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八九九次(88.12.2)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環球證券大安分公司有代客保管有價證券並挪用之情事,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公 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 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董事長特別助理王航深職務案 。

(二)京華證券嘉義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蓋用營業員職章完成委託交易及利用客戶帳戶 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予該公司 糾正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助理業務員胡馨 太職務案。

二、通過對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電視媒體所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奔騰 股市」及其業務人員陳登棣有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 則第十條第三、四款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六十六條第 一款規定處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五十 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陳登棣職務案。

第九○○次(88.12.16)委員會議部分

一、洽悉有關該會檢討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案。

二、通過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等七人申請設立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案。

三、通過良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申請設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十一月十一日核備期交所所報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E)所有月份保證金金 額調降乙案。(調整後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結算保證金分別為新台幣十四萬元、十 一萬元及九萬元。)

二、該會十一月十五日函釋,證券公司受理上市公司股東變更印鑑聲請時,於聲請書所載 通訊處所不同於以往時,除股東依規定以書面向公司「明示」擬變更通訊處地址外,該公 司尚不得一併變更原留存於股東名簿上之通訊處地址。

三、該會十一月十六日發布投信公司存放基金資產於「金融機構」之認定標準,並說明該 會將斟酌過渡期間之情形作適當處理。

四、該會十一月十五日核備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修正「債券型基金資訊 揭露、風險管理及銷售應行注意事項」,增訂投信公司每週應公布當週債券附條件交易金 額占當週總交易金額前五名之往來交易商名稱等資訊。

五、該會十一月十五日函請證交所研提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發生控管錯 誤時之處理措施。另請證交所就證券商於經營實務上以提撥員工互助共同基金方式支付因 員工作業疏失發生之損失,研擬具體規範其提撥、運用、管理及會計揭露方式。

六、該會十一月十六日函復證交所,關於系列基金、傘型基金、投資組合基金名下子基金 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時,應行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申請名稱。

七、該會十一月十八日釋示,外資得以原有股東身分認購大安商銀八十八年度現金增資發 行之甲種記名式特別股等乙案。

八、該會十一月十七日核備期交所所報證交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電子類股價指數 期貨契約」及「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電腦集合競價撮合間隔時間,由現行每 二十秒撮合一次,修正為每十秒撮合一次乙案。

九、該會十一月十七日函告,證券自營商及承銷商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含股票、債券及 受益憑證)辦理質權設定者,應併同會計科目月計表,申報其質權設定之質權人、借款明 細(含金額、用途)、期間及股權變動情形。

十、該會十一月十八日函請期交所參酌證券市場之相關申報及處置措施,研擬期貨商發生 設備故障或作業疏漏,致無法保存相關交易委託錄音紀錄之申報及處置事項。

十一、財政部十一月十九日表示:經與中央銀行洽商同意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投資證券上限,自目前之六億美元調高 為十二億美元。

十二、本會十九日核備期交所所報該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本(八十八)年度年終交易日及明 (八十九)年度開始交易日之日期擬調整與標的現貨市場為同一日。

十三、本部十九日函復經濟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名稱宜限制標明「都市更新投資信 託」字樣,其業務範圍應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

十四、財政部於十一月十九日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每 年以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公積撥充資本之限額,由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 值總和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公開發行公司 自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向證期會申報辦理上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案件應 適用前揭規定。

十五、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布該會所研議「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重點。

十六、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函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從事財務及投資工作相關人員可納入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查要點第五條所稱之「從事證券相關工作」,惟非屬證券商高級 業務員資格規定之「實際經驗」範圍內。

十七、該會十一月二十日核備櫃買中心所報「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報)書」、「金融債 券櫃檯申請(報)書」、「轉換公司債按期申報書件承諾書」及「普通公司債按期申報書 件承諾書」部分附件內容修正草案。

十八、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函告,配合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施行,及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營體質,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關於沖 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相關處理原則。

十九、該會為落實執行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後段有關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於 承銷契約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規定,十一月二十三日核備中華民國券商公會所報修正「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等、證交所所報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及櫃買中心所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三十二條之一案。

二十、該會十一月二十三日函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投資人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時 ,不論係採書面、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之方式提供,均應依規定保存所提供資料之副本、 紀錄。

二十一、該會十一月二十三日洽悉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所報「證券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測驗題庫公開方式」暨「證券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及格標準」會議決議事項。

二十二、該會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備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所報修正該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部分條文案。

二十三、該會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自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向本會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案件應適用前揭規定。

二十四、該會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備證交所所報「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 中斷之處理措施」第二點及第六點修正案。

二十五、為增加企業籌資管道,該會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請)募集與 發行以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應符合之規定。其要 點包括擔保品內容、擔保品評價方式、擔保成數、擔保維持率、受託人責任以及資訊揭露 等。

二十六、證券商公會建議「承銷商公告版面由現行慣用格式縮為原版面之二分之一」乙案 ,該會十一月二十九日除就部分事項認仍宜予保留或補充外,例如增列部分自行認購承銷 團各承銷商先行認購數額及比例等,餘准予備查。

二十七、該會十一月三十日函釋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 第八點第二項係指期貨商於接受一般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以書面就各 幣別約定一個辦理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期貨商依期貨交 易人指示交付其賸餘保證金、權利金時,須以轉帳方式撥至上揭期貨交易人所約定之帳戶 內。辦理複委託期貨業務之外國期貨商不適用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有關一般期貨交 易人須書面依各幣別約定一個辦理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 規定。

二十八、該會十一月三十日公告美國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CBOE)上市之Dell Computer Corp. 等二十種個股選擇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 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十九、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櫃公 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外國有價證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 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會十一月三十日請其依指示辦理後准予備查。該次修正重點 包括參酌台灣證券交所全額交割股條款之規定而新增訂預收款券事由及修正停止交易事由 。

三 十、該會十一月三十日核定台灣證交所所報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即將證券商計算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時,由原須折 價計算改為就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三十一、該會十一月三十日發布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之補充規定。其要點包括「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適用之以及各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均應納入年報刊印,並依規定申報及抄送等。

三十二、該會為協助傳統產業增加籌資管道,鼓勵其發行公司債及特別股,並藉由新金融 商品之設計規畫,提高投資人參與認購公司債與特別股之意願,一日邀集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檯買賣中心等單位召開研商「宣導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與特別股相關事宜」籌 備會議。

三十三、該會一日規定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融資人融資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 股利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融 資擔保品,不再適用現行假除權相關規定。

三十四、投信投顧公會所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話交易作業準則」乙案,該會十二 月一日請其酌作修正後准予備查。該準則主要係規範以電話語音完成委託交易或以人員接 聽方式完成委託交易向投信申請開放式基金之申購、贖回、轉申購。

三十五、該會十二月三日洽悉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契約」之電腦競價撮合間隔時間,擬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開始實施每十秒撮合一次案。

三十六、該會十二月四日針對前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之「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補 充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於發布(八八)台財證(六)第○四五○七號函及○ 四五○八號函作進一步規範,其要點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原依第○一四○三號函與○一四○ 四號函說明六規定,得不揭露不具重大影響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總資產及 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有關資金融通、背書保證、持有及買賣有價 證券等事項之相關資訊,惟依新函令規定,該等被投資公司如有資金融通、背書保證、持 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公開發行公司亦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資訊,不再適用前 揭函令說明六有關未具重大性者得免揭露之規定,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得免揭露等。

三十七、該會十二月四日函請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時,應注意公司是否確實依本會第○四五○九號函及該會八十八年五月有關會計制度應補 充訂定事項等函令規定辦理,並應於財務報表「重要查核說明」增列受查核公司依證期會 函令訂定會計制度相關規範之執行情形暨會計師之評估結果,以期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正 確紀錄並充分揭露轉投資實況及督促會計師確實複核公司辦理情形。

三十八、該會十二月四日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及「第一、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以協助公司及會計師於編製或查核(核閱 )財務報表時,較能周延地自我檢查是否已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九、為配合八十九年農曆春節假期,該會十二月四日規定各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八十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得展延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 。

四 十、台灣證交所所報「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乙案,該會十二月四 日准予備查。該次修正的重點包括修正現金增資的範圍、質權設定之定義修正、增列企業 集團相關資料及將各款應申報資料區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公開等。

四十一、該會十二月九日同意台灣證交所所報修訂業務人員製作識別證相關規定案,並轉 請中華民國券商公會辦理識別證統一印製及控管等相關事宜。

四十二、該會十二月十三日釋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舉辦海外基金投資理財說明會,僅得 就該外國有價證券為一般性之介紹,不得涉及國別外國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銷售或推 介,自亦不得就特定海外基金經理公司之人員或服務為推介之行為。

四十三、該會十二月十三日釋示:曾任兼營證券業務金融機構之信託部經理,如符合該會 第七六九九五號函所示條件者(即現任證券商董事長、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人於八十年六 月十八日「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前,已充任證券商總經理且具備當時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之資格而未辦妥登記手續者, 依現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登記為 高級業務員),可准其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四十四、該會十二月十五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本次修正重點 包括:統一年報編製內容公司並得參照「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 配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之訂定增 列相關書表之揭露以及配合健全股利政策的推行增列應揭露公司之股利政策及施行情形等 。

四十五、該會十二月十六日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股票應依規定辦理質權設定登記以及 公司及其股務人員於股東股票依規定設質時,應辦理相關檢核工作。

四十六、為健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管理,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公司法及證 期會之法令對於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行為均訂有相關規範,惟邇來發現部分 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其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之辦理情形,或有自訂內部作業 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因內部控管缺失致有實際執行情形違反自訂內部作業程序及法令規 定等情事,甚而導致公司產生鉅額損失,有損股東權益。為有效降低公司從事相關行為風 險,保障投資人權益,該會十二月十七日再發函重申公司、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與會計師 之責任。

四十七、關於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所報美國NASDAQ等單位有關美國部分上市及承銷 之相關規定乙案,該會十二月十七日函請其再就提高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持股送交集 中保管比率、擴大規範應送交集保對象、提高初次上市櫃應送交集保總計比率、延長內部 人持股應送交集中保管年限、內部人領回集保持股的特定條件、內部人認股或無償配股強 制集保以及董監持股比率要求強制集保不得質押及轉讓等議題研議報會。

四十八、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載之統帥高爾夫球會員證三張及第一林口高爾夫球會員 證一張等,係由該公司出資,但卻以個人名義(統帥為盧正明、紀宏泉、葉輝; 第一林口為葉保山)持有使用,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資金運用 限制之規定,應予糾正。

(二)宜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上市有價證券 與開放型受益憑證合計金額超過資本淨值百分之三十,違反該會八十五年三月八 日台財證(二)第○○六九二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三)萬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經理人吳淑娟有與客戶借貸款項 情事,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爰依證 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吳員之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 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四)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助理業務員胡馨太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命令該公司解除助理業務員胡馨太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 分。

(五)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證券業務,未依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受託買賣未依規定製作委託書及保存交易紀錄,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八 條等規定,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

(六)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翔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及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 員」職務等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 定,爰予以糾正。

(七)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核有「助理業務員」及「未具資格人員」執行 「業務員」職務之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等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未具資格人員許李米職 務外,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蔣秀芳於暫停職務期間仍有接受客戶電話委 託買賣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九)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 監察人陳協加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 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報備海外轉投資之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再轉投 資設立京華山一證券東京子公司乙案,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情事,應予糾 正。

(十一)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安分公司受僱人王航深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 令該公司解除董事長特別助理王航深職務,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二)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翔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 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爰予以糾正處分。

(十三)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台中分公司及受僱人紀宜秀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 令該公司解除紀員之職務外,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 處分。

(十四)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陳登棣君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該公司 警告處分;另依同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研究員陳登 棣君職務。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弄。

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教賢。

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4.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

5.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朝翔。

6.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7.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周玉祥。

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宏謀。

9.華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小鈴、黃俊宏。

10.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榮山。

11.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捷財。

12.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地。

13.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珍。

14.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馬紹齡。

15.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銀樹。

16.欣雄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關濟生。

17.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基弘。

18.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寬仁。

19.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耀卿。

20.合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登文。

21.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啟正、楊天生、簡肇涵。

22.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具崑。

2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宏。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何堂。

2.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成祿。

3.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永良。

4.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珍。

5.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禎陽。

6.凱聚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

7.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芳。

8.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侯西泉。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弄。

2.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

3.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4.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捷財。

5.台林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國鴻。

6.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珍。

7.華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漢章。

8.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馬紹齡。

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朱士蘭。

10.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振輝。

1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雅貞。

12.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王克萍。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何堂。

2.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振橿。

3.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珍。

4.凱聚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

5.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焦佑倫。

6.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芳。

7.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侯西泉。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吳來福、李青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行代 表人王金造。

2.益華股份有限公司王鎮魁。

3.紐輝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

4.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

5.弘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建都。

6.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二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

1.宏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宗宏。

2.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景宇。

3.新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譚玉蘭、譚善心、譚蓉熙。

(二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 計有:

1.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2.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富雄。

3.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4.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5.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奇煌。

6.易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德。

7.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段津薪。

8.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廖繼誠。

9.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榮達。

上列(十五)至(二十一)等七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 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二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二月三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內容會議。

(二)十二月十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三)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上市(櫃)公司發行 特別股之相關事宜)。

(四)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財務暨業務審查會。

(五)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召開討論有關「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以我國上市(櫃)股票 從事金融衍生性商品之分析查核」案會議。

(六)十二月二十二日召開該會期貨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七)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業因應Y2K問題執行進度研討會。

(八)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召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三次簡報「櫃 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會議。

(九)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專題演講:

十二月四日上午,邀請中華民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許立慶先生,於該會七樓會議室 講授「海外基金的投資策略及法律規範」

三、人事動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

(一)會計室李科員麗文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離職,商調國立台灣交響樂團服務。

(二)第四組許科員耕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留職停薪一年。

(三)第七組蔡專員櫻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回職復薪(原留職停薪)。

(四)秘書室藍書記玉華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自台大醫院商調至本會服務。

(五)第七組劉書記安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離職,商調至華僑中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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