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一○次(89.6.1)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
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廿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
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第九一一次(89.6.15)委員會議部分
一、洽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及基隆分公司有僱用未經登記合格之展業員從事招攬有
價證券之承攬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處以警告處分,人員部分移請台灣證交所為適當處分案。
二、通過佳和佳里、佳和安南、金鼎台南、致和佳里、京華台南及京華學甲等四家證券商
六個營業據點於辦理投資人申購股票作業時,核有開戶、申購、集保及內部稽核等作業缺
失,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違規情節嚴重,依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等公司解除佳和證券佳里分公司經理人李鴻猷
、佳和證券安南分公司經理人許莉莉、金鼎證券台南分公司經理人李明郎、致和證券佳里
分公司經理人蕭家建、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經理人黃志行、京華證券學甲分公司經理人王
家峰職務案。
三、通過台育證券永和、古亭分公司及大府城證券台北分公司有僱用受法院依證券交易法
科以刑責之宣告,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之人、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受託買賣之業務、業務人
員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人委託買賣等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處大府城證券警告處分,台育證券則依同法第六
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古亭分公司經理人蕭亞民職務,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台育證券解除受僱人張瑋津、楊文山、夏廣慶職務,命令大
府城證券解除受僱人楊文山、夏廣慶職務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五月十五日核備證交所函報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之相關章則條文案。其中證
交所函報「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方案相關配套措施中,除上櫃公司於該方案公告實
施前股票已轉上市掛牌或已申請上市者信用交易資格優惠措施,仍應依該會「有價證券得
為融資融券標準」規定辦理。另本案申請對象為股票上櫃且達一年以上之公司,故不含二
類股票及管理股票,且於申請日前一年之上櫃期間內無變更交易方式或停止買賣情事者。
另明定申請公司送件申請之時點,採批次作業方式辦理。而已上櫃之證券業,如須轉上市
,須上櫃達三年以上,且須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函後,始得申請。另針對上櫃公司轉申請
上市股權未達分散標準,且不足股數在一百萬股以上或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者,得
免提出對外公開銷售。本案原則上採書面審查方式,故參酌現行上市審查費收取新台幣肆
拾萬元規定,予以減半,僅收取貳拾萬元之審查費。
二、該會五月十五日發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案,重點為:(一)放寬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時,其融資融券交易資格取得之條件
規定(即轉上市後僅由證券交易所針對「股權過度集中」部分立即審查,無庸再經過六個
月之觀察期);並授權由證券交易所擬訂該項作業程序報會核定;(二)本於衡平性之
考量,對於現行上櫃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於本案實施前已轉上市但因未滿六個月而無
法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增列溯及適用前揭放寬之規定:(三)前述兩種情形之股
票於取得上市融資融券交易之資格者,其適用之最高融資比率為五○%,最低融券保證金
成數則仍維持七成;(四)原本上櫃並未核准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普通股股票,或從未
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從事交易之普通股股票申請上市者,其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之取得,仍
適用現行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審查標準。
三、該會五月廿二日函請證交所檢討該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
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以落實上市有價證券因
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而須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之處理程序及執行時程。
四、該會五月廿三日針對期貨商公會訂定「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期貨(
權)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案,函請該公會依自律權責辦理,並參酌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
櫃買中心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上限費率制,研議於自律規則中訂定手續費上限費率制度
,並請期貨商將手續費費率標準於營業處所公告等事項。
五、該會五月廿三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研訂投顧業務人員行為準則,以加強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業務人員之自律管理。
六、該會五月廿四日函釋,公開發行公司連續二年虧損不得辦理資本公積轉作資本,另併
同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申報之增資案件,其審核係適用上開規範,故連續兩年虧損之公司於
補辦公開發行時,不得併同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七、該會五月三十一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
之一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增加業務種類之限制期限、增
訂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時,應參照增加業務種類之相關條
文辦理。
八、該會五月三十一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現行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百分之二提列違約損失準備,修正
為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二八提列,以及增訂經營自行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者,持有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值百分之十。
九、該會五月三十一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證券商審核要點」第參點、「證券
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同意函核發標準」第二點。主要修正重點為有關業務申請之期限限
制有一致性之規範。
十、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該會六月一日准予備查。
其修正重點包括:證券商代碼編碼規則重新定議、相關金額欄位數擴充等。
十一、該會六月二日函請台灣證交所研議修正「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條文
增列生技產業類別之掛牌上市公司。
十二、為加速證券商申請案件之審理,該會六月一日規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證券商各
類申請(報)案件之處理程序,主要係改由台灣證交所進行實質審核,再視案件轉報該會
與否。
十三、台灣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二條、審查
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貳七及肆九、就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
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第八條暨股票上市輔導及申請案變更證券承銷商作業要點二等規
定修正乙案,該會六月二日准予備查。主要係修正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之程序,由申請公司
檢附證交所函復之審復之審閱意見逕向該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毋須提交上市審議委員會
審議及董事會核議,亦不必陳報該會,以符合程序並加速審查流程。
十四、有關如何強化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案件,其內部人股權集中保管乙案,該會六月一
日函請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就下列事項研議具體方案報會:初次上市櫃內部人持股
應送交集中保管,除百分之五十須送交集中保管二年或二年以上外,其餘之持股於扣除供
上市櫃公開銷售後,應送交集中保管六個月之期限,研酌予延長一年;全體董監持股規定
之股權成數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研議續行要求強制集保;將上市櫃公司無法維持全體董監持
股成數列為停止買賣之事項。
十五、該會六月一日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將實質審查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
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申報更新財務預測之審查結果定期報會。
十六、該會六月三日函請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商經理人之登記業務,逕依職
權審查後予以登記,撒銷登記或不予登記。
十七、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增訂「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
及增修「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
度標準規範」部分作業項目內容,以配合證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乙案,該會
六月三日准予備查。另證券自營商、承銷商因業務需要,得依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
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規定,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
十八、該會六月十二日函釋,保險業持有之國外有價證券,如其發行人符合「外國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外國發行人」,並取得外匯業務
主管機關同意函及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櫃)條件之證明文件,得申請在台募
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
十九、該會六月十二日函釋:該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台財證(一)第○二五四六
號函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所稱「最近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
幅成長」,係以發行公司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為計算依據,
尚不宜以合併財務報表為認定標準。
二十、櫃買中心函報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四條暨「
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案,該會六月十二日准予
備查。本次修正案係針對櫃檯交易手續費改採上限費率制,修訂相關條文,並將於七月一日
實施。
二十一、期交所函報「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草案
)」、「期貨商、結算會員自有資金存入、提領作業控管措施」及「期貨商、結算會員以
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稽核作業規範」案,該會於六月十二日核備。本案主要係針對期
貨商或結算會員為維護期貨交易盤中交易之權益及履行結算義務而訂定,重點包括針對期
貨商或結算會員若為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因素辦理存入,
應於金融機構正常運作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提領;期貨商或結算會員若為客戶尚未繳交追
繳保證金而影響其他客戶下單之因素辦理存入,須於客戶補足追繳金額或平倉後三個營業
日內,且其會計帳上期貨交易保證金額等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始得向期交所提領。
二十二、投信投顧公會函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
為規範」草案,該會六月十二日准予備查。本案主要係規範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業
務廣告或舉辦投資分析活動行為,以維護合法業者形象,保護投資人權益。重點包括投顧
事業應將廣告及宣傳文件等自刊載或製播日起保存至少三個月;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
舉辦講習應遵守事項等規定。
二十三、該會六月十四日函復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之發行條件相同時,禁止拆券之設計
,單一券種之發行金額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二十四、該會六月十四日規定證券經紀商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仍應依該會規定公告自訂
證券交易手續費率內容。
二十五、該會九一一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行國外事業處經理人
程如牧職務處分案;佳和佳里、佳和安南、金鼎台南、致和佳里、京華台南及京華學甲等
四家證券商六個營業據點於辦理投資人申購股票作業時開戶、申請、集保及內部稽核等作
業缺失處分案;通過台育證券永和、古亭分公司及大府城證券台北分公司有僱用受法院依
證券交易法科以刑責之宣告,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之人、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受託買賣之業務
、業務人員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人委託買賣等情事處分案。
二十六、針對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因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二款規定情事,而經本會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限制上市(櫃
)買賣者,其被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解除條件,及未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前,再向
本會申請(報)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是否續予限制上市買賣,該會六月十五日重行檢討發布
處理原則。
二十七、該會六月十四日釋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款中有
關「會員資格」,係指取得在該交易市場直接從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交易之席位或資格者
。
二十八、該會六月十五日釋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所稱其他投資機構中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除成立之資金來源須為政府所有外,其投
資我國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投資盈虧亦均歸當地政府所有。
二十九、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受僱
人楊文山、夏廣慶之職務外,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二)台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古亭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
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命令該公司解除受僱人張瑋津之職務外,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
除行為時古亭分公司經理人蕭亞民職務。
(三)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投資開放式受益憑
證超過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核有違反證期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八三)台財
證(二)第一一○九四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四)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之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受僱人員楊坵珪職務外,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
以警告處分。
(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及天母分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
、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一款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
予以糾正。
(六)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辦中央產物保險公司股務事項作業,核有違反證期會七
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證管(71)四字第○七九五號函規定,應予糾正。
(七)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台南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
令該公司解除學甲分公司經理王定峰、台南分公司經理黃志行之職務。
(八)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
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命令該公司解除該分公司經理李明朗職務。
(九)佳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安南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
公司解除佳里分公司經理李鴻猷、安南分公司經理許莉莉等兩人之職務。
(十)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
該公司解除該分公司經理人蕭家建之職務。
(十一)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及基隆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
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胡定吾。
2.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敏祥。
3.中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立中。
4.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丁銘飛。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增寧。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天雄。
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胡定吾。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安。
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榮顯。
(十六)違反證交法第二十六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益華、友力工業、中強電子、尖美建設、大穎企業、大中鋼鐵、亞洲證券等七家
公司全體董事。
2.聚隆纖維、凱聚、友力工業、華新科技、易欣技術工程等五家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
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者,為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光訓
。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
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山陽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成立。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者,計有:
1.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立雄。
2.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李成祿。
3.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4.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5.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朝翔。
6.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王瑜。
7.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8.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秀明。
9.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建。
10.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尚文。
上列(十二)至(十九)等八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
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六月份主要會議:
(一)六月一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一○次委員會議。
(二)六月五日下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財務暨業務審查會」。
(三)六月九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案」第十七次會議。
(四)六月十二日下午,召開研商該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修正事宜會議。
(五)六月十三日中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場國
際化第十八次會議。
(六)六月十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七)六月十四日下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第二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八)六月十五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電腦
系統之檢討與建置第十五次會議。
(九)六月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一一次委員會議。
(十)六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三:期貨交易之風險
控管會議。
(十一)六月十六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十二)六月十七日上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內
容會議。
(十三)六月十九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九十九次業務會報。
(十四)六月十九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五:強化自律組織功
能會議。
(十五)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十六)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召開研議新制證券交易上限手續費率相關事宜會議。
(十七)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研商關係企業集團、關係人、董監事股權交易、相互持
股、董監事持股設質設建檔問題會議。
(十八)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一二次委員會議。
(十九)六月三十日上午,召開該會政風督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
二、專題演講:
四月十七日上午,邀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秘書長春堂,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
消費者保護法」。
三、國父紀念月會:
四月三十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八十九年第二季國父紀念月會。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