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一四次(89.7.27)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 十九年七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有關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購自聯邦票券及中興票券公司之短期票 券供關係企業設質擔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乙案, 依據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財務業務審查會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予該公司警告之處分案。
第九一五次(89.8.10)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 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第九一六次(89.8.24)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 十九年八月七日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檢陳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案。
(六)檢陳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七月十七日以(八九)台財證(一)第○二三二○號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受理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案件,應將其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列入審查報告中 ,並將股票承銷價格計算過程列為重要審查事項之一,以確保其與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 )所議定之承銷價合理且公開。
二、該會七月十七日以(八九)台財證(一)第○二三一九號函請券商公會研議修正公司 債轉換價格訂定時所採基準價格之決定方式及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遇有須調整轉換價格情 事時,所採每股時價之決定方式,並研議訂定有關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自律規則等議題 ,以落實時價發行之精神。
三、該會七月十八日以(八九)台財證(二)第五九○一四號函核備證交所函報修正「證 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案係因自辦信用業務之證券商占整體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比率日 增,為加強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財務安全之控管,爰將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之比率列 為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之特殊風險指標。若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 券商該項特殊風險指標逾百分之六百時,即列入得選案查核對象。
四、該會七月十九日以(八九)台財證(三)第五九○一六號函核備證交所函報營業細則 第一○九條暨「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條修正案。本次修正案係配合集保公司「研討證 券商辦理錯帳、更正帳號及違約申報處理作業」規劃方案,證券商應於成交後至第一營業 (借款)日下午六時前依成交日之收盤價格計算擔保金,俾申報借券及補正手續,以完成 證券市場之交割作業。
五、該會七月十九日以(八九)台財證(八)第五六八七八號函核備「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係針對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刪除轉 換異動資料部分(該部分改由集保公司提供)。
六、該會七月廿四日公告權證措施:1.對於已到期之權證,發行人得將所持有之避 險部位轉入自營部門,無需於市場上出售。2.該會原規定發行認購權證之證券商, 於該認購權證存續期間內,除基於風險沖銷之需求而買賣之標的股票外,其自營部門不得 另外自行買進賣出該標的股票。惟未來如認購權證已處於價外,發行人得在報經證交所同 意後,將避險專戶部位轉入自營部門,嗣後該認購權證處於價內時,並得轉回避險專戶, 無需再直接透過現貨市場調節。3.另為穩定集中交易市場標的證券供需之平衡, 請證交所研議採取積極措施,促請認購權證發行人採行現券方式履約。
七、該會七月廿四日公告在該會規定條件下,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 上市股票、國內上市公司債及國內台股指數期貨契約,以提高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效能。
八、該會七月廿六日以(八九)台財證(七)第○二四三○號函告各期貨商應確實遵守期 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將短期票券之保管收據提供他人作為擔保品以向票券金 融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
九、該會七月廿六日以(八九)台財證(七)第○二四三一號函告各期貨商、證券商及投 信公司不得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十、該會七月廿七日以(八九)台財證(一)第○二五二四號函請證交所研議是否提高申 請上市之實收資本額,以配合推動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政策,並請證交所研議檢討是否縮 短申請上市之輔導期間及如何強化承銷商輔導功能之相關措施。
十一、該會七月廿八日召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管理辦法」草案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公聽會,會中對於經營全權委託 業務之投顧投信業者必須經該會核准,於開辦該項業務前需提存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之營 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與委託人委託之資金皆需存放於達一信用評等之保管機構,對於業 者得接受個別委任人委託之資產金額將由同業公會訂定,而該會訂定業者得接受委任人總 投資金額之上限及合於一定條件之投顧業者得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均已達成共識。該會 將儘速評估公聽會意見,完成相關草案修正工作,於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
十二、證交所函報因證券商未依處置股票預收款券作業規定辦理之比率偏高而研擬之因應 辦法案,該會廿八日以(八九)台財證(二)第六三二六八號函洽悉。證交所除要求證券 商處置股票新增標示代碼外,並重申證券商受託買賣處置股票時應確實依照證交所「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對違失者將視情節輕重對證券商暨 相關人員為適當處分。
十三、該會七月廿七日以(八九)台財證(七)第六一三七○號函示,期貨商及結算會員 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注意事項」第二點所訂情況以 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並於該情況原因消失後,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提領原存入之自有 資金,合於期交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十四、該會七月廿八日以(八九)台財證(二)第六三四九五號函核備櫃買中心函報「證 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係放寬 年月份欄位及借貸方額等欄位,並配合券商合併,對券商代號組合異動作修正。
十五、台灣證交所所報修正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及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修正業務規則第六十 四條案,該會八月二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多數證券商反映建議新制費率(或折讓 )標準不需於營業處所公告,以避免相互比較而造成證券商手續費激烈競爭,影響正常營 運,故同意刪除於營業處所公告之規定。
十六、為有效規範股東會委託書之行使,導正委託書之功能,該會八月二日函請台灣證券 集保公司就使用委託書是否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情 事乙節納為股務查核項目,並加強查核。
十七、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及其附表 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乙案,該會八 月三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投信申請上櫃時,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之持股 應送交集保之規定另訂規範(強制集保期間為四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亦要強制集保 ),以強化投信事業之健全經營。
十八、台灣期貨交易所所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X)所有月份保證金金 額調整乙案(調整後原始保證金為十四萬元,維持保證金十一萬元、結算保證金九萬元) ,該會八月四日准予備查。
十九、台灣證交所所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 序」第十一條修正案,除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應予刪除外,餘該會四日准予備查。另櫃 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 序」、「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及「審查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作 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乙案,該會八月四日准予備查。該修正主要係因應目前傳統產業之 低迷景氣,以吸引該等產業發行特別股,爰修正相關限制規定。
二十、該會八月七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之授權規定,發布「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並將公司買回申報之書表一併發布,有關公司得買回自己股份 之庫藏股制度,將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九日)正式生效實施,上市上櫃公司 即可依該辦法之規定,就買回有關事項,包括買回股份之目的、種類、總金額上限、預定 買回之期間、數量、區間價格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相關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報後,依法買回本公司之股份,由於本辦法係配合新修正證券交易法之措施, 使公司得以在激勵員工士氣,及配合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 、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等的籌集資金管道之需要買回自己之股份,並可在考量維 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使公司得以合理運用財務買回自己之股份,本制度之實 施對於企業之健全發展將有相當大之助益。
二十一、該會八月七日公告橫濱商品交易所(Yokohama Commodity Exchange; YCE)上市 之「國際生絲期貨(International Raw Silk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 交易之契約。
二十二、該會八月八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其要點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的條件。
二十三、該會八月九日釋示:為利公營事業之全民釋股政策之執行,以及落實該政策所期 達到全民參與之精神,投資人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釋股之公開申購配售案時,免適 用其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該認購價款之規定,且證券經紀商亦得免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有關確認申購人存款足額之規定辦理。
二十四、該會八月十一日下午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媒體代表及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集 保公司、期交所、券商公會、期貨商公會、證基會、證金公司、投資人協會等證券相關機 構,召開「研議證券期貨市場延長交易時間」公聽會,針對目前研擬之延長交易時間兩項 可行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廣泛討論及交換意見,會中各單位傾向於支持採取一盤到 底方式延長股市交易時間;至於漲跌幅限制是否配合予以放寬,看法則較為分歧,惟一致 認為放寬幅度及其實施時機應慎重考量。該會將儘速綜合公聽會中各單位意見,併予納入 本案評估參考,再報請財政部核裁。
二十五、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報該公司公館分公司經理人鍾永導君有向客戶推介未經 證期會核准銷售之海外基金乙案,核鍾君之行為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第十六條第二十款規定之情事,該公司於監督上有所疏失,應予糾正。
(二)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分公司及受僱人員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有未經登記合格人員執行受託買賣業務, 及城中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暨未經登記合格人員進入營業櫃檯等情事,核 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茲依證 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四)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之情事,核有違 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五)大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接受客戶逾越投資能力之委託,違反證券商管 理規則及其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予以糾正。
(六)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未確實對客戶鍾建華(帳號九七五九─五 )徵信,且接受客戶逾越投資能力之委託,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其相關規定,爰依證券 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予以糾正。
(七)菁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於報紙及網路刊載「網路、語音下單手續費○元」之 廣告,另以極小字體登載投資人仍需繳交其他費用或手續費,顯有誤導投資人或誇大之情 事,應予糾正。
(八)元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投資上市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核有違反證期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八五)台財證(二)第○○六九二號函規定,應予糾 正。
(九)金稻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投資上市有價證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合計金額 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核有違反證期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八五)台財證(二)第○○ 六九二號函規定,應予糾正。
(十)鼎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投資上市有價證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合計金額超 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核有違反證期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八五)台財證(二)第○○六 九二號函規定,應予糾正。
(十一)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投資開放式受益憑證金額超過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核有違反證期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一一○九四號函規定, 應予糾正。
(十二)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接受客戶逾越投資能力委託致發生違約交割, 應予糾正。
(十三)信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接受客戶逾越投資能力委託及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 理人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款規定情事,應予糾正。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琨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萍芬。
2.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袁金枝。
3.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鄒清松。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計有:
1.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張素華。
2.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蘭。
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甘建成。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者,計有:
1.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
2.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3.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清枝。
4.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秀明。
5.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王瑜。
6.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朝翔。
7.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8.恆建股份有限公司林永元。
9.兆輝通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10.華龍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剛作。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
1.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雄。
2.南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孝銳。
上列(十四)至(十七)等五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 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八月份主要會議:
(一)八月三日上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度第四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二)八月三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三)八月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四)八月十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五)八月十一日下午,召開研議證券期貨市場延長交易時間公聽會。
(六)八月十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七)八月十五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一○○次業務會報。
(八)八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電腦 系統之檢討與建置第十六次會議議程。
(九)八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主題五:強化自律功能會 議。
(十)八月十八日上午,召開該會「公文管理資訊系統」整體功能展示會議。
(十一)八月十九日上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內 容會議。
(十二)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檢討「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制度」會議。
(十三)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召開「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專案小組」第四十二次會議。
(十四)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召開研商訂定「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會 議。
(十五)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一六次委員會議。
(十六)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十七)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度第五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十八)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十九)八月三十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八月四日上午,邀請日商大和證券公司商品制度部部長Murakami Takayuki先生 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員工認股選擇權之規範與實務」。
(二)八月十九日上午,邀請瑞士銀行副總裁鄭愛玉小姐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上 市公司以股權相關產品至海外籌資發行實務」。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