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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或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不得投資上市公司之股票,至於投資上櫃公司股票有否同樣限制?
處理情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或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代理委任人從事證券投資之行為。
二、與委任人為投資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投資上市公司之股票。
四、為虛偽欺罔或其他足使人誤信之宣傳。
依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台財證(四)第二一八九號函所示:為避免利益衝突,上開人等亦不得投資於上櫃公司股票。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暨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一項,以及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證券商應拒絕接受其等開戶。因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或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皆不得投資買賣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如已開立帳戶者,不論有無買賣股票,依前揭主管機關函令,均應註銷其帳戶。
案例
2.目前投資人使用網路下單進行證券交易的情形越普遍,以下情形所衍生交易上疑義投資人該如何辦理?目前法令上是否有規範?
一、委託下單時,電腦回報已經委託成交,可是卻因沒有委託單編號,所以並未有效委託?
二、網路下單發生交易糾紛時,因未將交易資料列印存證時,如何提出證明?券商是否應保留或提供電腦交易資料?
三、電腦網路時常嚴重塞車或當機,又或者券商電腦主機發生故障時,致網路下單交易無法即時完成?
處理情形
目前針對網路下單所產生的問題,證期會及交易所特別修訂了相關規範及制度,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證券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網際網路證券交易資料保存規範」等網際網路受託買賣相關法令規定,可供投資人參考。
關於前述的各項問題,投資人可參酌以下事項辦理:
一、依照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網際網路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券商仍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照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因此有效委託單上應有委託編號,而證券商在使用手冊或契約書上多有說明,所以投資人應該在開戶說明時詢問或或閱讀使用手冊。
二、依照上開條文規定,證券商對於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至少保留二個月,買賣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因此投資人發現有爭議情形時,可以書面方式立即請求證券商保留相關電腦檔案委託紀錄(例如下單傳訊時間、主機接收或委託單順序、成交時間等)以保留證據。
三、若網路時常發生塞車、當機的現象,或是證券商的電腦主機發生故障時,投資人的交易無法完成,應按下列情形論斷:
(一)發生網路塞車及當機情形時,應檢視自己電腦或通訊設備是否有誤,並可請證券商測試或是詢問券商正常網路交易之時間、速度及電腦容量大小,此於使用或說明手冊,應有說明。
(二)證券商電腦主機故障時,在契約書中常訂有歸責的條件,因此要依照契約規定論斷責任,但是依民法規定對於故意及重大過失並不得事先免除,又若契約書無規定時,即依照民法契約責任論斷是否有過失責任。
(三)建議投資人於網路下單發現有異常情形時(如:未有成交回報等),應電洽證券公司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目前證券商對於電腦網際網路交易都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的管理制度,以查核或改進疏失,故發生此項爭議情形,投資人可請求公司確實執行內控內稽制度,以改善執行疏失,以維護本身權益。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