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新知∼

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方式

陳秉仁(證期會科員)

壹、前 言

我國期貨市場之發展採循序漸進之方式,先開放國人買賣國外期貨與期貨選擇權契約,讓國 人熟悉期貨交易之操作實務,並視市場發展至相當程度,完成本國期貨市場之建制。目前證 期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已公告開放美國、英國、法國及新加坡等十七國一地區共三十九 個國外期貨交易所,開放交易的期貨契約包括期貨、期貨選擇權、個股選擇權及指數選擇權 等,公告的商品計有利率、外匯、股價指數等七大類。截至八十九年五月底止,計核准二二 八種期貨暨選擇權商品,累計八十九年第一季,國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買進與賣出契約數 已分別達三十餘萬口。目前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方式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 八條規定辦理外,證期會亦陸續發布數個函令開放他種交易方式,以利實務上之運作。

貳、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方式簡介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依目前的規定其方式計有本國期貨商自行進 行交易、外國期貨商自行進行交易、委託經許可並已取得證期會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 會員資格之期貨商辦理、委託單執行交易(GIVE-UP)方式、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期貨商 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證券商進行國外選擇權交易等六種,茲分述如下:

一、本國期貨商自行進行交易

本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並取得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 之證明,得自行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二、外國期貨商自行進行交易

經許可之外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自行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

三、委託經許可並已取得證期會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辦理

期貨商複委託具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且在國內設有分支機構之其他期貨商進行交 易。受委託之期貨商得由其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 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且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於國外期貨交易所執行期貨交易及結算交割。

四、委託單執行交易(GIVE-UP)方式

(一)委託單執行交易方式:本國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證期會公告國外期貨交 易所之期貨交易時,直接委託具有該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代為執行交易,並經證期會 核准具有該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外國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事宜。

(二)本國期貨商辦理委託單執行交易之特別規定

1.本國期貨商進行委託單執行交易前,應先與代為執行交易之結算會員以及辦理結算交割 之外國期貨商,簽訂委託單執行交易契約,並將該契約暨其具體之交易方式、風險控管、帳 戶歸屬與佣金費用之收取、糾紛處理原則等函報證期會備查,始得辦理。

2.前述委託單執行交易契約,如涉及期貨交易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本國期貨商與辦理 結算交割之外國期貨商受託契約中載明。本國期貨商並應將委託單執行交易方式,明確告知 期貨交易人。

(三)外國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之特別規定:辦理委託單執行交易結算交割之外國期貨商, 應將代為執行交易之結算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以及承諾提供證期會相關交易資訊及 紀錄之聲明書函報證期會備查:

1.具備證期會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2.具備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以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財務結構健全。

3.最近一年未曾受當地國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重大處分。

五、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

(一)申請要件:證期會已公告開放之國外期貨交易所及商品,而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之結算 會員,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本國期貨商得直接複委託具備外國期貨交易 所結算會員資格且未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之外國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

(二)本國期貨商所委託國外期貨交易所之結算會員應具備之規定條件:

1.具備證期會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且未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

2.具備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以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財務結構健全。

3.最近一年未曾受當地國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重大處分。

4.須與本國期貨商簽訂複委託契約。

5.接受本國期貨商之委託,直接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後,並應由進行交易之同一國 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

(三)向證期會申請程序:本國期貨商複委託具備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且未在我國 設有分支機構之外國期貨商進行期貨交易前,應檢附其與該國外期貨商簽訂之複委託契約及 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報經證期會核備後始得辦理;該複委託契約之變更或解除應 先報證期會核備。

六、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證券商進行國外選擇權交易

(一)申請要件:證期會已公告開放之外國選擇權交易所,倘該選擇權交易所之當地結算會 員係屬證券商,且該證券商並未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期貨業務者,本國期貨商得直 接複委託具備該選擇權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證券商進行選擇權交易。

(二)本國期貨商所委託外國選擇權交易所之結算會員應具備之規定條件:

1.具備經證期會公告之國外選擇權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且該結算會員並未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期貨業務。

2.具備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以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財務結構健全。

3.最近一年未曾受當地國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重大處分。

4.須與本國期貨商簽訂複委託契約。

5.接受本國期貨商之委託,直接於國外選擇權交易所進行選擇權交易後,並應由進行交易之同一國外證券商辦理結算交割。

(三)向證期會申請程序:本國期貨商複委託具備外國選擇權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且未在我 國設有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期貨業務之國外證券商進行選擇權交易前,應由本國期貨商檢附其 與該國外證券商簽訂之複委託契約,及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報經證期會核備後始 得辦理;該複委託契約之變更或解除應先報證期會核備。

參、八十八年一月至目前為止,證期會所公告之期貨商品

八十八年一月至目前為止,證期會已公告下列期貨商品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1.美國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 CBOE)上市之(1)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NASDAQ 100 Index等兩種指數選擇權;(2)IBM Corporation、Cisco Systems、America Online, Inc.、Oracle Corporation、General Electric Company、The Coca Cola Company、Dell Computer Corp.、Microsoft Corporation、QUALCOMM, Inc.、Amazon.Com, Inc.、 Yahoo! Inc.、AT&T Corporation、Global Crossing Ltd.、EMC Corporation、Citigroup, Inc.、Texas Instruments Incorporated、Lucent Technologies, Inc.、eBay, Inc.、Hewlett-Packard Company、 Compaq Computer Corporation、Micron、Intel Corporation、Merck & Co., Inc.、Sun Microsystems、Gateway、MCI Worldcom, Inc.等二十六種個股選擇權;(3)台積電(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ADR) 選擇權、福雷電子(ASE Test Ltd.)美國存託憑證選擇權等兩種選擇權。

2.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 CME)上市之「Nasdaq 100指數 期貨暨期貨選擇權(Nasdaq 100 Index Futures &Options on Futures)契約」、「E-Mini Nasdaq 100 指數期貨(E-Mini Nasdaq 100 Index Futures)契約」、「歐元期貨(Euro FX Futures)契約」。

3.日本關門商品交易所(Kanmon Commodity Exchange ; KMCE)上市之「玉米期貨(Corn Futures)契約」及「嫩雞期貨(Broiler Futures)契約」。

4.日本中部商品交易所(Chubu Commodity Exchange ; CCE)上市之「雞蛋期貨(Shell Egg Futures)契約」、「汽油期貨(Gasoline Futures)契約」及「燃油期貨(Kerosene Futures)契約」。

肆、結 語

目前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方式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證期 會亦陸續發布數個函令開放他種交易方式,以利實務上之運作。此外,證期會亦公告多種國 外期貨商品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俾使國人逐步熟悉期貨及選擇權商品之交 易特性,並提供市場多元化之避險管道,例如開放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BOE)上市之IBM、 英代爾公司(INTEL)、雅虎網路公司(YAHOO)等個股選擇權,將使國人於本國選擇權 市場建立前可以先行熟悉選擇權交易;又如開放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上市之歐元期貨 契約,將使國內使用歐元報價的企業得以利用歐元期貨進行外匯避險。如此,亦將有助於建 立一多元化之市場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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