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八九六次(88.10.7)委員會議部分
洽悉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等案件。
第八九七次(88.10.21)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有關上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黃玉盞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辦理開戶買賣有 價證券、偽刻客戶印章及變更開戶資料、代客保管集保存摺或蓋好印鑑之取款條等違反證 券管理法令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因黃 君已於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死亡不予追究案。
(二)大永證券台中分公司負責人呂宗和提供客戶帳戶供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營業員蔡 志聰受理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買賣等情節,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該公司解除分公司負責人呂宗和職務案。
(三)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使用業務員職章執行受託買賣、 業務員提供營業員職章供未經登記合格人員使用並於營業櫃檯外執行受託買賣工作、未經 登記合格人員於營業時間內進入營業櫃檯、業務員將蓋好營業員章之空白委託書交由客戶 之買賣代理人填寫、內部稽核人員於內部稽核報告未確實查核等違反證管法令事項,依證 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除分公司經理人李國華另請 台灣證券交易所論處外,其餘人等因已由證交所處分,本會不再處分案。
二、通過對大華證券大安分公司業務人員有提供帳戶供客戶使用、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 接受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人買賣有價證券、為借貸款項之媒介供客戶辦理交割、利用客戶帳 戶買賣股票,公司以自有資金充當客戶借款利息,暨世界證券有接受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人 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乙案議處如下:
(一)大華證券
1.陳梅珍(營業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職 務。
2.徐英(大安分公司經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 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職務。
3.吳曼寧(財務部協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職務。
(二)世界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糾正處分。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九月十三日函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內、外華僑和外國人得以原股東身分認 購台新商銀八十八年度現金增資發行之特別股,其投資額度計算應與普通股分開列計。
二、櫃買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廿四條乙案,該會九月十 三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係為使櫃檯買賣證券商其帳表憑證之保存年限有所依循,爰參酌 集中市場規定增訂之。
三、證券投信暨投顧公會函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 公司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行自律事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行 自律事項公約實施要點」及「債券型基金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銷售應行注意事項」案, 該會九月十日准予備查。前二者係規範投信投顧公會及投顧公司從事廣告及公開分析活動 所應遵循原則,後者則就債券型基金於公開說明書上揭露事項及基金風險管理、基金銷售 注意事項予以明確規範。
四、投信投顧公會函報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命題範圍暨原則乙案,該會九月十四日 同意就所報內容修正命題方式為選擇題占百分之三十,申論題占百分之七十(題數五至七 題)。另建議修訂科目名稱乙節,則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通過後通盤 檢討。
五、該會九月十日函釋,有關證券金融事業就證券融資餘額轉帳及備抵呆帳提列比率之會 計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比率經處分仍有不足且未依期限補繳部 分之融資餘額,應即轉列「催收款項」,於進行該科目評價時,其備抵呆帳之提列比率至 少為五○%;現金增資認股融資之有價證券中有停止交易或下市情事,或融資人信用交易 帳戶內有價證券皆屬無法處分者,該部分融資餘額應即轉列「其他應收款」等規定。
六、該會九月十四日釋示,會計師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區域,不得另設分事務所,故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之分事務所所在之執業區域,自不得再設另一分事務所。
七、該會九月十四日函告期交所及期貨商公會,為因應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修正 規定,期貨業應就其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百分之三相當金額,於各該年度沖銷。並請期交所 就期貨業之沖銷逾期債權及呆帳等相關規定,研提意見。
八、該會九月十四日函釋,有關增資年度之認定,應以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日期為準。
九、該會九月十五日函告期貨商公會,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更換委任期貨商,應具體敘明 變更委任之理由,並檢具相關書件,報該會備查。
十、該會九月十五日函請期貨商公會研析評估期貨商因所委任之期貨交易輔助人據點數較 多或單量較大等集中度較高情況,是否導致風險控管能力不足情事,並研提具體控管措施 。
十一、證交所函報證券商以機械故障、錄音不完整、轉換作業或機器老舊等事由,未保存 完整電話委託錄音紀錄者之處置方案,該會九月十七日准予核備。證券商如發生設備故障 或作業疏漏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函報證交所,故未事先申報,而於證交所查核 之際舉證非屬規避或拒絕檢查者,需受證交所依相關規定處分。
十二、證交所函報修正「證券商以電腦連線輔申報財務報表制度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乙案,該會九月十七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證券商以電腦連線輔助申報財務報表 制度改以網際網路為申報作業平台,爰修正本修文。
十三、證交所函報該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乙案,該會 九月十七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主要包括:調整逐季申報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並輸入 簽證會計師名稱;另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依規定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 訊;董、監、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申報期限為每月十五日前 ,且公司應於上開人員質權設定五日內申報等規定。
十四、該會九月十六日函送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擬之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申請上市(櫃 )審查準則草案資料,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表示意見。
十五、該會九月十七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請各承銷商對已接受其輔導擬申請上市( 櫃)之各公開發行公司積極輔導妥善因應Y2K問題,並將其列為上市(櫃)審核條件之一 。
十六、證交所函報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標準第一之(四)之 4規定所稱「政府政策」,主要應指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而為權宜成立之轉投資公司而言。 且本項認定標準之排除適用首重上市公司須符合注重本業經營及提高經營效益之條件,至 於配合政府對外投資政策之認定方式,則宜以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投資為考量條件。
十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修訂並發布,各公開發行公司自會計 年度結束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 原已採用該號公報者,適用此次修訂時,無須追溯調整。
十八、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因台灣地區地震災情慘重,因櫃檯買賣市場遇此不可抗力之情事 ,宣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全日暫停交易,另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議價買賣是否停止或 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案,該會九月二十二日准予備查。
十九、台灣證交所所報有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國內發生大地震案,該會九月二十二日 函請其督促各上市公司依據該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將本事件對公司營運之影響、可能產生之損失及因應措施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二十、台灣集保公司所報「研討配合非第一手股票禁止借戶賣出之相關送存作業控管檢討 會」會議紀錄,該會九月二十三日洽悉,並請其儘速與台灣證券交易所洽商細節後推動實 施。該會議決議有關非第一手股票禁止借戶賣出之相關送存作業控管,仍依照目前程序辦 理。
二十一、該會九月二十日公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上市之「Nasdaq 100指數期貨暨期貨選擇權(Nasdaq 100 Index Futures & Options on Futures)契約」與「E-Mini Nasdaq 100指數期貨(E-mini Nasdaq 100 Index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十二、為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充分揭露「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相關重大訊息,該會已函 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督促各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將地震以及停電,對公司財務業務可能產生之影響,輸入股市觀測站,以使投資人瞭 解公司狀況,達到資訊充分揭露之目的。
二十三、該會九月二十二日函請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期貨商依該會規定 開辦網際網路期貨委託交易業務所應增訂之業務章則「電腦資訊管理」乙章,其內容至少 應涵蓋該會規定項目並須將修訂業務章則報該會備查及副知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二十四、該會九月二十三日函未上市櫃各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委託非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 募集或發行、上市或上櫃等相關事務,且公司股東亦不得有以「股票銷售代理權」授予非 證券商或轉讓持股以協助非法招募股份之行為,並請其轉知各股東。
二十五、該會九月二十三日函請櫃檯買賣中心,請其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條文,上櫃公司如有停止或回復其有價證券買 賣之情事應先報經該會核准。
二十六、該會九月二十七日公告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等相關疑義如下:公司董事如由法人 股東擔任,該法人股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董事變動 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係指該法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屬之。又 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計之。
二十七、該會九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有關本國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期貨(或選擇權) 交易所結算會員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方式之應行配合事項規定,主要重點係將「具國際期貨 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修正為「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最近期貨財務報告無累積 虧損且財務結構健全者」。
二十八、為落實「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有 關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差異時,期貨商應依差異原 因每日編製調節表之規範,該會九月二十七日函請台灣期交所研擬上揭調節表之編製格式 ,並加強輔導期貨商遵行辦理。
二十九、該會九月二十七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對於創業投資公司等往往於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上櫃前一、二年才參與投資,且為降低其風險,另與申請公司或其原股 東簽訂附買回之持股買回之作法,與創業投資公司輔導高科技公司之宗旨未符,故申請公 司如有前揭情事,應予以查明,並審慎審理該公司是否適宜申請上市櫃。
三 十、該會九月二十八日說明有關鉅額受益憑證買回之核准原則:該會於當日接獲基金 經理公司之申報資料,審視各基金之基金規模、持股比率、當日申請贖回金額及流動準備 金額等相關資料,並衡酌各基金是否尚有其他可變現之流動資產得應付贖回,惟如其持股 比率及贖回金額、比率均較高,該會則視各基金之前揭情形准予其依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 辦理。
三十一、該會九月二十八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個別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 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當月份交易量小或次數少者,可於 三個月內調整之。
三十二、為使投資人充分明瞭債券型基金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風險,該會九月二十八日 函請投信投顧公會於所訂「債券型基金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銷售應行注意事項」中增訂 投信公司每週應公布當週債券附條件交易金額占當週總交易金額前五名之往來交易商名稱 、交易金額及占總交易金額比例,並轉知會員依該注意事項辦理。
三十三、為健全證券商之經營,及配合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施行,該會九月二十九日 規定證券商債權轉銷及備抵呆帳提列比率之會計處理原則。
三十四、該會九月二十九日函釋: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外匯經紀商及金融機構經中 央銀行或財政部(金融局)同意於其營業處所經營之期貨交易,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金 融局)依相關規定管理。除此之外,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均應適用期貨 交易法之規定。
三十五、該會九月三十日函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處理準則」將 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取代七十六 年八月一日修訂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查核報告處理準則」。本號公報與第二號公 報最大差異在於查核報告之意見類型除第二號公報規定之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 見及無法表示意見外,再增加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並修改出具各類型意見之要件。
三十六、該會十月一日函釋,證券商轉投資或新設其他證券商,無論金額大小,應先報經 該會核備。
三十七、該會十月四日釋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第十點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海外存託憑證經兌回且所兌回之有價證券經出售後,由投資人自行或委託存 託機構在原出售股數範圍內自國內市場買入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後,由存託 機構據以再發行者……」,所稱「自國內市場買入」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尚包括投資人 原持有之原有價證券。
三十八、為加強證券自營商例外管理,該會十月四日函請台灣證交所按季分析證券自營商 之買賣行為傾向,及其行為是否已達影響、操縱特定股價或其風險已過度集中等異常情事 報會。
三十九、為因應認購(售)權證市場未來之健全發展,該會十月四日函請台灣證交所瞭解 先進國家認購(售)權證市場交易風險管理運作機制,俾有效監督管理我國權證市場。
四 十、台灣證交所所報擬修正「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條文,暨「認購 (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之「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第二項乙案,該會十月 六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發行認購(售)權證如係委 外避險者,其委託之避險機構已匯入國內之淨金額,須大於所有因受託避險所發行之認購 (售)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市值;如係自行避險者,其指撥營運資金須大於本次及以前各 次發行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標的證券之總市值。
四十一、該會十月六日業務會報中,討論之重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請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儘速就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與特別股進行宣導說明會 。為利企業增加籌募資金之管道,降低企業資金籌募之發行成本,並促進商品多元化,宣 導內容將自發行市場以至交易市場可能產生之誘因,提出說明。另將請承銷商協助企業作 必要之財務規畫。
(二)為擴大證商業務範圍,並發揮投資銀行之功能,除將儘速研議准予證券商承作利率 交換及資產交換之業務外,並積極研議讓證券承銷商得於有價證券之承銷中先行認購一部 分之比例。為求該制度週延預訂下週即邀請券商公會、證券商及上市櫃公司代表舉行公聽 ,以廣微意見。
(三)為建立之企業集團交易監視系統,並落實對上市櫃公司例外管理之預警機制,將 整合交易市場中大股東股權質押資料、集團企業交叉持股情形暨企業財務面各項異常指標 ,作有效之規範。
四十二、有關外界所關切之英國FISE公司擬排除將我國列入其世界指標乙事,該會十月六 日經洽請駐英代表處經濟組代為查證,該公司並未改變先前之原則,並將於十一月委員會 時,有較明確之決定。
四十三、該會十月六日釋示:曾經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且在台灣期交所執行「期貨交易所 管理規則」第三條或「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業務,並經該公司依規定將登 記名冊向該會報備在案者,中斷喪失資格之時效。
四十四、台灣期交所所報「法人機構申請避險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該會十月六日請其修正後准予備查。該次修正重點為將投信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郵政資金、金融及保險機構等六大法人持有現貨部位避險需要 納入本事項適用範圍,另申請避險帳戶適用於台灣證交所各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四十五、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上櫃融資融券股票停止買賣後相關配合作業」乙案,該會十 月六日准予備查。該草案係參考台灣證交所之現行規定訂定,重點包括規範股票停止買賣 期間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者之了結方式等。
四十六、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金稻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上市有價證 券與開放型受益憑證總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違反證期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八五) 台財證(二)第○○六九二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二)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型受益憑證金額超過淨值之 百分之三十,違反證期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一一○九四號函之規 定,應予糾正。
(三)昇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型受益憑證金額超過淨值之 百分之三十,違反證期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一一○九四號函之規 定,應予糾正。
(四)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該分公司經 理人呂宗和之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五)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受託買賣「業務員」工作、未辦妥登記人 員執行「業務員」工作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六)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有登記為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助理業務員,辦理 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予糾正。
(七)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受託買賣之業務,核已 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予糾正。
(八)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發行認購權證之作業,核有未依原訂之風險沖銷策 略有效執行避險,致發生鉅額虧損,應予糾正。
(九)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兼營證券商)台南分行有助理業務員陳秀慧、蔡基隆執行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三項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華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 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十一)寶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有「業務人員」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職務及開戶資料未 翔實填寫,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糾正。
(十二)日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糾正處分。
(十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 管理規則」第八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應予糾正 。 (十四)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翔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導致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 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五)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核有違反「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爰予糾正處分。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國福、張郭素丹、張源煌、張文山。
2.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張銀蟾。
3.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南。
4.三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雄。
5.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傳。
6.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鄭達騰。
7.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李榮勳。
8.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維淇。
9.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銀樹。
10.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謝英芝。
11.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世華。
12.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太平、吳秀英、張姜星芳。
1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邱柏祥。
14.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慶瑞。
15.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宗璽、張宗明。
16.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王財旺。
17.華特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榮。
18.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元。
19.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華。
20.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東隆。
21.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品蓁。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詹美平。
3.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瑞西。
4.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宗璽。
5.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秀惠。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群。
2.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劉樹居。
3.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李榮勳。
4.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佘觀濤。
5.新泰伸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得。
6.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何正程。
7.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源煌。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炎為。
2.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二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傅兆林。
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志洋。
3.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德。
4.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5.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二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
共同取得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之共同取得人李 成蘭、何智樂、劉錦壕、劉秋香、劉陳麗惠、李焜林、李成祿、朱瑞慶、李成耀、林慧玲 、黃子青、曾潮星、廖松保。
(二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者,計有:
1.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2.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謝生富。
3.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4.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顏惠莉。
5.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郎。
6.雄鋒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7.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貴木。
8.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譚連照。
9.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奇煌。
10.金卡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金丁。
11.台灣高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巫文祥。
12.駿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學亮。
13.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淵博。
14.大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郭炳德。
15.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黃水隆。
16.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騰。
上列(十六)至(二二)等七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 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月十三日上午,召開審查議定衡量本會行政效率指標項目之專業性指標及權重 ,及該會八十七、八十七會計年度各項專業性指標分數會議。
(二)十月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推動「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拜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 購相關問題」會議。
(三)十月十八日下午,召開研議「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以股票作為擔保品發行有擔保公 司債之可行性」會議。
(四)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召開財政部「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 。
(五)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討論有關上市、上櫃電子公司銷貨予海外子、孫公司之 會計處理問題會議。
(六)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 案」會議。
(七)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三:期貨交易之風 險控管會議。
(八)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具體措施執行情形再檢討會議。
(九)十月二十八日中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場 國際化會議。
(十)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電 腦系統之檢討與建置第十一次會議。
(十一)十月三十日上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內 容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十月十六日上午,邀請台灣大學財金系李賢源教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我國債券市 場及其未來發展趨勢」。
(二)十月三十日上午,邀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趙士賢先生,於該會 七樓會議室講授「軟體、通訊、網路之相關商機」。
三、人事動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止):
(一)會計室李科員麗文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自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商調至本會服務 。
(二)第三組塗科員文慧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自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商調至本會服務。
(三)第三組楊書記淑惠於八十八年十月五離職。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