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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陳小姐融資買進上櫃股票,今年九月該股票轉上市,陳小姐是否要辦理現金償還或融資賣出?

處理情形

為鼓勵上櫃公司轉上市,擴大集中交易市場規模,減低對投資人之影響,證期會今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將舊制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尚需經「六個月」觀察期始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之規定放寬,即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無庸再經六個月之觀察期。換言之,陳小姐買進之上櫃股票若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該股票轉上市之日起即可融資賣出,毋庸於轉上市前即先辦理現金償還或融資賣出。

案例

2.張三投資的上市或上櫃公司爆發財務危機,資產遭受公司內部人掏空,不久遭下市或下櫃處分,張三應如何保障權益?

處理情形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前兩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張三若因該公司有虛偽詐欺之行為,如出具不實之財務資訊而買進該公司之股票,張三可依證交法相關條文向公司請求賠償。

掏空公司資產之人若經檢察官起訴,則張三亦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張三所投資之公司若遭下市(櫃)之處分,則張三並不因此而喪失股東之身分,張三仍為該公司之股東。在公司下市或下櫃時,集保公司會通知投資人領回存放於集保公司之股票,投資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1.將股票自行領回者,需辦理「過戶」程序,即需登記為公司股東名簿上之股東,才可繼續行使如開股東會、除權除息等股東權利。

2.未將股票領回者,或是未存入集保而持有現股者,仍須先向股務代理機構查明自己是否為股東名簿上所載之股東,才可向公司主張權益。至於下市下櫃公司之股票,雖無法於集中市場上進行買賣(除有列為管理股票者,可於OTC買賣外),而投資人互相間仍可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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