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二一次(89.11.16)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菁英證券三民分公司營業員鍾淵榮有利用親屬名義開戶、買賣有價證券並違約交割等違規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1.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2.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暫停鍾員執行業務一年案。
(六)宏福證券豐原分公司僱用經本會解除職務未滿五年人員葉江興執行分公司經理人之部分職權,且業務員林秀霞有受理非本人且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1.公司部分,因該公司已更名為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爰不對該公司處分。2.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國票聯合證券解除葉江興職務,另業務人員林秀霞及前分公司經理殷格惇,因台灣證券交易所已為適當之處置故不再議處案。
(七)台証證券台中分公司經理林世昌及營業員劉錚華共同保管客戶印鑑,營業員劉錚華及徐樂隆有接受客戶未具客戶委託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敦南分公司及高級業務員陳昭賢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有借貸款項、要求業務員呂學源、詹蕙綺、黃友穗及葉斯森等四人提供渠等客戶帳戶予其客戶使用、宋依客戶委託事項執行買賣及其他人員有各項開戶、徵信、受託買賣及交割作業等違規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1.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2.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徐樂隆、陳昭賢職務,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暫停林世昌、張玲玲執行業務一年,其餘人員等已移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議處,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八)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涉有利用非證券商之「大協有限公司」招攬客戶下單買賣等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一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本會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一六四九號函規定,1.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2.人員部分,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對該分公司經理人及營業員蘇小媄予適當處置,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九)大永證券公司營業員陳正森有為借貸款項之媒介及提供客戶帳戶供他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陳員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有受理洪啟財君等人持真理大學三十二名學生身分證影本冒用開戶、申購及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三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款之規定,1.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2.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暫停營業員吳慧菁執行業務十個月,另台灣證券交易所已對該分公司經理楊柏宏、開戶經辦謝人傑適當處置,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十一)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發布,並通函各相關單位遵照辦理案。
(十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一號「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本會已通函各相關單位遵照辦理案。
(十三)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涉嫌利用非證券商之「大協有限公司」接受客戶下單,並利用未經合格登記之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買賣等展業工作,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一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1.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2.人員部分,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對該分公司協理謝勝忠,經理吳瑞賢及營業員葉慧靜予適當處置,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二、修正通過「證券承銷商辦理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建立庫藏股制度之規定,明定公司於買回本公司股份時,得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開收購股份方式為之,該會十月二十三日爰配合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該會十月二十三日核定投信投顧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
三、該會十月二十三日核定投信投顧公會所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登記及主要股東持股申報作業辦法」草案,並請其將名稱修正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四、台灣證券交易所所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該會十月二十四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規定台灣證交所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依該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五、該會十月二十四日規定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開戶時,除無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全權委託投資信託或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者、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大陸人士、法人及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經法定代理人或投資人出具委任書,由代理人辦理開戶外,一律須由本人親自辦理開戶。
六、該會十月二十七日規定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轉投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但申請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另加計該項轉投資金額試算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亦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七、該會十月二十七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八、為提昇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之充分性及便利性,該會十月二十七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研議利用電子郵件或張貼於網站方式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訊,且以印製精簡版公開說明書交付與投資人之適法性及可行性報會。
九、為配合證券市場之需要,該會十月三十日規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公報提前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惟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部分,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適用之。
十、該會十月三十一日核定投信投顧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員會組織細則」草案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員會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草案。
十一、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修正條文案,該會十月三十一日同意照辦,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明訂處理程序範圍,增列證券商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自行歇業或終止營業亦應依該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該會十月三十一日公告投顧申請設立審查及申請發照審查報告表。
十三、該會十月三十一日規定投顧投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稱「閒置資金之運用及範圍」。
十四、該會十一月三日訂定投顧或投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委任人委託投資時之資金,其最低限額訂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投顧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任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
十五、該會十一月二日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首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所需檢附之各項資格證明文件。
十六、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及「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修正草案,該會十一月二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將上櫃公司買回股份時應申報之資訊納入重大訊息規範。
十七、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宜由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規範,該會十一月一日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十八、該會十一月三日發布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十九、台灣證交所所報修正該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部分條文案,該會十一月三日准予備查。
主要修正係配合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要點修正以及將發行人認購(售)權證時,台灣證交所僅需於審查同意函通知本會。
二十、該會十一月三日規定投顧投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應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達本會所訂規定。
二十一、因經濟部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強制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資本額,提高為新臺幣五億元,故嗣後除自願公開發行案件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方須強制公開發行。至於目前已送件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尚未申報生效之案件,若申請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不願意公開發行者,得向該會申請撤回申報案件。已取得股票公開發行資格之公司,若其實收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不願意公開發行者,得向該會申請撤銷公開發行。
二十二、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發布施行,該會十一月四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二十三、該會四日核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二十四、該會十一月六日規定有關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辦法委託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賣方式轉讓股票者,得不受本會前函釋每一交易日得轉讓張數限制。
二十五、櫃檯買賣中心所報「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該會十一月四日准予備查。台灣證交所所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八條暨其補充規定第六條修正草案,該會十一月四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擴大集團企業之認定範圍,並爰引公司法關係企業之規定作為認定標準。
二十六、為將公開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財政部已將「未上市、櫃股票盤商交易法制化」列入施政計畫,該會並朝開放證券商得承作此項業務的方向研議。
二十七、該會十一月十七日開放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二十八、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乙案,該會十一月十七日准予核備,並請台灣期交所公告上開條文時敘明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次主要修正係配合股市延長交易時間作修正。
二十九、台灣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一三五條、第一三六條及第一四一條暨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等條文修正案,該會十一月十八日准予備查。主要修正係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等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一律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開戶。
三十、為有效區隔證券集中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以及提昇企業募集資金之效率,該會十一月十六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將申請上市之實收資本額提高為新台幣六億元及上市輔導期間縮短為一年。另基於衡平原則,併請其研議修正本國或外國公司、不同事業或不同型態公司、有價證券種類得申請上市標準暨修正相關條文或規章報會。
三十一、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該會十一月十七日請其修正敘明起迄時間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後准予核備。本次主要修正係配合延長交易時間及提早十五分鐘開盤而作修正。
三十二、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辦理信用交易受託買賣,查有對融券餘額達到融資餘額之有價證券,仍予融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二)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 貴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三)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四)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出具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現金增資暨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申請案之評估報告,核有疏失,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予糾正處分。
(五)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及受僱人八十八年七至十二月間查有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貴公司於文到十日內停止業務員吳慧菁十個月業務之執行,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六)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葉江興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葉江興之職務。
(七)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於文到十日內停止業務員鍾淵榮一年業務之執行,另依同條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八)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及敦南分公司及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於文到十日內解除業務員徐樂隆、陳昭賢職務及對分公司經理林世昌、張玲玲停止一年業務之執行,另併依同條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九)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曾淑貞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陳榮華委託買賣,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陳正森之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十一)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十二)利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經查有僱用未經登記之人員執行業務人員之職務等違失事項,核有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應予糾正。
(十三)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僱用未經辦妥登記之人員執行職務、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等違規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鐘哲雄。
2.日馳股份有限公司曾廣台。
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玲珠。
4.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玉。
5.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美玲。
6.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斐文。
7.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林佐田。
8.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蕙君。
9.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繆新吾。
1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洪幸雄。
1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耀堂。
12.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良夫。
13.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旺熾。
14.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楊福。
15.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賴雪林。
16.全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雄。
17.立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許惠珠。
18.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凱榮。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希哲。
2.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超竑、蔡聰志。
3.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政次。
4.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慶輝。
5.全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卓麗淑。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魏浩二。
2.匯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肇基。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具崑。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計有:
1.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
2.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周啟昌。
3.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王瑜。
4.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林學圃。
5.第一民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梁建重。
6.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7.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吳振明。
8.新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百湖。
9.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鴻志。
10.公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萬傳。
11.竹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李英哲。
12.光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陸雄。
13.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春玉。
14.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學圃。
15.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盛發。
上列(十四)至(十八)等五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一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一月三日下午,召開請證券週邊單位配合就證交法修正相關事宜進行宣導會議。
(二)十一月六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一○一次業務會報。
(三)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召開研商「證券商從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交易業務之可行性」相關事宜會議。
(四)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會議。
(五)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六)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專案小組」第四十三次會議。
(七)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八)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研商「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會議。
二、立法委員蒞會考察:
十一月六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蒞臨該會考察,由財政部陳次長\F10566;率同該會朱主任委員及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主管舉行業務簡報。
三、專題演講:
十一月四日上午,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方嘉麟教授,於該會十樓禮堂,講授「庫藏股與子公司買回母公司股份之法律規範」。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