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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1.
吳太太是股票菜藍族,她最關心每年上市、上櫃公司、未上市公司中,誰最會賺錢及其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但希望不出門就能將這些資訊一網打盡,她要如何尋得呢?
處理情形
根據吳太太來電詢問,本單位提供她一個不能錯過的網站──證券投資資訊網,網址:http://www.sfi.org.tw,其內容涵蓋上市(櫃)公司基本面、財務面、內部人持股異動、轉投資及每月營收等資訊;並有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基本面、財務面資訊;同時還有證券市場交易概況,包括每分鐘指數,以及個股、各類股之每日、週交易狀況,並有零股交易、鉅額成交、融資融券、集保庫存等證券交易資訊,可確實瞭解市場脈動。
此外,針對投信、投顧、外資基本資料檢索,可得知包括基金之經理人、基金淨值、基金名稱、投信公司股東代表人以及投顧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中英文名稱、保管銀行等詳細資料,可透析國內外法人狀況。以上皆可免費提供吳太太即時、正確而豐富的證券投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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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先生為A公司之經理人,民國88年12月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票若干張,嗣後於89年1月間以每股30元賣出A公司股票1張,又於同年2月間以每股15元買進A公司股票1張,期間價差為15,000元,上述情形經A公司董事會獲悉,請求其依證交法第157條之規定,將價差利益歸還予公司。經甲先生向公司表示,主管機關證期會曾函釋,有關現金增資所購入股票,不屬證交法第157條取得之範圍,故無歸入權之適用,請問甲先生之主張是否有理?
處理情形
有關現金增資認購之股票、證期會於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八)台財證(二)第二四○九四號函規定,因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盈餘轉增資而得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於此案例,A公司之董監事於計算甲先生之應歸入利益時,並未將其於八十八年底現金增資所認購之股份列入配對,即已將其排除在「取得」之範圍。
另關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行使方式,依證期會七十六年七月六日(七六)台財證(二)第三八七五號函釋「凡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即應受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十七條之規範,至於進出累計總數多寡,股票編號是否相同,或實際交割者為何一批股票,皆非所問。」故甲先生在賣出持股後六個月內如有買進A公司股票之情事,即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因此,甲先生之申復,於法無據。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