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八九八次(88.11.18)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關於泛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投信)所經理之泛亞高倍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作業違失及圖利特定受益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案。
(二)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陳協加利用客戶名義買賣股票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 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 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 該公司解除陳協加監察人職務案。
(三)萬盛證券忠孝分公司經理人吳淑娟與客戶有借貸款項行為,及該分公司開戶、徵 信、受託買賣作業缺失等情節,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 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吳淑 娟經理人職務案。
(四)統一證券新台中分公司營業員紀宜秀有未能確實評估客戶徵信資料、接受客戶非 本人且未具委任書之委託及使用、提供帳戶供他人買賣有價證券,並發生客戶違約交割( 久津股票)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命令該公司解除紀宜秀營業員職務案。
(五)關於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及未具資格人員使用其他業 務員職章執行受託買賣業務,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 解除許李米職務案。
二、通過對法華理農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原經理法華元滿、法華開發及法華滿益基 金及其自有資金對存放於屏東縣東港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情事相關缺失,違反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等規定,依證 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項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四個月停業處分。人 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前董事長兼總 經理郭佳誠、法華元滿基金經理人彭咸嘉及內部稽核盛佩娟等三人職務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台灣期交所所報擬延長「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服務 費減半收取之優惠期間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止乙案,該會十月十一日准予備查。
二、為使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以健全期貨市場 之發展,該會十月十一日規定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檢討修正情形、 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暨內部稽核所見異常改善情形等申報事項,應先送由台灣期交 所審閱並彙整後再轉送該會。
三、投信投顧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自律公約」乙案,該會十 月十一日准予備查。舉凡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均應受該公約之規範,以取代該公會現行謹 就會員之部分業務制定自律公約之不足,並約定會員除應遵守該公約外,同時亦應要求其 負責人與受僱人遵守該公約,以真正落實會員自律之成效。
四、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結算九萬、原始十一萬、維 持十四萬)及「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指數期貨契約」(結算七萬、原始八萬、維 持十萬)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調降案,該會十月十二日准予備查。
五、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測試帳戶作業禁止於交易委託輸入時段為之,及有無必要另 闢時段或管道提供測試,或予以具體之規範」研議結果,該會十月十二日洽悉。
六、該會為確實掌握證券期貨業因應Y2K危機進度,使整體市場能安然渡過Y2K的考驗,十月 十二日邀集證交所等單位召開「證券暨期貨業因應Y2K問題執行進度研討會」,此為「 證券期貨市場Y2K問題因應專案小組」成立以來第六次的研討會,持續追蹤各單位對Y2K 問題因應的最新執行進度及全體證券期貨市場Y2K關連性作業模擬演練規劃情形等。
七、該會十月十三日釋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如擬執行所持有並經設定質權予銀行之國內無 住居所之外國人或華僑所有本國上市公司股票,於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如何處分前揭設質股 票之權利。
八、為使承銷商積極扮演投資銀行功能,並強化證券承銷商對承銷有價證券之議價能力, 落實執行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後段有關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於承銷契約 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規定。該會十月十三日邀集證交所等召開研商「證券承銷商於承銷 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相關問題」會議。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獲致初步結論包括 擴大現行自行認購一部分之適用承銷案件範圍以及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案件及非採洽商銷售之普通公司債募集案件,應自行認購比例不得低於總承銷股份數之 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等。
九、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修正「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 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 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等草案,該會十月十二日准予備查。本次 修正重點為因應網際網路以外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之運用,將「網際網路交易」修正為「網 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
十、為擴大證券商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提升證券商之營運效率及競爭力,並配合本 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之政策,同時,使業者有明確規範可遵循,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該 會十月十六日訂定「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其規範重點包括(一)申請者自有資本適 足性之強化及具備健全可行之合併營業計畫(二)為釐清外界對未上櫃證券商與上櫃證 券商合併而有挾帶上櫃疑慮,上櫃證券商申請合併時並應符合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 第十六條及內部控制完善性(即無重大違規紀錄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良好(三)該 會對於未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得專案核准其合併(四)在證券商合併後,仍持續事後管理 ,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發揮外部專家之功能。
十一、該會有十八日函請台灣證交所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召開研商推動「證券承銷商於 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相關問題」會議決議,於文到十日內配合修正相關規章 報會。
十二、鑑於上市櫃公司從事企業合併影響股東權益至鉅,為確保合併計畫合理可行,該會 十月十三日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於事前充分洽詢證券承銷商或其他專家之意見審慎規劃並確 實執行合併計畫。另上市櫃公司如向該會申報(請)合併發行新股,應委請主辦承銷商增 列評估該會所規定之應行記載事項並納入評估報告中,主辦承銷商並應於合併後持續追蹤 評估其對上市櫃公司業務、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是否顯現。
十三、該會十月十九日核定台灣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修正修文,該條文修正 重點為增訂因合併而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台灣證交所應於消滅公司終止上市日之五日前 辦理公告。
十四、該會十月十九日同意台灣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認定標準 適用原則有關「轉投資事業以投資為專業」之定義,惟鑑於投資控股公司可不列入該定義 範圍之內,故該公司於認定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認定標準第一(四)5 項之範圍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對「轉投資事業以投資為專業者」之投資,應全數納入 計算,不宜以該投資為專業之轉投資公司再轉投資之公司為上市公司本業之延伸者,即將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對該投資事業之投資排除計算。
十五、投信投顧公會所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該會十月十八日請 其修正後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辦理。該計算標準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除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為之外 ,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均應依該規定辦理,其包括上櫃股票之計算採櫃檯買賣中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等。
十六、該會十月二十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其修正要點 包括明確定義子公司之範圍、增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之處理程序、取得證券分析專家 意見、提高公告及申報標準(新台幣三億元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並增訂免辦理 公告申報範圍、資訊公開管道、調整公告內容以及關係人交易之規範。
十七、該會十月二十日核備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 暨公開處理程序」及「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該次修正重點主要 係配合前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之規定酌作修正。
十八、關於證券商於爭取政府持有股票拍賣案主辦權時,競相降低其手續費率之不當競爭 情事,該會十月二十日函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如何具體規範。
十九、為簡化證券商申請合併、營業讓與及籌設分公司之程序,該會原訂之「證券商申請 合併申請書」及「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合併更新為「證券商申請合併暨設置 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原「證券商申請讓與或受讓其他證券商全部營業或財產核准申請 書」及「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合併更新為「證券商申請受讓其他證券商全部 營業或財產暨設置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
二十、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 業之處理要點」第二條修正條文,該會十月二十二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係增訂期貨 商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資訊室傳輸系統故障時,得選擇借用該公司市場備用之終端機設 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接洽,並於收盤前送加蓋公司印鑑之申請書向該公司申請。
二十一、為配合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施行及強化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經 營體質,該會十月二十八日規定有關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相關處理原則。
二十二、該會十月二十七日核定台灣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將上市公司於 經營權變動下,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申請上市股權分散標準者列為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事 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增列申請公司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占淨值比 例)及「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七點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將公司 經營權變動致股權集中未達股權分散標準以及新入主者之誠信亦納入終止櫃檯買賣事由中 加以規範)及「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申請公司待售房 地及出租資產占淨值比率之規範),該會十月二十七日准予備查。
二十四、為強化國內經濟體質、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並協助高科技、研發公司及中小企業 股票籌措資金,櫃檯買賣中心研擬相關制度之具體規劃方案並於十月二十八日到會作第二 次簡報及交換意見,證期會仍請櫃檯買賣中心再蒐集東京證券交易所佈告欄股票、香港創 業板股票制度及美國證交所相關規定進一步比較分析,再擇期向財政部簡報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該會十月三十日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 要點。其規範重點包括其於任何時間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其持 有前一日收盤後之該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總市值之百分之三十;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併入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 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該會十月三十日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投 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 券為限,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以持有現貨部位為前提。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及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買賣 斷公債,不在此限。前揭從事期貨交易金額以原始保證金為計算基礎。
二十七、為配合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修正施行,該會十月三十日規定台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有關沖銷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相關處理原則。
二十八、就部分證券商為爭取電子式交易客戶之下單業務,而競相降低手續費率之競爭方 式,該會十一月一日函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研處該等行為是否違反自律規範暨是 否須予具體規範。
二十九、為健全申請上市(櫃)公司之內部控制,俾其於上市(櫃)時即符合上市(櫃) 公司之相關法令規定,該會十一月一日函請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儘速研議訂定相關程序 ,規範證券承銷商應輔導評估申請公司之內部規章於上市(櫃)前是否已符合上市(櫃) 公司相關法令規定。
三 十、為強化期貨商對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帳務處理,該會 十一月一日規定若「客戶保證金專戶」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帳載數字不符時,各期貨 商應確實辦理之事項。
三十一、該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86)台財證(五)第七二一六三號函核准之新加坡國際 金融交易所(SIMEX)原有盤後ATS電子撮合交易系統改為ETS電子交易系統,原盤後於ATS 系統交易之商品,全部改列於盤後ETS電子交易系統上交易。
三十二、該會十一月三日核備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本(八十八)年交易市場最後交 易日訂為12月28日及明(八十九)年新年開市日期比照銀行業營業日期辦理。
三十三、該會十一月三日函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將證券從業人員資格測驗報名資 格之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後,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修 正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十四、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辦理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及證金公司接受委託人以抵繳 證券計算擔保維持率時,該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該會十一月三日函請證交所及復 華證金公司於實施日前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三十五、財政部四日釋示,會計師執行充任稅務案件及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 件之訴願代理人及行政訴訟代理人,是否當然為新修正訴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稱之「訴願代理人」及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訴訟代理人」 ,事涉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解釋,請逕洽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解釋。
三十六、該會十一月三日公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上市之「歐元期貨(Euro FX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 約。
三十七、該會十一月五日釋示,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轉換價格不得低於面額,無論原 發行時所訂轉換價格或後續轉換價格調整時,均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不 因是否已進行轉換而有差別或可排除適用。
三十八、該會十一月八日表示,近期內將與財務預測資訊之主要使用者、提供者及專家進 行訪談,在整合各方意見後,期能對財務預測制度提供明確可行之未來發展方向。
三十九、該會十一月八日核備櫃買中心所報「有關證券商以機械故障、錄音不完整、轉換 作業或機器老舊等事由,未保存完整電話委託錄音紀錄者之處置方案」。
四 十、財政部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百億元,該會 十一月九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發行當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上市、上櫃。
四十一、該會十一月九日函請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券商公會就現行證券商受本會處分致其 在一定期間內業務拓展受限制之有關規定等,研提具體意見報會。
四十二、該會研擬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綜合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十一月八日 將研擬之具體實施方案函請金融局表示意見。
四十三、關於投資人函請本會釋示非證券商銷售美國未上市股票案,該會十一月九日函示 ,為維護投資人自身權益,請其向本會核准之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並於購買前審慎評估 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四十四、為利上限型認購權證及下限型認售權證之發行,該會十一月十日核備證交所所報 配合修正之「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等相關規定。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證券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故權證發行人仍不得發行「下限型 認售權證」。
四十五、該會十一月十一日函復經濟部商業司,關於公司以電子信件(E-mail)刊登買賣 股票之相關建議,依該業務行為性質,即是從事為投資人提供股市投資資訊及投資建議之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屬證券投資顧問業之業務範疇。
四十六、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法華理農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第六十六 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四個月之停業處分,停業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另依同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 行為時董事長兼總經理郭佳誠、法華元滿基金經理人彭咸嘉及內部稽核盛佩娟等三人之職 務。
(二)泛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泛亞高倍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查有申購 作業違失及圖利特定受益人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及該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六款規定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 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以警告處分。
(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八條及「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條規定情事,爰予糾正。
(四)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應予糾正。
(五)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及業務人員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六)金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帳列固定資產總額 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七)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式受益憑 證金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違反本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第一一○九四 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八)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第一銀行股票 成本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二十,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九)佳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佳和及怡華公 司所發行有價證券各別成本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二十,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應予糾正。
(十)永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業務人員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十一)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營業員陳穩祥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 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應予糾正。
(十二)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超賣「國壽」等六種股票 壹拾參萬股,申報錯帳乙案,該公司自行買賣控管核有疏失,應予糾正。
(十三)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經理徐英、營業員陳梅珍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命 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營業員陳梅珍職務,及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大安分公司經理徐英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 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財務部協理吳曼寧職務。
(十四)上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已故受僱人黃玉盞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 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五)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上市有價證券 東企股票總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二十,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 予糾正。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計有: 1.源益農畜、聚隆纖維、凱聚、大中鋼鐵及友力工業等五家公司全體董事。 2.源益農畜、聚隆纖維、友力工業及中強電子等四家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羚君。
2.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汝昭、王汝淮、王汝晟。
3.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鄭孟松、吳秋月、鄭孟松。
4.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美瑳。
5.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鄭可熙。
6.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建。
7.延穎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耀。
8.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賢焜。
9.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
10.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具崑、藍永良、藍鳳美。
11.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錦湧。
12.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宗明。
1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穆治宇。
14.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春銅。
15.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張宗明。
16.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清誥。
17.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鄭雲生。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宗宏。
2.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3.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維昌。
4.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聰明。
5.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義。
6.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永良。
7.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8.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蘇惠秋。
9.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顧懷祐。
10.凱聚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
1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吳陳瓊秋。
12.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鄭孟松。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上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2.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鍾俊賢。
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穆治宇、吳陳瓊秋。
4.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英錫、蔡和雄、胡紹蓉。
5.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吳秋月、鄭孟松。
6.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春銅。
7.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鄭雲生。
(二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龔如心。
2.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維昌。
3.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4.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義。
5.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顧懷祐。
6.凱聚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
(二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二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 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慧興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黃釗輝。
(二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 計有:
1.艾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光男。
2.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3.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德。
4.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奇煌。
5.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6.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7.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富雄。
8.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陽。
上列(十六)至(二三)等八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本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 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一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一月一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十一月二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五:強化自律組織功能會議。
(三)十一月五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四)十一月八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專案小組」第三十九次會議。
(五)十一月十日下午,召開證交所簡報有關「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線上監視發現重大異 常交易時,研礙採取即時處置措施」乙案會議。
(六)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七)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商「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單一窗口化相關事宜」會議 。
(八)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召開檢討該會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項相關事宜會議。
(九)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九十四次業務會報。
(十)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 內容會議。
(十一)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研議修正「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十二)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 電腦系統之檢討與建置第十二次會議。
(十三)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危機預警系統規劃方案會議 。
(十四)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 方案」第十二次會議。
(十五)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 場國際化會議。
(十六)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召開「證券資訊系統整合專案結案報告及成果展示」會議 。
二、外賓來訪:
美國台美會計師協會訪問團一行二十五人,由該團團長魏十洲先生率領,於十一月二十四 下午二時至該會參觀並聽取業務簡報。
三、專題演講:
十一月二十日上午,邀請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陳總經理松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 授「信用評等之角色與方法──兼談證券商之未來發展」。
四、人事動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一)第七組蘇科員詩雅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自台北市國稅局商調至該會服務。
(二)第四組黃科員書芸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自台灣鐵路管理局商調至該會服務。
(三)法務室陳書記慧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離職,商調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四)第四組周書記滿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自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商調至該會服務 。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