開放場外交易新制、開放外資從事非避險性期貨交易及開立綜合帳戶等,前揭開放措施將有助於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與國際制度接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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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2007-11-01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