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八九二次(88.7.29)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七月廿三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第八九三次(88.8.12)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至八十八年八月七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財政部七月十九日再次邀集退撫、勞保、勞退及郵儲等四大基金研商,同意持續選擇績優股進場操作,且自今日起,選擇投信公司及負責人形象良好且管理績效優良、贖回較少或未有贖回之投信基金,購買受益憑證間接投入股市。

二、該會七月十六日針對「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得否提列違約損失準備及備抵錯誤損失準備,及前開損失準備不足支應時,得否由證券相關損失準備下認列」案函釋如次:

(一)若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約定由期貨交易輔助人承擔部分或全部期貨交易輔助人違約損失之責任,其會計處理原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委任期貨依約求償時,就實際支付予委任期貨商之賠償金額直接認列為其他營業費用,並於附註說明。

(二)若錯帳產生之原回係由期貨交易輔助人造成,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直接認列錯帳損失、歸列營業費用。

(三)違約損失準備應依其受託業務之不同分別提列及使用,而不應相互支應。

三、該會七月廿日函請證交所就券商電話錄音設備無法將所有委託買賣同步錄音並依規定保存乙節,檢討「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研議報告後,報會憑核。

四、證交所所報「證券商完成因應Y2K作業之認定標準」乙案,該會七月廿日同意在案。本認定標準內容係以通過證交所「公元二千年資訊年序問題與證券商系統整合測試」所訂連線有關業務之六十九項測試項目並完成相關交易設備之上線作業,暨證券商營業廳必具之設備等規定,並向證交所申報。

五、證交所所報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暨櫃買中心所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乙案,該會七月廿一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規定上市(櫃)公司如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者,其於申請上市(櫃)時自應提出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以供審查,且形式上母子公司難各為法律上之獨立個體,故獲利能力亦應規定達一定之標準。

六、該會七月廿一日函釋,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得為非股東,且其受託人數並不受限制。惟如屬公開發行公司,依證交法第廿五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為非股東之情形,僅限該規則第十六條所規範於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時,股務代理機構可接受公開發行公司之委託,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至於其餘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則以具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身分為限。

七、該會七月廿六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持有暫停交易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及普通公司債之相關投資評價方式。其中,如所持有暫停交易股票於六月三十日前已恢復交易者,且該股票恢復交易後單日成交量超過停止交易前一個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其收盤打開跌停,則自該日起之收盤價即可作為期末計算平均市價之依據;若恢復交易後之交易數量、價格未達前開標準,則以證交所公告之八十七年底參考市價,按每一營業日漲幅百分之七計算。

八、該會七月廿七日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參之一修正條文為:「投資國內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於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本會並將視市場發展情況,適時開放其他類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易相關期貨契約」。

九、櫃買中心函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廿四條條文修正案,該會七月廿六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開發網際網路供證券商申報報表;及修正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會議後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一千二百份及年報三份;另上櫃公司應製作並提供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名單及其相關資料。

十、期交所所報「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規範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案,該會七月廿八日准予備查。

十一、證交所所報「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修正條文案,該會七月廿七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案係為配合標購作業電腦化,爰增訂底價公告方式及標購方法,並修改原人工作業部分等規定。

十二、證交所所報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乙案,該會七月廿九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草案包括將子公司之長短期股權投資淨額加計納入範圍,以符適用。

十三、該會七月廿八日函釋,期交法第七十二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所指「未沖銷部位」係包括國內、國外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之未沖銷部位,若期貨商兼具一般結算會員身分者,尚應包括代非結算會員期貨商辦理結算之未沖銷部位。

十四、該會七月廿九日公告「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係強化期貨商對於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內部控管作業,並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

十五、該會七月二十六日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股票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每年以一次為限,且不得於增資年度即將前述溢價轉撥資本,所稱「增資年度」之認定,係以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日期為準。

十六、為落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基金移轉經理作業制度化,該會七月二十六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參酌法華理農投信旗下法華元滿等四基金移轉予其他投信公司經理之案例,研訂完整移轉程序及移轉契約範本報會。

十七、該會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及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增訂,擬於八月三日發布修正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有關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規定。

十八、台灣證交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正案,該會七月二十七日准予備查,該次修正重點為依公司法規定申請重整者列為全額交割股,另經撤回重整聲請者原變更交易方法仍須維持最短三個月之期間。

十九、該會七月二十七日函釋:依銀行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及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須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其發行,故無須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二十、該會七月卅日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過世,其持股之繼承事宜,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該股東如具董事身分,其繼承人就該股東因死亡已喪失董事身分之事實,仍應即時通知所屬上市公司。

二十一、該會七月廿七日函請櫃買中心統計分析櫃檯市場歷年交易數量等資料,據以研提適當鉅額交易數量限制。二十二、該會七月廿七日函告各公開發行公營事業公司,如會計年度採七月制者,八十九年度相關財務報告應以八十九會計年度整年度(十八個月)與八十八會計年度整年度(十二個月)兩期數字併列對照,且於附註揭露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之擬制性財務報表。

二十三、該會七月廿九日函告櫃買中心,採按月彙總方式將該中心上櫃公司增資股、股款繳納憑證、換股權利證書、轉換公司債等上櫃及債息發放等資料報會,且彙總表內容宜包括公司名稱、證券代號、當月公司上櫃有價證券之增減情形、目前公司上櫃有價證券總額及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等。

二十四、投信暨投顧公會所報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封閉式基金分配收益時間協調結果乙案,該會七月卅一日准予照辦,並請該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其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如信託契約有收益分配規定者,該投信公司於修正契約時,應一併檢討收益分配時間規定。

二十五、該會八月三日函告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同意由發行公司自行擇一於證交所集中市場或櫃買中心店頭市場掛牌交易可轉換公司債,並請證交所研議已上市掛牌之可轉債得申請下市轉上櫃之規定,並請櫃買中心研議加強雙邊市場資訊即時同步公開及價格異常連動之監視等配套措施。

二十六、該會八月三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使已辦理公開發行之證券商,其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減輕證券商稅負。另鑒於目前仍有少數證券商未公開發行,爰增訂第二項,使其雖不能比照公開發行公司將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減項,惟仍應依現行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資周延。

二十七、該會八月三日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第三一四點規定,係以關係人「訂約」取得交易標的之時間與本交易訂約日之差距期間為衡量基準,已逾五年者,始得免適用同要點第四一一點規定所列設算或評估方式。另公開發行公司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應注意有無違反稅法等相關規定情事。

二十八、該會八月四日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交所中,日本神戶橡膠交易所與大阪纖維交易所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合併為「日本大阪商品交易所」。

二十九、該會八月六日函告證交所,受暫停執行業務處分暨經本會解除職務又轉任其他證券商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證券商公會所辦理之法紀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始得於期限屆滿後恢復執行業務。

三 十、證交所所報修正該公司營業細則第十九條及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乙案,該會於八月五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會「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調整為第十條第三項,暨因應目前電腦自動撮合交易制度規定而修正。

三十一、該會八月六日核備證交所所報修正該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及「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檢查表,以因應本會放寬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資格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此外,該會另請證交所公告發行人不同信用評級應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標準,並對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大量發行權證之風險控管予以研議。

三十二、該會八月六日公告補充解釋該會(八八)台財證(六)第○一四○三號函及第○一四○四號函「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相關補充規定」。其中,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均須填寫本準則附表九。如設有國外控股公司,且當地法規定以合併報表為主要財務報表者,有關國外被投資公司資訊之揭露,得僅揭露至該控股公司之相關資訊。另公開發行公司如係依證交法、銀行法或保險法之規定設立之證券商、金融業或保險業,其從事主要營業行為而購入之短期投資、營業證券及債券、避險帳戶有價證券及買入票券,得依以往方式揭露而免適用該函說明三(三)(四)之規定。

三十三、證交所函報「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該會八月九日核備在案。本次修正案主要係為反應權證合理價位,依行使比例之變動,調整權證之升降幅度。

三十四、該會八月九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如部分傳統產業公司有市價低於每股淨值情事,致該等公司以發行普通股方式籌措資金產生困難。若確有募集資金之必要時,本會將協助其以發行特別股或公司債方式籌集資金,以因應其資金募集之需求。

三十五、該會八月十日函請期交所及期貨商公會就「期貨商備援帳戶」之規劃方案研議相關意見報會。

三十六、期貨商公會函報修正「期貨商從業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部分條文案,該會八月十日函請該公會針對公司包班授課、授課時數及方式等節檢討評估可行性後再報會憑辦。

三十七、該會八月十日函釋,公司股票不論是否公開發行,如有證交法第七條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行為,即屬證交法「有價證券」規範範圍,需由經紀商依證交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居間業務、由投顧公司依證交法第十八條經營諮詢顧問業務。

三十八、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利樂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以德君、、研究員李慶豐君、蕭春源君等三人於任職該公司期間有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李以德君、李慶豐君、蕭春源君三人之職務。

(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翔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三)倍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四)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五)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六)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七)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呂美惠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使用業務員蓋妥職章之委託書從事受託買賣業務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九)永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常務董事李烈堂及協理陳慧珠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董事長金小原職務。

(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出售中聯信託股票時,未於成交日記帳而於實際交割日記帳,核有違反「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商業會計法」第十條之規定,應予以糾正。

(十一)盈溢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核有違反本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一一○九四號函規定,應予糾正。

(十二)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閒置資產出租,未依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81)台財證(二)第五二○二三號函規定辦理,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三)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申報客戶林昌銘違約,經查該公司有徵信作業缺失,致客戶發生違約交割,核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十四)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五)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有招攬、媒介或促銷日盛亞洲復興基金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一款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六)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證券營業員何銘堂,未具備期貨業務員之資格,卻有招攬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違反證券暨期貨相關法令,爰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何銘堂證券業務員之職務;另該公司台中分公司未於客戶開戶文件為完整之簽章,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予糾正。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林振仁。

2.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銘嘉。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

2.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金仲、吳肇琨。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豐明。

2.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美月。

(二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焜猛。

2.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峰。

(二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

2.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吳來福、李青殷、王金造。

(二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慧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釗輝。

(二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1.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和宗。

2.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曹德風。

3.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吳舜文。

4.裕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諸乾麟。

5.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長茂。

6.網優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張永霖。

7.共同取得大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人王大進、徐燕、王偉吉、王乃貞。

上列(十七)至(二三)等七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本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八月份主要會議:

(一)八月二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八月三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三)八月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度第一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四)八月六日上午,召開該會期貨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五)八月六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專案小組」第三十八次會議。

(六)八月十二日下午,召開研商「營業稅法第十一條之適用範圍及有無訂定呆帳轉銷辦法之必要」會議。

(七)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八)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監察委員蒞會巡察:

八月四日上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八十八年第一梯次蒞臨證期會巡察,由財政部王次長榮周主持,該會除作相關之業務簡報外,並就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貫徹資訊公開度等多項重點工作,作詳盡之答詢。

三、專題演講:

八月七日上午,邀請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進富先生,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公司合併收購之法律及會計問題」。

四、人事動態(八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八年八月十八日止)

(一)會計室高科員茜萍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自願退休。

(二)秘書室陳書記雅婷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由警察廣播電台商調至該會服務。

(三)第七組陳科員秉仁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商調至該會服務。

(四)第三組黃專員則強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辭職。

(五)秘書室許約僱人員振東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僱約期滿離職。

(六)秘書室邱科員鎮東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回職復薪(原留職停薪二年)。

(七)第六組余書記秀珍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由台灣北區國稅局商調至該會服務。

(八)第五組鍾書記苑君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由台北市立圖書館辭職至該會服務。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