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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張太太購買某上市掛牌交易之公司債多年,未料該公司經營不善,致公司債到期 無法償付,張太太失望之餘,提出以下疑問: 一、公司債到期無法償付,債權人如何保障權利: 二、誰有權召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三、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召開後,決定延後三個月償付,張太太以未參加會議為由,拒絕承 認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可行?

處理情形

一、張太太購買之公司債到期無法償付,可主張以下之權利: 1.公司債約定期限屆期,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時,公司債債權人應請求受託人執行所 賦予職權(依照受託契約之約定),例如為公司債債權人取得及實行擔保物暨保管擔保品 或是進行法律追訴等行為。 2.若受託契約並無限制,公司債債權人基於債權人身份可依照一般民事債務不履行 的求償程序,訴請公司償付,並且可請求遲延利息,由於公司債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也 可發支付命令,並可依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時效利益及防止脫產行為(強制執行 或清算時可與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 3.若發行公司無法依照期限償付或是違反更改公司債償還期限、條件等事由,公司 債債權人依照證交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主張發行公司應負公開說明書不實的損害賠償責任 。

二、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 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 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三、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召開後,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 後,應作成議事錄,經申報法院認可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

惟另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法院對於顯失公正之決議,可不認可,因此本案,延 期償付三個月乙事,尚需待法院具體判斷認可後,才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

目前已有發行公司因公司債到期無法償付而需延期償付之情形發生,故債權人在參加債權 人會議,尋求解決方案同時,應一併注意時效與債權的保全程序。

案例

2.最近接獲自稱某企管公司人員來電向我推銷某家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 因對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甚瞭解,怕受騙,想知道如要購買上述股票時應如何確保自 身權益?

處理情形

依現行證交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執照,方 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故該自稱企管公司基本上就已違反此規定。又依 證交法第十八條,有關經營推介、建議股票投資買賣之證券投顧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因此其介紹、推銷股票之行為亦屬違法。涉及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行為,依據證交法 第二十二條也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以,就目前法令規定而言,不論是稱企管公司或盤商 等,其仲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皆屬不合法,若發生違約交割等情事,並無法 律加以保障。

如投資人私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至少要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有所瞭解。目前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網站已有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資訊,可供投資 人查詢,基金會網址為 http://www.sfi.org.tw;另投資人在買賣上述股票時要簽訂契約 ,再確定股票是否已經過戶到自己名下。 目前已有上櫃第二類股票提供投資人另類投資管道,投資人透過合法之證券商來投資第二 類上櫃股票,較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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