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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郭秀春(證期會查核員)

壹、前 言

  背書保證雖屬或有負債性質,惟被背書保證者若無法履行其債務義務,即須認列損失及負債,造成背書保證者重大財務負擔,例如前爆發財務危機之國產汽車、大中鋼鐵及友力工業等,即因上開原因認列鉅額損失及負債,嚴重影響其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為使上市(櫃)公司審慎辦理背書保證事項,特再次介紹本會「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重要規定並釐清重要觀念。

貳、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重要內容介紹

一、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但金融、保險公司從事營業
為之背書保證,得不適用本要點。(詳本要點參、一及捌、四)

二、得背書保證對象

  上市(櫃)公司得背書保證之對象,除有業務關係之公司、子公司及母公司外,上市(櫃)公司因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
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亦得為背書保證。(詳本要點肆)

三、決策及授權

  上市(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評估其風險性,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亦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並經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提報股東會備查。(詳本要點捌、二)

四、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應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詳本要點柒、一)

(二)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詳本要點柒、二)

(三)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詳本要點柒、三)

五、資訊公開

(一)上市(櫃)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詳本要點柒、四)。

(二)上市(櫃)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辦理申報外,其背書保證餘額達本要點伍所訂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辦理申報。(詳本要點伍及陸、一、二)

(三)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有本要點伍各款情事之一者,母公司應將子公司背書保證事項辦理公告申報,但子公司位於國外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為之。(詳本要點捌、四)

六、實際背書保證金額超限時,應辦理之事項

(一)上市(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詳本要點捌、二)

(二)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要點肆之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全部銷除,並報告於董事會。(詳本要點捌、三)

參、常見缺失事項

玆將上市(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業務常見缺失事項列述如下:

一、背書保證對象

(一)本要點肆、一業已明訂上市(櫃)公司之背書保證對象僅限於公司,惟仍有部分上市(櫃)公司為個人背書保證。

(二)上市(櫃)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而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惟其餘出資股東未同時按持股比例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各出資股東未實際參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依本要點肆、二規定:「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又依本會(八八)台財證(六)第七二一○六號函釋:「公司依本要點肆、二規定為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須符合各出資股東係基於共同投資關係設立被投資公司、全體出資股東均依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及實際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等條件。上市(櫃)公司如欲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須符合(八八)台財證(六)第七二一○六號函釋之三項條件,始可為之,惟經查部分上市(櫃)公司誤認為只要本身依持股比例為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即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而未注意其餘出資股東是否亦按持股比例背書保證,及全體出資股東是否均實際參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二、辦理背書保證之程序

(一)未依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背書保證,例如未依職權劃分規定逐層複核、未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章等。

(二)公司之負責人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擅自以公司名義對不符本要點規定之對象為背書保證:

  依本要點捌、二規定,上市(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亦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邇來查核發現部分上市(櫃)公司之負責人,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擅自以公司名義對不符本要點規定之對象為背書保證,事後亦未提報董事會核備。嗣因被背書保證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償還借款,上市(櫃)公司因而認列鉅額損失,損害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

三、消除計畫之訂定

  依本點捌、三之規定,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要點肆之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訂定消除計畫。惟經查部分公司並未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肆、結 語

  上市(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切實遵守本要點相關規範,審慎評估背書保證風險並確實遵循內部程序辦理背書保證,內部稽核亦應詳為稽核,俾降低經營風險,保障投資人權益。

  上市(櫃)公司若未依規定辦理背書保證,導致公司產生背書保證損失,負責人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可不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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