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三次(89.1.27)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 十九年一月十日至一月二十一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 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一月十七日函釋,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 屬關係者,若與他公司間別無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情形,得免 於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惟仍應將他公司編製之個別財務報表作為公開發 行公司財務報表或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附件,並予以適當揭露。另符合公司法關係企 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者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此外,相互投資公司持有對方表決權總數已超過百 分之二十,應依規定採權益法計算。
二、該會一月十五日函請各期貨商依「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 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對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補充規定,對以金融電子資料交換、 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自動化進行電子轉帳作業方式辦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 提領轉帳作業,應於雙方簽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中,明載單筆及單日可進行提領 轉帳之額度上限。倘上揭存款契約中約定由雙方另行約定辦理,應於申報時,連同所簽定 之附約一併申報。上開額度有異動或期貨商新增自動化電子轉帳事項,應於三日內報本會 備查。另各期貨商應於業務章則內部控制制度之保證金管理作業程序中,明載公司內部進 行上揭轉帳作業之控管程序及額度授權範圍。
三、櫃買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之處理程序及執 行時程」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補充規定」案 ,該會一月十五日准予備查。
四、該會一月十八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加強宣導,避免不法集團冒用該公會會員公司名稱 詐騙錢財。
五、該會一月十八日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應行注意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擬合併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
2.申請時所經理之基金中,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於單位面額之基金數不得超過其經 理基金總數之二分之一。
3.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4.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最近一年無大量 股權移轉情事。
5.上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合併訊息公開前三十個營業日,無因股價異常變動,經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監視制度發布交易資訊。 6.最近一年未曾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且最近二年無已公開與其他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合併訊息而尚未完成合併之情事。
(二)原經理基金之適用原則:
1.合併雙方原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如同質性高者應檢討合併或作適當之處置。
2.消滅公司原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應召開受益人大會報告經理公司合併之事實及影 響,並討論是否同意改由存續公司繼續經理,及受益人大會不同意時,該基金之處理方式 。
3.合併雙方原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於原募集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公開文件中,列有特 定承諾事項者,如經評估該承諾事項已無法履行,致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該封閉式 基金應增列得由受益人定期買回之規定。
六、證券商公會函報修正「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乙案,該 會一月十八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內容主要係全數公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各科題庫 ,且各科題庫題目數應予一致;惟測驗時可有百分之十題目不在公開題庫範圍內。另測驗 三科總成績達二百一十分以上者為及格,惟其中有一科成績低於六十分,即屬不及格。
七、集保公司函報修正該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三條條文案,該會一月十八日准予 照辦。本次修正係於條文中增列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或申報合併發行新股,經本會核准或同 意生效,並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在股票印製完成前以新股權利證書替代股票送存者, 得暫以新股權利證書送存分戶保管,並於股票印製完成時立即更換之。
八、該會一月廿日就證交所函報「展業人員」之管理措施,請該公司於施行六個月後進行 檢討,另證券商核給各部門業務人員職章數量,應求一致,且每人應限一枚,同時不得借 他人使用。
九、該會一月廿日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中,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自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更名為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 SGX-DT)。
十、該會一月廿日函釋,任何公司、團體或個人如以接受委託書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 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如以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 資訊或建議分析意見等,供客戶自行下單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十一、證交所函報修正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條文案,該會一月廿 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條文係因國人對特定號碼(如四)忌諱,而經紀商囿於開戶不得跳 號規定易成雙方爭執,爰修正本款,使特殊情況且註明原因之部分,放寬得予空號處理。
十二、該會一月廿日函請證券商公會參酌國外管理制度,規劃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訓練、登記制度之長期發展。
十三、該會一月十九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重行研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 價證券上櫃審查準則」相關規定,以鼓勵並協助傳統產業發行特別股募集資金,另上市( 櫃)公司原則上得依發行目的申報(請)發行未上市(櫃)交易之特別股。
十四、證交所函報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申購作業查核內容及處分標準」案,該會一月廿 一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係依券商公會增加以網際網路進行申購方式,增訂查核項目 為是否依列印網際網路申購之委託紀錄、該申購委託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是否與 採其他方式之申購委託書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一致等項。至其處分標準則同步增訂業務 主管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經辦人員暫停執行業務三個月。
十五、證交所函報該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暨「就證券承銷商輔導案 得申請上市核發備查函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條文修正草案,該會一月廿五日准予備查。 本次修正案係經證交所衡量歷年申請核發備查函部分案件或有審核期限不足之處,增訂還 有特殊情形者,該公司得基於審核需要,延長函復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十六、該會一月廿六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規劃研提「證券投資顧問法」草案,並於五月卅 一日前報會。
十七、該會一月廿五日函請會研發展基金會就未上市上櫃之證券,因難有明確市價,且尚 難符合「隨時可以出售變現」,是否可視為「短期投資」乙節,予以研提意見。
十八、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函報加強上市(櫃)公司變更名稱之資訊充分公開案,該會一月 廿六日函復原則同意。惟請證交所增列上市公司更名後應連續三個月透過該公司網站公告 區公告此一訊息;另請櫃買中心增列上櫃公司變更名稱者,自換發有價證券公告上市日起 三年內,於上櫃公司產製、輸入資料、非即時之電子傳輸資料及交易資料三部分各項重大 資訊之公開均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方式揭露併所報方案研擬相關規範修正案報會。
十九、期交所函報修正後「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經手費與結算服務費 之優惠收費標準案,本會廿八日准予備查。本次優惠收費率之計算,全額按原定收費標準 之七折計收,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交易經手費每口單邊新台幣廿五 元,結算服務費每口單邊三十五元。
二十、該會一月廿八日函告,期貨商及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 僱人不得代理或代表他人開戶或買賣期貨,違者以違反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 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從重處分。
二十一、該會一月廿七日函告證券業、證券投資信託業、證券投資顧問業、期貨業及會計 師派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告項目商業行為,除申請設立辦事處仍應向經濟部申請外,其餘 項目請逐案向該會申請。
二十二、該會一月卅一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同時申報(請)現金增資及無償配股案件, 嗣後如因現金增資募集不成時,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如未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該會將併予撤銷現金增資及無償配股申請(報)案。
二十三、為配合國內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協助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籌資,該會一月 三十一日核備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增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股票上櫃審查 補充規定中有關「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上市(櫃)」之條文。
二十四、該會二月一日補充說明該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 號函發布健全股利政策相關措施之疑義(問答集),其中包括股利政策是否須於本年之年 報及八十八年度之財務報告中揭露等計十九項。
二十五、該會二月二日函覆台灣證交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於集 中交易市場得申請或參加標購買賣,惟應俟「上市標購辦法」第六條有關投資額度控管等 相關規範修正案,報經該會核定後始得開始適用。
二十六、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案,該會二月三日 請其修正後准予備查。其修正要點包括將申報資訊分為定期與不定期、申報各季財務報告 時須一併申報會計師名稱、上櫃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取得或處分資產彙總資訊、上 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相關資料等。
二十七、該會二月三日函釋:被合併公司甲與乙雖因合併而消滅,惟其原有組織及業務已 移轉為合併公司丙之一部分時,合併公司丙在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時 ,應包括被合併公司甲與乙之內部控制制度在內。
二十八、為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月(年)報申報系統」執行更臻完備,該會二月三 日函請各保管銀行提供截至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已核准之投資機構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之證券 商資料,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前將磁片送該會。
二十九、該會二月九日公告規定上市(櫃)公司訂定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及海外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
三 十、為因應客觀環境之變化,防範公司事前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以異常之發行條件優 惠特定人而損及國內投資人之權益,及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 正,該會二月九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其修正要點如 次:規範公司之關係人不得認購公司募集與發行之海外有價證券、增訂本會得不核准之規 定以及明訂「大量」持有閒置資金之比例等。
三十一、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X)」(原始十六萬、維 持十三萬、結算十一萬)、「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E)」(原始十 九萬、維持十五萬、結算十三萬元)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調整案,該會二月十日准予備查 。
三十二、該會二月九日核定八十九年度證券商繳存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為 萬分之一點八。
三十三、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證期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至九月十五日前往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訪查 部分財務及業務狀況,核有缺失,應予糾正。
(二)證期會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一日前往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訪查財 務及業務狀況,核有缺失,應予糾正。
(三) 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額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違反該會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三)台財證(二)第二六五三二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四)港商霸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對外負債總 額超過公司資本淨值,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予糾正。
(五)寶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寶成建設公 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應予糾正。
(六)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等之規定,除依證券交易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包慧娟、謝宜樺、謝皚佑職務以外,並依 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七)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有代關係企業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 ,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八)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受僱 人蔡秀玲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 以警告處分。
(九)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及受僱人何慧貞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 人買賣有價證券,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十)萬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 營業員吳素雲之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洪隆華。
2.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徐美英。
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錦雄。
4.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良欽。
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詹宜妹。
6.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成祿。
7.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8.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安。
9.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蘇德建。
10.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姜星芳。
11.中聯爐石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田。
12.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13.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年。
14.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人達。
15.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聰。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小華、顏英杰、黃德峰。
2.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德美。
3.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詹美年。
4.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成耀。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定吉。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聰。
3.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王克萍。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小華。
2.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益生。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為立發油廠股份有限公司何勝雄。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者,計有:
1.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和宗。
2.新偕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梁金祥。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
1.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
2.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成祿、李成業、李成蘭、劉陳麗惠、劉錦壕、何智 樂、李成耀。
3.富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博信、李博文、李博德、李炳盛、李博仁。
4.威致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郭瑞西。
上列(十一)至(十七)等七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該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 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二月份主要會議:
(一)二月一日下午,召開第二次研商規劃「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應行配合辦理 事項會議。
(二)二月十日上午,召開該會九十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審查會。
(三)二月十五日上午,召開研商「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該會主管之職權命令應行檢 討調整工作」相關事宜會議。
(四)二月十五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專案小組」第四十次會議。
(五)二月十五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案 」第十五次會議。
(六)二月十七日下午,召開關於編製該會本、下年度及三、四月份國內外重要事件行 事曆案會議。
(七)二月十八日上午,召開討論該會「公文管理資訊系統」建置案之相關公告招標事 宜會議。
(八)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研商「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會主管之職權命令應行 檢討調整工作」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
(九)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場 國際化第十六次會議。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召開研商該會九十年度施政計畫事宜會議。
(十一)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 內容會議。
(十二)二月二十五日下午,證交所簡報「擴充集中交易市場系統容量暨建置全量備援中 心案」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二月二十三日上午,邀請法務部政風司鄭鑫宏檢察官,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 違法事證之蒐集與相關證據法則」。
(二)二月二十四日下午,邀請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朱浩民教授,於該會十樓禮堂講 授「選擇權:基本概念與交易策略」。
(三)二月二十五日下午,邀請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蓋華英律師,於該會十樓禮堂講授「 公務人員就移送案件及出庭應訊相關權利之說明與建議」。 三、人事動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止)
(一)會計室陳科員鎔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高考分發該會服務。 (二)第四組何科長思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離職,商調至立法院法制局服務。
(三)第一組王書記國雅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離職,商調至經濟部商檢局服務。
(四)第一組王科員秀枝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至該會服務。 (五)第一組魏組長寶生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離職,商調至財政部保險司服務。
(六)資訊室郭作業員寶華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離職。
(七)第一組蕭書記淑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該會服務。
(八)秘書室沈簡任稽核克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商調至該會,惟仍借調該 部服務。
(九)稽核室陳稽核順德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自願退休。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