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一次(88.12.30)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有關本會檢討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部分條文案。 (二)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經 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該公司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案。 (三)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管理作業,核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及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款處該公司新台幣二十七萬元罰鍰,人員部份請該公司自行從重議處吳振坤及林聖雄 君案。 (四)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期貨經紀業務,受託作業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處該公司二十四萬元罰鍰案。 (五)羅盛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七款及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公司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處新台幣三十六萬元罰鍰,人員部分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羅蓓 慈職務案。

二、修正通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案。 第九○二次(89. 1. 13)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及忠孝分公司有未落實徵信、接受客戶以偽造之交易 對帳單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營業員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並發生借貸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 法規,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同法第五十 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謝宜樺、謝皚佑、包慧娟職務案。 (二)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未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登記合格之人員進入營業櫃檯及未 具業務人員資格者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同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蔡秀玲職務案。 (三)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買賣及客戶投資 能力變更或交易異常者未予重新評估並更新徵信資料,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情事,違反證 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同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營業員吳素雲職務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十二月十八日函覆券商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標準(三科總成績應達二百 十分以上,其中有一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即屬不及格)與題庫公開原則(各科題庫全數 公開,保留於測驗時可有百分之十題目不在公開題庫範圍內)

二、該會考量公司實務作業及募集資金需要,公開發行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向本會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如該次募集資金計畫未列入或揭露於申報( 請)年度首次公開之財務預測,且未能於提出申報(請)日前一季適時辦理財務預測更新 (正)並揭露本次計畫相關資訊者,如已具體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並經承銷商出具明確合 理性意見者,該會得不以其違反甫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修正公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而退回或不予核准其申報(請)案 件。

三、台灣證交所所報集中交易市場八十九年農曆春節之最後交易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及農曆春節後之開始交易日為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乙案,該會二十日准予備查。

四、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八十九年農曆春節之最後交易日(股票二月一日、債券二月三日) 及開始交易日(股票及債券均二月九日),本會二十日准予備查。

五、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業 之處理要點」第二點修正條文(即增訂開立備援帳戶)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草案,該會二十日准予備查。

六、該會十二月二十日函請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 故致其資訊傳輸系統故障之備援作業需要,得依台灣期交所之相關規定,於其本公司或其 他期貨商開戶。

七、為因應本會有關發行人財務報告附註補充揭露事項及有關公開發行公司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之公開事宜,該會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台 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請其研修營業細則(業務規則)以及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

八、該會為確實掌握證券期貨業因應Y2K危機進度,使整體市場能安然渡過Y2K的考驗,於 二十三日上午邀集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證金公司、券商公會、期 貨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金融資訊協會等單位召開「證券暨期貨業因應Y2K問題執行進 度研討會」第七次的研討會。

九、該會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 事項要點」部分條文。鑑於上市(櫃)公司從事企業合併案影響股東權益至鉅,為確保合 併計畫合理可行,上市(櫃)公司應於事前充分洽詢證券承銷商或其他專家之意見審慎規 劃並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主辦證券承銷商應於合併後持續追蹤定期評估其對上市(櫃)公 司業務、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合併之預計效益是否顯現,上市(櫃)公司則應於依公 司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按季洽請原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上開評估意見 ,並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十、該會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告日本中部商品交易所(Chubu Commodity Exchange; CCE) 上市之雞蛋(Shell Egg)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十一、該會十二月廿三日函請券商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證券經紀商得經營國內共同基金之 線上交易。

十二、有關期貨商沖銷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乙案,該會原函釋期貨商仍應依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提列違約損失準備,惟本會考量期貨商提列備抵呆帳即係用以沖銷逾 期債權,依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行業特性,其發生應收帳款或債權情形與他業有別 ,爰於廿四日補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得免依「期貨商管理規 則」第十六條規定,提列違約損失準備。

十三、為因應Y2K問題所產生之期貨交易糾紛,該會十二月二十七日函請台北市期貨商業 同業公會參照券商公會之作法,儘速成立期貨業因應Y2K危機調解小組,專責處理期貨交 易人與各期貨相關單位因Y2K問題所生糾紛之調解事宜,並請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前連同小組成員名單函報該會。

十四、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規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及有關書件送達櫃檯買賣中心之時間由十個營業日前縮短為 三個營業日前),該會十二月二十九日准予備查。

十五、該會十二月二十九日洽悉台灣證交所所報就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建議簡 化公開發行公司已上櫃公司轉上市得繳交股票樣張張數之研議意見案(即公開發行公司已 上櫃公司轉上市時,得僅檢送台灣證交所所需留存證券樣張張數)

十六、該會十二月三十日規定上市(櫃)公司與他公司擬議進行合併應注意事項:1. 合併案應俟合併雙方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經董事會通過後,於當日收盤後將該訊息內容或說 明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並至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未召 開前揭說明記者會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合併案之相關訊息。2.上市(櫃)公司發 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合併議案時,應於傳播媒體報導當日對該報導內容主動提出澄清,輸 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若情節重大者,並應至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召開說明 記者會。

十七、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以及櫃檯買賣 中心所報「推薦證券商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櫃之評估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該會十二月 二十九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為查核內容包括申請上市(櫃)時是否符合上市(櫃) 公司之相關法令。

十八、該會十二月三十日函釋,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之規定,其持股期間之計算,於公 司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係於合併基準日取得存續公司股東之身份,其持有存續公司股份 之期間,不得合併於計算其持有消滅公司股份之期間。

十九、該會十二月三十日函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原四級規定不變,惟合併後 授信機構對個別投資人融資或融券餘額超過限額部分,僅得了結,不得新增、且投資人於 不同時間在授信機構融資買進消滅上市(櫃)有價證券,經合併為一交易單位後,其融資 期限之計算採最近融資買進有價證券之期限為基準。

二十、該會一月三日發布,證券期貨業界於安然度過辦理Y2K問題及測試。

二十一、該會一月三日公告健全股利政策,以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 實虧,以保障股東權益。本案經多次會議討論取具共識如下:1.透過資訊公開體系 建立外部監督機制,要求上市(櫃)公司訂定明確之股利政策;2.要求就帳列股東 權益減項科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3.修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調降土地增 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公積撥充資本之比例。

二十二、有關櫃買中心函報「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 十三條條文修正案,該會已請該中心就證券商因參與證券櫃檯買賣零股、鉅額及標購等交 易方式違約時之管理方式及其參與等價成交系統繳存或提列給付結算基金等事項一併檢討 修正。

二十三、證交所函報「對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財務安全控管之建議」案,該會一月三日函 請該公司再以淨值、自有資本淨額、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為基礎,以實證分析方式,瞭解 何者指標較能衡量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之財務風險,並擬具建議方案報會。

二十四、該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請證交所加強上市公司增資計畫執行情形之追蹤 控管並落實平時及例外管理。請證交所自八十九年度起,對平時管理者,應於提具專案報 告時,一併函報當期上市公司增資計畫執行情形輸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有無異常、疏漏或 未輸入之情形及後續處理措施;並對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承銷商評估意見表示異常、未支 用資金用途不明、未按季輸入公告等異常情事之公司,列為例外管理查核對象。

二十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準如下 :基金總額度部分:洽商外匯主管機關意見後,訂定未來一年得募集發行之總額度為新台 幣六百億元,並分上、下半年度核准;基金個別額度部分:基金之申請募集個別額度上限 為新台幣五十億元,但得視申請狀況調整之;投信公司營業滿二年且最近一年未受本會依證 券交易法規定處分者;投信公司最近一年所管理之是類基金中,平均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 於單位面額九成之基金數不得超過其管理是類基金總數之半數;投信公司具備研究與投資 海外有價證券市場之能力;投信公司可藉由與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合作關係,獲取全球投 資之技術以增進投資能力,提昇本國投信公司之國際化;投信公司所申請募集之基金與現 有基金投資範圍有所區隔、投資標的亦屬適當;基金投資地區如涵蓋多個國家,投信公司 應於該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敘明投資於各國家之最低比例,以期基金於實際運作時 ,能符合基金募集時所提出之基金特質及訴求;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外幣對新 台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分,應能避免投資人因計算時點之差異進行套利交易;投信公司 能合理說明如何配合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者;基金投資地區如發生 經濟或金融危機時,投信公司對上開投資風險具備因應對策;投信公司申請募集該基金額 度具必要性與募集之可行性;有關基金募集總額度與個別額度之訂定標準,證期會與外匯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況及證券市場狀況,隨時協商調整之。

二十六、有關集保公司函報八十九年度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計畫案,業經該會准予備查 。

二十七、證交所所報修正該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第二、六條 規定及櫃買中心「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乙案,除請櫃 買中心增訂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買賣可轉債包括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其券之給付應集保 公司業務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外,餘經本會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轉換公司 債上市轉上櫃而終止上市,予以例外處理;並明確說明其買賣條件、申請期限及櫃買中心 相關作業。另規定轉換公司債發行人其股票已上市者,其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應向證交所申 報上市買賣。另將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書分為普通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以區分二者之申 請作業。

二十八、該會一月五日核備期交所函報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所有月份保 證金金額調整案,調整後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原始保證金為十六萬元,維持保證金十 三萬元,結算保證金十一萬元。

二十九、該會一月六日函告證交所有關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認購權證相關法規制度檢討 」會議紀錄,該次會議主要決議包括:保密條款宜保留,並應訂定具體認定標準,可於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加列發行人於權證發行申請前一周內,若媒體已具體揭露相關發行訊息 者,即不得申請以該標的股票作為標的之權證;另嗣後權證發行人資格如受證交法處分而 須撤銷者,該撤銷資格函宜與處分函同步發出。另請證交所參考國外資本適足比率或VAR 訂定權證數量限制規定,考量現行規定有無調整必要;並請證交所就外國證券商或銀行為 發行人者,以其母公司為發行主體訂定相關規範;此外,證交所上市部宜視發行人發行及 避險狀況,隨機主動抽查。

三 十、財務會計準則第廿二號公報「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原則」,業經發布,該公報自會 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含)起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三十一、證交所函報網路下單證券商每一總公司所使用之交易競價終端機上限擬由原規定 之十二台增為十六台,暨pvc/port數量及終端機連線套數之總和增加為八套案,該會一月 七日准予備查。

三十二、證交所函報按季分析證券自營商買賣行為傾向是否已影響操縱特定股價案,該會 一月七日函請該公司依下列事項先行測試樣本:1.依證券商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 表所計算個股每季最後市價超過證券商淨值者,請修正為持有個股每季末最後市價,超過 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十者」列為分析對象;2.對證券自營商每月買賣個股總金額 逾該證券商淨值者修正為證券自營商每月買賣個股總金額逾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十者,即 列為分析對象。

三十三、該會就八十八年國內上市(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概況分析特色包括: 1.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較往年顯著受到企業重視;2.電子業為國內企業赴海外 發行有價證券主流產業;3.盧森堡為海外有價證券最主要上市及發行地點; 4.海外存託憑證之存託銀行及保管銀行市場寡占型態已成形。

三十四、該會一月六日函請期交所針對「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 行注意事項(草案)」案,再研酌特定情況發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之 具體認定標準暨控管規範。為研訂對結算會員、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及其以自有資金 存入、提取作業相關控管措施及查核作業規範。

三十五、期交所函報修正後「紀律委員會作業要點」草案,該會一月十日准予備查,另有 關修正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四項匿名檢舉案件,經理部門得予以結案存查乙節,本會仍請期 交所就具體事證之匿名檢舉案件,予以妥善處理。

三十六、證交所函報修正後「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該會一月十日准 予備查。本次修正案係依據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台財(一)第一九○五八號 函增列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項資訊。

三十七、該會一月十日針對證交所函報「研商認購(售)權證之定價模式相關事宜」會議 紀錄建議事項表示,有關權證發行人組成自律性組織洽悉;另發行人應揭露並解釋權利金 計價相關資訊等節,同意照辦。至於提高權證上市前發行人得持有數量或採註冊發行併上 市制度,以及放寬得採為標的證券之標準等案,因牽涉制度之變更與法規修改,請證交所 具體分析可行性,並進行專案研究後再議。

三十八、該會一月十三日針對繼承人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其股票應如何辦理過戶乙節,函釋 本部國有財產局因繼承人以遺產中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辦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股票所有權時 ,得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函及抵繳股票明細逕向公司辦理過戶,並由公司於股票背 面出讓人欄加註過戶事由係「抵繳遺產稅」等字樣。

三十九、該會一月十三日就證交所函報「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交割方式之改進建議」案,請 該公司針對「第三人給付條款」案提出進一步分析暨相關配套措施。

四 十、該會一月十四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規劃研提「證券投資信託法」草案報會供參。

四十一、該會一月十三日核定證交所函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廿六條及第廿七條 修正條文草案,將第廿七條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股票上市規定與廿六條台灣存託憑證之 發行條件合併為單一條文,並作部分文字修正,以求簡化。此外,上市單位將比照外國原 股上市規定,將台灣存託憑證之上市單位調降為二千單位,並增訂或市值不低於新台幣三 億元者,以期相互一致。

四十二、該會一月十四日公告有關上市(櫃)公司因合併衍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該上 市(櫃)公司所發行證券等相關問題處理原則,投信基金得繼續持有因合併關係成為利害 關係公司所發行證券,除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惟該基金於合併訊息公開後始投 資消滅公司所發行證券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前自行處分完畢。且投信基金於上市(櫃)公 司合併訊息公開後,應即依所公開之預計換股比率,擬制計算合併後之持股比率。關於投 信基金持有消滅公司終止上市(櫃)股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屬吸收合併者,應依存 續公司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至 於新設合併者,得準用現行計算日無收盤價格之計算方式,以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計算之 。

四十三、該會一月十四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 案件之作業程序,其中是類基金之審核採批次作業,八十九年上半年度之申請案件請於元 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而申請書件則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 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基金發行計畫」所載,檢具計畫報會。而是類基金推介,不得涉及對 新台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四十四、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未經登記受託買賣 業務之業務員,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核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申請發行以台灣茂矽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上市乙案,核有於取得同意函前即先行銷售之行為,違反 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予糾正。

(三)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員」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及「助理業務員 」執行「高級業務員」職務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四)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業務人員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 賣、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五)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報更新八十八年度財務預測乙案,核有缺失,應 予糾正。

(六)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之情事,核 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七)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僱用未具業務人員資格者從事債券自行買賣業務,核 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不符, 應予糾正。

(八)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主辦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並出具評估報告乙案,經查該公司對於本次增資用於轉投資之部分計畫內容, 未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要點」第參、三(九)3點 規定逐項評估,核有缺失,應予糾正。

(九)高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辦理客戶徵信作業時,未依證券管 理有關規定辦理,核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十)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式受益 憑證金額超過資本淨值百分之三十,違反該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 )第一一○九四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一)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式受益 憑證金額超過資本淨值百分之三十,違反該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證(二 )第一一○九四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二)金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 理規則」及本會相關函令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之規定,處該公司自八十九年元月十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止停業一個月處分。

(十三)金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研究員林昇德君及林明德君違反「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該會相關函令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 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該二人之職務。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胡明德。 2.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龍、許斯豪。 3.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蔡坤明、蔡林烈霞。 4.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5.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篤恭。 6.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勝舜。 7.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蔡招榮。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 2.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范芳源。 3.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葉秀奇。 4.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振橿、黃捷財。 5.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峰。 6.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永良。 7.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蔡坤明。 8.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國彬。 9.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余立雄。 10.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其嘉。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大中鋼鐵、源益農畜、紐新企業、凱聚、聚隆纖維、易欣技術工程等六家公司全 體董事。 2.中強電子、源益農畜、聚隆纖維等三家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 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立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敏祥。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者,為台硝股份有限公司吳治洋。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 1.優美椅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清華、林靜嫻、林靜修。 2.英屬開曼群島和瑞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黃政旺。 3.東陽榖物股份有限公司賴泗郎。 4.美商伊利諾工具公司Farrell W.James。 5.祿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余台生。

(二十)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處以罰鍰者,為元大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處以罰鍰者 ,為羅盛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貨商管理規 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 定,處以罰鍰者,為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十四)至(二三)等十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本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 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一月份主要會議:

(一)一月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一月七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案」 第十三次會議。 

(三)一月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場國 際化第十五次會議。 

(四)一月十二日上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度第一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五)一月十二日下午,召開研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經紀業務之證券商申請變更為期貨 交易輔助人之相關作業程序會議。 

(六)一月十二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三─期貨交易之風險控管 會議。 

(七)一月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電腦 系統之檢討與建置第十三次會議。 

(八)一月十七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九十五次業務會報。

 (九)一月十九日上午,召開研商規範國內公司債拆券發行所衍生相關問題會議。

 (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召開研商「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危機預警系統規劃方案」會議 。

 (十一)一月二十日下午,召開該會政風督導小組第十次會議。 

(十二)一月二十日下午,召開研商如何加強規範上市(櫃)公司併購所衍生的問題會議 。 

(十三)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十四)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研商「跨世紀證券市場整體政策規劃方案─股票發行市 場部分」會議。 

(十五)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月十五日上午,邀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湯雄先生,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流 通業現況簡介及對台灣經濟之影響」。

三、立法委員蒞會考察: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於一月十日上午蒞臨該會考察聽取該會及週邊單位之業務簡報。 四、歲末聚餐:

該會於一月二十日下午六時於十樓禮堂舉行八十八年歲末聚餐,其間各組室同仁表演精彩 節目,並穿插摸彩,場面相當熱鬧。

五、人事動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止)

(一)第七組林科長聖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辭職。

 (二)第七組周書記宜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自台北市南港區公所商調該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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