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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新制假除權措施中之「權值新股」配發前,與配發後擔保維持率 如何計算?又與「抵繳證券」之折價計算方式有何不同?
處理情形
一、自八十九年元月起,融資人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20%以上者,該「 權值新股」應做為融資擔保品,不再適用現行假除權相關規定。權值新股於除權交易日起 ,即列入授信機構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以上市股票按當日收盤價七折(上櫃股票按當日 參考價六折),計算客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直至該權值新股掛牌買賣日,還原依當日收 盤價(參考價)計算其擔保維持率,勿庸折價計算。
1.權值新股自除權交易日至掛牌買賣前一日整戶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原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權值新股市值× 70%或60%+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100%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2.權值新股掛牌交易日起整戶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原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權值新股市值+ 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100%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二、權值新股與「抵繳證券」之折價計算比較如下: 權值新股 抵繳證券 本質 擔 保 品 (不列入市場餘額) 擔 保 品 (不列入市場餘額) 擔保主體 無償配股20%以上之融資品 1.融券保證金 2.依操作辦法第23條規定通知補足之差額 擔保客體 權值新股 1.無記名政府債券 2.得為融資融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 (抵繳融券保證金) 3.非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 為融資融券之上櫃股票 (抵繳應補繳之差額) 折價基準日 除權交易日 抵繳前一營業日 折價基準 上市有價證券七折 上櫃有價證券六折 1.無記名政府債券九折 2.上市有價證券七折 3.得為融資融券上櫃有價證券六折 還原基準日 權值新股掛牌交易 抵 繳 日 適用原則 除權折價、掛牌還原 抵收折價、維持還原
案例
2.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行使是否以內部 人實際獲得利益為前提要件?又歸入權利益之計算,對於前次配對結果為負數 金額者,於下次計算歸入權時可否再加以配對計算?
處理情形
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立法意旨,其目的在警惕與嚇阻公司內部人利用未公開消息牟取 不合理差價利益。故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用意自非為填補公司之損害,而係依證券交易法施 行細則第十一條以「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之方式計算,以獲取短線交易差價之最大差 額,使公司內部人引以為戒。因此,歸入權之行使及金額之計算並不以內部人「實際」獲 得利益為前提要件。 有關計算歸入權額度時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可否再行計算之問題,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十 一條第一款訂有「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計算 ,貫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立法意旨,其扣除不計者應指配對後之差價為正數者; 至於配對結果若為負數,則因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明訂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故其實際上並未 計入前已計算之差價數額內,屬未配對部分,如該筆交易前後六個月有買賣發生,自應再 行配對計算,以貫徹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並落實對內部人交易之管理。證期會(八八)台財 證(三)第○四○一四號函有明確釋示。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