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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遇有天然災害時,股市是否休市之標準為何?

處理情形:

        當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發生時,對於有價證券之交易, 產生不可抗力之因素,使得部分或整體交易程序受到影響,故有休市之必要,以求整體市 場交易秩序之公平。

        依據證券交易法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 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故遇有不可抗力之 天然災害時,證交所應向證期會申報休市,當天然災害消失時,並向證期會申報重新回復 交易。另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 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證券交易所應即向證期會申報核備。綜而言 之,當遇有天災災害而有休市之必要時,證交所需向證期會申報核備後,對外正式公告。

        此外,證交所訂有「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其第一、二點規定,天然災 害侵襲時,以台北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作為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 市之準據。若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 延辦理。當台北市公教機關並未停止上班,但其他地區遇有天然災害而有休市之必要時, 則循上述證交法一百五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案例:

2.上市(櫃)股票之漲跌幅度為何?

處理情形:

        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每日市價 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證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 百分之七為限,……」;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臺糖四橫 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股票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以漲或 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其中參考價格依同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定之。是以 ,依照上揭規定,上市(櫃)股票當日漲跌幅度原則上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當 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然上開漲跌幅限制,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九條規 定,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調整之。近日國內股市為因應九二一震災將跌幅降低至3.5%, 當係基於上開規定所為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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