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四次(89.2.24)、九○五次(89.3.9)、九○六次(89.3.23) 委員會議部分委員會議分別洽悉下列案件:

(一)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二)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三)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四)會計師研究發展基金會修訂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繼續經營之評估」、第 二十一號「首次受託─期初餘額之查核」及第二十三號「或有事項之查核」,業循行政體 系轉知各相關單位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台灣證交所所報「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草案,並增修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 之一(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止申報買賣, 一律以當日上午收盤價格撮合成交)、第一○三條(信用交易其市場當日成交總金額在新 台幣五百億元以內者改為下午六時前完成輸入)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 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輸入時間延後一小時改為下午三時)乙案,該會二月十四日准 予備查。該會並請台灣證交所公告自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實施。

二、為研議開放本國期貨商自有資金投資標的暨增加其資金運用管道,該會二月十六日函 請台灣期交所研提具體意見報會。

三、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建議開放專營期貨商以自有資金百分之二十內從事共同基金 、股票、現貨買賣暨期貨經紀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份從事股價指數期貨交易乙案,該會請 其評估分階段開放投資項目之可行性等研議報會。

四、配合政府鼓勵企業併購政策,邇來不少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併購案已積極進行,為避免 企業進行合併時,影響股東及投資人權益,並維持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該會二月十六日公 告訂定「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五、該會二月十七日函釋: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執業,為確立權利義務關係 ,應於聯合執業契約中明定會計師退出之程序(包括退出者之提出、程序與時間、是否應 經其餘會計師之全體或一定比例之同意等)及退出者之權利與義務規範。嗣後會計師因退 出事務所申報變更登錄事項,應檢具該契約及已依契約相關規定完成退出之必要程序之證 明文件,由省市主管機關就所送書件審查核符後予以備查。至退出會計師與其餘繼續聯合 執業會計師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自行釐清,如有糾紛,則循司法程序解決。

六、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 (增訂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及第三款修正條文 (增訂包銷庫存股票占庫存股票逾百分之五十者亦為公會採行措施事由)乙節,該會二月 十七日准予辦理。

七、該會二月二十二日公告日本關門商品交易所(Kanmon Commodity Exchange;KMCE)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該交易所上市之「玉米期貨(Corn Futures )契約」及「嫩雞期貨(Broiler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八、該會函示:法人股東如其經營權未發生重大變動僅係代表人職務異動而改派代表人擔 任董事者自無須計入董事變動之席次數。

九、櫃檯買賣中心所報「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置措 施」第三點修正修文案,該會二月二十四日請其於該點第一項中增訂「電腦交易系統故障 狀況資訊發布後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故障狀況資訊發布後每十分鐘透過本中心之資訊傳輸 系統發布處理情形,直至故障排除」等文字後准予核備。

十、台灣證交所所報擬增訂「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 法」及「中央登錄公債市場創造者競標作業要點」等草案,以取代該公司現行「債券交易 戶作業辦法」、「中央公債鉅額買賣作業辦法」,以及修訂營業細則第三十九條條文草案 (為配合中央公債發行方式之改變,以及廢除政府債券經紀人制度,將政府債券經紀人修 改為中央公債交易商),該會二月二十三日准予備查。該會另請該公司儘速完成電腦系統 等相關配合作業及加強對證券商及投資人之宣導,並擬訂本案實施日期報會。

十一、該會二月二十四日核定八十九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萬分之○• 二八。

十二、該會三月一日核備櫃買中心所報「交易資訊使用費計算標準」修正條文草案,調整 後之「交易資訊使用費計算標準」為:1.證券商與櫃買中心直接連線者,按月支付壹萬伍 仟元;2.證券商與資訊公司連線者,按月支付肆仟貳佰元。

十三、該會二月二十九日公告,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之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 二類股票者,得免編製財務預測。

十四、該會三月二日函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肆之二,內容為個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月總交易量(含已沖銷及未沖銷部 位),不得超過該基金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當期日平均部位之二倍。

十五、該會三月二日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敘明為投資或避險目 的。

十六、該會三月二日函示,證券商擔任櫃檯買賣二類股票之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所推 薦之櫃檯買賣第二類上櫃公司股票,並於擔任推薦證券商期間,不得辦理該類股票之質借 。另持有之股票成本總額不得超過券商淨值之十%,且任一第二類股票股份不得超過該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十%。

十七、該會三月二日函告「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修正附表,增列櫃檯買賣第二類股 票計算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風險係數為百分之五十。另申報表及附表金額單位由「仟元」 改為「元」。

十八、該會三月四日針對合併而消滅之公司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何申報年度財務報 告案,說明合併公司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附註中應揭露該等被合併公司八十八年度重要財 務報表資訊、合併換股比例計算依據及該合併案對該公司財務業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資 訊。另前一會計年度如發生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事項,應逐項載明。

十九、該會三月六日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案。本 此修正主要為因應上櫃第二類股票之開放,明訂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並將現行有關 股票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之事由,增列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

二十、該會三月八日核備櫃買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修正條文案。本案係為配合 櫃買中心標購作業電腦化,爰明訂標購作業採電腦自動交易方式。另為預防標購委託人自 標自賣,明訂證券經紀商除接受證券金融事業標購委託者外,不得接受標購委託人之競賣 委託。

二十一、該會三月八日公告,為簡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來華投資之資格證明文件暨各 項聲明書,得依1.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2.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3.經當 地國法定公證關驗證。另需檢附聲明書。

二十二、該會三月八日函送證交所有關該會召開「研商推動證券電子交易工作計畫會議」 紀錄,其研議事項包括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內容由受託買賣人員查修正為電腦自動檢查、 電子式委託買賣無紙化之可行性;簡化網路下單各戶開戶流程;加強券商電子式交易之內 稽內控;放寬券商場地設備標準;開放券商得以自己名義將資訊公司提供之資訊放置網站 上;證券商於網站上資訊規範等事項。

二十三、該會三月十日核備證交所擬訂盤後定價交易撮合前全體有價證券買賣委託量累計 統計資訊發布週期為每分鐘發布乙次;並縮短上午交易時間同一委託統計資訊之發布週期 為每分鐘發布乙次案。

二十四、該會三月八日公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五 條修正案。本次主要係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外資得投資國內轉換公司債及將僑外人投資國 內證券單一及整體比例限制調整為百分之五十,並明定僑外人持有發行公司發行之轉換公 司債為發行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其投資比例不受前述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二十五、該會三月九日核定櫃買中心函報「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及第 八條修正條文草案。其修正重點包括將外國股票申請上櫃之設立年限由三年修正為逾二個 完整會計年度、股東權益由現行十億元以上修正為新台幣五億元、獲利能力調降、股權分 散放寬為國內小股東持股比率及非公司內部人之大眾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五等規定。

二十六、該會三月十四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請)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上櫃公司 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不得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作為 擔保品。

二十七、該會三月十五日核備櫃買中心函報增訂「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及相關配合增 修條文案。本案主要係參酌證交所相關規章,規劃櫃買中心盤後定價交易制度。主要內容 包括規範適用盤後定價交易之有價證券種類、買賣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十二時三十 分起至十三時止申報,限當日有效、一次買賣同一有價證券數量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九交易 單位等規定。

二十八、該會三月十七日證券投信事業運用投信基金,除該會專案核准者外,不得投資於 櫃買中心「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二十九、該會三月十五日函請證交所於八十九年四月底前完全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資訊上 網申報程式之規劃及測試。

三 十、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富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於未取得證期會核發之證券商分支機構許 可證照前,即買進中央公債87-4、89-1、89-3、89-5期多筆距到期日一年期以上之公債, 並於短期間內賣予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華信銀證券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核已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糾正。

(二)金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蔣文蘭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情事,該 公司未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除依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行為時之負責人處罰鍰外,另依同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三)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翔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導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王令一、王令台、王令麟。

2.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宜慈。

3.華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寬潤。

4.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江豐逸。

5.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美足。

6.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柱。

7.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汝淮、王汝昭。

8.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玉。

9.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林滋生。

10.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宗宏。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飛龍。

2.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吳修齊。

3.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林學圃。

4.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5.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宗宏。

(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福助。

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克明。

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江豐逸。

4.台灣土地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5.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林滋生。

6.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烈霞。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 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2.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何海威。

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朱炳昱。

4.新泰伸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奕辰。

(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 者,為共同取得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包括林 學圃、林維雄、林勝正、柯賴秋月。 上列(四)至(八)等五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本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 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三月份主要會議:

(一)三月二日上午,召開證券承銷業務座談會。

(二)三月二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三)三月三日上午,召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查小組第二十七 次會議。

(四)三月三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五)三月七日下午,召開研商「新訂及修訂本會核發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 券金融事業上市(櫃)同意函之審查標準」會議。

(六)三月八日下午,召開研商「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報價義務相關問 題」會議。

(七)三月九日下午,召開證交所簡報「電腦系統短中長期整體規劃案」會議。

(八)三月十五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九)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召開該會「公文管理資訊系統」建置案規格標評選會議。

(十)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十一)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九十七次業務會報。

二、專題演講:

(一)三月四日上午,邀請政治大學會計系馬秀如教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會計 師查核報告─審計準則三十三號公報及相關十六號、二十三號公報」。

三、慶生會: (一)三月二十九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八十九年第一季國父紀念月會及慶生會 ,並邀請文化大學大眾傳播系方蘭生教授講授「從天倫常樂談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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