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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佑生(櫃買中心專員)

美國證券商處分之聽證程序簡介

壹、前 言

行政程序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並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行政程序法第十節對 於聽證程序已有相關規定;惟國內有關舉行聽證之實務案例尚少,本文針對NASD Regulation之聽證會之程序做一簡介,以供未來舉行聽證之參考。

貳、聽證程序

一、法令執行部作成處分書

NASD Regulation查核人員於查核完畢後,若發現缺失之情事則將缺失事項移送法令執行 部(department of enforcement),NASD Regulation法令執行部,係由律師、專業調查 員及管理人員組成,法令執行部負責將會員管理部移送之缺失事項依照法令,判定該違反 法令證券商應接受之處分,並作成處分書,送交受處分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及聽證官 辦公室。

二、受處分相關人員之回覆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收到處分書後,必須於二十五日內(含非營業日)回覆法令執行 部及聽證官辦公室(the Office of Hearing Officers),回覆書之中應陳述是否接受處 分,或指明因資料不足而無法決定是否接受,若部分接受、部分不服亦應分別說明。若未 能於二十五日內提出回覆書必須向聽證官辦公室提出展期申請,逾期未回覆,法令執行部 將會發出第二次通知,並給予受處分人員十四日(含非營業日)之期間回覆,若逾第二次 通知之期限未回覆,則視為接受其處分。

三、請求聽證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收到處分書後,可請求舉行聽證,惟必須於回覆書中明確提出申 請,指定之聽證官(the assigned Hearing Officer)為事先瞭解案情,可要求召開聽證 會前會(pre-hearing conference),首席聽證官(the Chief Hearing Officer)或指 定聽證官可准許受處分人員檢視檢查人員所取得與案情有關之資料,但不含NASD Regulation之內部文件。若證券商相關人員未能出席聽證會前會,將被視為接受其處分, 並須支付聽證會前會之相關費用。

四、聽證之安排

當聽證辦公室收到聽證之請求後即安排聽證日期,並安排聽證小組之成員。當完成安排後 即將聽證小組名單通知各當事人(包含受處分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及法令執行部之代 表)。聽證小組通常是由二名證券業代表及NASD Regulation聘請之律師或瞭解交易實務 之專家所組成。

五、聽證

於聽證過程中受處分之相關人員可提出有利之證據為自己辯護,各當事人可提出相關之書 面文件及證人之證詞,聽證官、聽證小組成員(the panelists)及雙方(受處分之相關 人員及法令執行部之代表)皆可質詢對方之證人。 聽證官之職責為負責使整個聽證程序順利進行,解決程序之糾紛,並且應拒絕提出與聽證 無關之證據,若聽證官未即時採取行動,雙方(受處分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及法令執 行部之代表)皆可提出異議。聽證過程皆應作成書面記錄。若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未 能出席聽證會前會,將被視為接受其處分,並須支付聽證過程中相關費用。當聽證結束後 聽證官可要求與會各方提出聽證之發現或結論。

六、決定

當聽證完成及聽證後之文件收齊後,聽證小組將採多數決投票作出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相 關之各方,若處分之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不服尚可向NASD之董事會提出上訴、之後尚 可循序向證管會、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上訴,若未再提出上訴(appeal),此決定將成為 最終決定。

參、結 論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tion6及Section15A,分別明確賦予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及全國性 證券商公會管轄證券商之權力,因此紐約證券交易所及NASD Regulation於對其會員證券 商及業務人員處分時皆應遵循聯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之規範 。

肆、參考資料

http://www.nasdr.com

http://www.law.uc.edu/CCL/34Act/sec6.htm

http://www.law.uc.edu/CCL/34Act/sec15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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