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輯要
財政部、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拾貳月廿捌日
(88)台財證(一)第九五三○二號
經(88)商字第八八二二六六六八號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五組
正本受文者: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請刊登公報)、財政部總務司(張貼公告欄)、經濟部總務司(張貼公告欄)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經濟部秘書室(刊登公報)、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秘書室(刊登公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一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三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四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五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六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七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八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稽核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法務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秘書室(均含附件)
主 旨:檢送「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四條條文勘誤表乙份,請 惠予編入刊登公報更正,請 查照。
說 明:「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四條、第五條修正修文業經財政部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八)台財證 (一) 第○三○二五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七○○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在案。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四條條文勘誤表
條文 第四條 原內容 證券簽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期間,新發行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日,並於簽證 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證券之內容、印鑑式樣、紙質、編號、面值、張數、總額等詳為 審核並登記之。
二、簽證機構簽證於證券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證券樣張,應分送經濟部及發行公司所在 地之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加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其 屬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應再加送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分送各證券商;其係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證券,應再加送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由該公會分送經核准辦理櫃 檯買賣之證券商;分別存置備查。
三、簽證證券數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證券 總數為限。
四、公開發行之證券或非公開發行之無記名證券申請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 原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簽證之。非公開發行之記名證券申請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 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行公司認為應予補發新證券時簽證之。
五、同次發行之證券,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六、發起人之股份,應於簽證註明本股票於公司設立一年內不得轉讓。
更正後內容 證券簽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期間,新發行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日,並於簽證 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證券之內容、印鑑式樣、紙質、編號、面值、張數、總額等詳為 審核並登記之。
二、簽證機構簽證於證券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證券樣張,應分送經濟部及發行公司所在 地之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加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其 屬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應再加送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分送各證券商;其係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證券,應再加送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由該公會分送經核准辦理櫃 檯買賣之證券商;分別存置備查。
三、簽證證券數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證券 總數為限。
四、公開發行之證券或非公開發行之無記名證券申請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 原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簽證之。非公開發行之記名證券申請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 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行公司認為應予補發新證券時簽證之。
五、同次發行之證券,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六、發起人之股份,應於簽證註明本股票於公司設立一年內不得轉讓。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之前項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拾貳月廿貳日 (88)台財證(一)第○四七八三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均含附件)
副本受文者:本會各組室(均含附件)
主 旨: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 條文。
公告事項:
一、險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 及其附表。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九款之增訂,主辦證券承銷商 應依後附表格確實評估並併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書件報會。
三、鑑於上市(櫃)公司從事企業合併案影響股東權益至鉅,為確保合併計畫合理可行, 上市(櫃)公司應於事前充分洽詢證券承銷商或其他專家之意見審慎規劃並確實執行合併 計畫,主辦證券承銷商應於合併後持續追蹤定期評估其對上市(櫃)公司業務、財務與股 東權益之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是否顯現,上市(櫃)公司則應於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八 條規定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按季洽請原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上開評估意見,並於每季結束後 十日內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四、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88)台財證(一)第○三七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自八十年五月二日公布 ,雖經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檢討修訂,惟鑑於近年來我國經濟 環境及資本市場均有重大變化,且政府刻正積極協助推動發行公司合併,為因應客觀環境 之變遷、配合相關法令之修訂與鼓勵合併政策之推動,俾健全發行市場、強化承銷商功能 、落實資訊充分揭露與公開,進而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修訂本要點,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
一、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修訂:
(一)配合處理準則第八條之修正,爰增修訂證券承銷商對於否准及退件條次應詳予評 估之項目(參-三.-(七)-4.、陸-二.-(四)-2.)。
(二)增列承銷商應評估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持有發行 人股票參與認購本次發行人現金增資股份之情形,俾瞭解是否有違資本實在原則及發行人 股東權益是否得以確保(參-三.-(七)-5.)。
(三)修訂承銷商應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發行人當年度(及次一年度)每股盈 餘稀釋之影響,如以現金增資作為資金調度來源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應評估採用之 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促使承銷商審慎評估各種資金調度來源之成本效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參-三.-(九)-2.)。
二、因應客觀環境變遷增訂應予列明並評估項目:
(一)發行人銷貨予關係企業者應列明評估發行人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及所 售產品關係企業續後投入生產或再銷售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 之原因及合理性(參-三.-(二)-1.-(2)-あ)。
(二)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之子公司持有發行人股權之設 定質權情形是否合理及對發行人經營結果與財務狀況之影響(參-三.-(二)-2. -(5))。
(三)發行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列明評估最近年度與被投資公司進、銷 貨交易、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 異之原因及合理性(參-三.-(二)-2.-(8)-ゝ- )。
(四)列明發行人之子公司與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背書保證或其他 交易情形,並評估其有無異常。(參-三.-(二)-2.-(9)、陸-二.- (二)-2.-(5)、玖、三.、(二)-2.-(4))。
三、為配合發行公司合併政策之推動,增訂承銷商應予列明並評估項目,以強化其功能並 落實資訊充分揭露與公開:
(一)鑑於合併後被合併公司之業務、財務等係由發行人承受,其狀況恐將影響發行人 合併後之權益,爰增列應列明並評估被合併公司之相關事項(肆-三.-(一))。
(二)明定應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符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情形(肆-三.-
(二)-4.、肆-三.-(二)-5.)。
(三)為瞭解本次合併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及合併後其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 影響,爰增訂應列明並評估下列事項: 1.本次換股比率之訂定方式、依據及其合理性(肆-三.-(三)-3.)。 2.發行人合併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劃及其可行性與合理性( 肆-三.-(三)-4.)。 3.逐項就研發、技術、產能及銷售獲利能力等方面評估合併後三年對發行人財務、 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與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合理性(肆-三.-(三)-5.)。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
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三、評估內容: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及財務預測:
1.業務狀況:
(2)業務內容: あ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與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 易往來情形,並評估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屬發行人銷貨予關係企業者,則應再 評估發行人之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所售產品關係企業續後投入生產或再銷售 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 ぃ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之主 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無 相互競爭之情形。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四),並評估其優劣。
(5)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公 司股權及持有其股權設定質權之情形(附表十五),並評估其資金來源及其設定質權情形 是否合理及對母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影響,且與同一期間發行量加權平均股價指數 及所屬產業等之股價變化情形比較評估有無異常情事。
(8)轉投資情形: ヾ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 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六)。 若被投資公司有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如截至最近一季,被投資公司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其對發行人之影 響。 ゝ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應依前開(8)-ヾ評估被投資公司相關事項。 最近年度與發行人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及其合理性, 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附表十六-一)。 ゞ發行人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三年度認 列投資損益金額、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七),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9)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 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 其有無異常。
(七)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有下列情事:
3.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情 事(附表三十一),如有,則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三十一-一中所列事項詳與評估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是否影響本次有價證券募集及發行?
4.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列之情事並應 詳細說明其評估依據。(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
5.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如持有發行人股票者,應評 估下列事項: ヾ被投資公司是否以原股東或特定人之身分參與認股?如是,是否有違資本實在原 則並影響本次發行人欲募集資金總額及未來增資計畫執行之情事?另發行人是否已有具體 因應措施並已就如何確保發行人股東權益出具適當說明及承諾事項之文件? ゝ被投資公司如放棄參與認股,是否業已出具適當之承諾書? ゞ被投資公司如將優先認購權售予特定人,是否業已出具將所收取之權利金收入全 數歸入公司之承諾書?
(九)就下列事項逐項評估,並綜合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 、必要性及合理性:
2.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發行人當年度(及次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如以現金增資作為資金調度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應評估採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4.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就發行人之營業特性、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帳款付款政策及資本支出計劃,逐項 分析發行人所編製之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基礎 與其合理性及與財務預測關聯性,並具體評估發行人資金需求狀況、資金不足之時點與原 因及本次現金增資用以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就發行人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財務槓桿及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 風險性資產比率),具體評估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預計對發行人營業收入、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4)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評估原借款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 ?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則應就預計自購置該營建用地至營 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評估原 借款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 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 應依本要點參-一規定出具意見。
二、評估報告摘要:
(一)下列發行人業務財務相關事項之重要有利、不利因素及因應對策(附表二),應 予分析評估,並作成具體結論:
1.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發展遠景。
2.在業界之地位。
3.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
4.主要商品之銷售狀況。
5.財務狀況。
6.其他。
(二)本次合併計劃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合併預計進度、換股比率及合併後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之合理性,並簡述評斷之依據。
三、評估內容:
(一)被合併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
1.業務狀況:
(1)市場分析:說明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或業務之銷售地區,並評估其 未來之成長性。
(2)業務內容: ヾ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ゝ列明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 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並評估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之影響。(附表八) ゞ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合併公司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 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並評估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有,其改善情形及合併後對 發行人業務之影響。
2.財務狀況:
(1)列明被合併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 件,並評估合併後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2)逐項列明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合併公司重大財產交易、背書保證、重 大承諾及資金貸予他人之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及合併後其對發行人 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十八)。
(3)以往若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短期負債,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並說明其契約 對被合併事業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有無重大限制條款,並評估前開事項對合併後發行人 財務之影響。
(4)轉投資情形: ヾ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 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六),並評估合併後其對發行人營運及獲利之影 響。 若被投資公司有利用被合併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 如截至最近一季,被投資公司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合併後其對發行 人之影響。 ゝ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應依前開(4)-ヾ評估被投資公司相關事項。 最近年度與被合併公司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及其合理 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附表十六-一)。 ゞ被合併公司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三年 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七),並評估合併後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 響及合併後發行人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之金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被合併公司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列明申報(請)年度及前一年度營建 個案預計認列營業收入及毛利分析,評估其個案別毛利率有無異常情事及已完工尚未出售 之預計銷售情形。
(6)如被合併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者,則應另評估被合併公司下列事項: ヾ列明最近三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 ゝ列明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四),並評估其優劣。 ゞ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是 否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發行人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 々是否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迄未改善之 情事。 ぁ是否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之情事。 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反誠 信之行為。 ぃ是否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及 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之情事。
(二)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有下列情事:
1.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 條之一規定,且無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情事。
2.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 十一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 六條規定。
3.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4.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情 事(附表三十一),如有,則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三十一-一所列事項詳與評估其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其是否影響本次有價證券募集及發行?
5.逐項詳細分析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所 列之情事並說明其評估依據後出具具體結論。
(三)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之合理性及合併後對發行人之影響:
1.說明本次合併之目的及程序,並評估其合理性。
2.評估合併計畫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合併預計進度之合理性。
3.說明本次換股比率之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並評估其合理性。
4.說明發行人合併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劃並評估其可行性及 合理性。
5.逐項就研發、技術、產能及銷售獲利能力等方面評估合併後三年對發行人財務、 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與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合理性。
陸、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二、評估內容: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四),並評估其優劣。
(5)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 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 其有無異常。
(四)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有下列情事:
2.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列之情事並應 詳細說明其評估依據。(附表三十二、三十三)
(五)就下列事項逐項評估,並綜合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 、必要性及合理:
2.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發行人當年度(及次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如以現金增資作為資金調度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並評估採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4.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就發行人之營業特性、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帳款付款政策及資本支出計劃,逐項 分析發行人所編製之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基礎 與其合理性及與財務預測關聯性,並具體評估發行人資金需求狀況、資金不足之時點與原 因及本次現金增資用以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就發行人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財務槓桿及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 風險性資產比率),具體評估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預計對發行人營業收入、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4)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評估原借款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 ?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則應就預計自購置該營建用地至營 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評估原 借款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 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
捌、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三、評估內容:
(六)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 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玖、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三、評估內容: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及財務預測: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四),並評估其優劣。
(4)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 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 其有無異常。
(四)列明有價證券持有人與發行人間是否為關係人?如為關係人者,其關係。最近三 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 十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壹月廿日
(89)台財證(七)第○○二二六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文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受文者:中央銀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台北市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 商華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伊德富曼國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主 旨:本會八十六年七月一日(86)台財證(五)第○三六二一號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 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中,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Limited; SIMEX)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變更名稱為新加坡衍生性 商品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 SGX-DT)。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拾貳月廿貳日
(88)台財證(七)第一○七四九八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受文者: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公告日本中部商品交易所(Chubu Commodity Exchange; CCE)上市之雞蛋( Shell Egg)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