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韓國金融監督管理局及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新規定及措施
林坤鎮(證期會科員)
壹、韓國金融監督管理局新措施
根據韓國金融監督管理局二○○○年十月份出版之週刊報導,為加強吸引外資進入該國證券市場,並放寬機構法人投資共同基金之限制,該局最近採取兩項措施:
一、上市公司財務揭露應以英文為之
韓國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因應資本市場之國際化及加速外資進入其市場,因此要求於證券交易所(KSE)及KOSDAQ掛牌之公司必須同時以韓文及英文作財務資訊揭露,俾便外資能即使取得本地公司之資訊並增加渠等對該市場之信心。該項措施預定自二○○○年第三季財報開始實施,並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單一報表開始適用。長期目標則擬對於所有財報皆採雙語揭露。
二、放寬機構投資者投資共同基金之規定
依韓國商業法規定,共同基金被視為證券投資公司,因此金融機構投資共同基金同樣受投資其他上市公司之限制規範。因此,商業銀行投資任何單一共同基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保險公司及投資銀行投資任何單一共同基金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經過修法後,上述該等行業對於共同基金之投資限制已完全解除。惟信用機構(CreditUnions)仍只准投資持股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共同基金。
另,金融機構投資共同基金亦無須事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局之同意(以前規定金融機構如欲取得共同基金流通在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必須事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局之核准)。
貳、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新措施
一、修正後之規則17j-1生效日期及緩衝期限
美國證管會於一九八○年即根據一九四○年投資公司法規定,訂定規則17j-1要求基金公司訂定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以防範內部人員從事個人交易行為導致不法情事產生。
為防範渠等買賣與自己相關之基金所投資之相同標的證券,並藉機進行個人之詐欺或炒作行為,規則17j-1規定:1)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顧問)以及主辦承銷者等相關人員應採取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2)特定人員應根據規則17j-1向各該公司或單位報告渠等之個人投資情況。
一九九九年八月廿四日公布修正後之規則17j-1(公布編號:33-7728)重點在於:1)強化董事會藉由「道德準則」監督基金關係人之個人投資行為;2)協助基金管理階層監控基金之運作完全符合規則17j-1。
該會修正後之規則17j-1自1999年10月29日開始生效。但為容許適用該修正規則之相關人員有足夠時間採取配合措施,美國證管會乃採取以下緩衝措施:
(一)2000年3月1日前所有適用規則17j-1所規定之相關人員(基金之投資顧問、承銷商及其所屬人員)必須:1)確認所謂「利益接近人士」並告知渠等應行申報之義務;2)採用管理人員或法務人員檢視各17j-1所訂適用人員交易及持股之程序;3)建立應申報人員及負責查核人員之相關紀錄。
(二)2000年9月1日前:1)每支基金之董事會必須通過該基金、其投資顧問及主要承銷商之道德準則;2)所有適用規則17j-1所規定之相關人員必須向基金董事會提供其經認可之原始年度報告;3)每位利益接近人士必須提供渠等年度持股報告。
(三)2000年3月1日以後:1)未事先取得基金或基金顧問之同意,投資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自首次發行(IPO)或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中取得最終利益(beneficialinterest),基金及其顧問必須保留核准上述情事以及同意理由之紀錄;2)2000年3月1日以後成為利益接近人士十天內必須向其單位申報渠等原始持股報告。
二、修訂資訊充分揭露法規以防範內線交易
鑑於許多發行者在對投資大眾作資訊公開揭露之前,即已事先對一些特定人士(例如分析師及機構法人等)選擇性地透露部分重要尚未公開之資訊(比如獲利數據),此舉不僅失去市場的公平性,也失去了投資大眾對市場的信心。於是美國證管會乃於本(二○○○)年八月十五日公布修訂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Regulation FD【Fair Disclosure】、Rule 105-1,Rule 105-2)(編號:33-7881)以確保投資大眾的權益,並向本年十月廿三日生效。
(一)Regulation FD(Fair Disclosure)公平揭露規則:
規範發行人作選擇性揭露的一項新規定。該規定規範當發行人或其代表人對某些特定人士(一般而言,不外乎可能利用所取得資訊進行交易並獲利的市場專家或該標的證券持有者)揭露重大之非公開資訊時,該等資訊則應對外公開揭露。揭露時機視該選擇性揭露是否有意圖的,如係有意圖的選擇性揭露,則該資訊應同時對外公開揭露;如非有意圖的,則該資訊應儘速對外公開。新規定同時要求資訊揭露應以8-K表格(Form 8-K)申報。
(二)Rule 105-1:
規範有關交易者於「使用」或「知悉」非公開之重大資訊致引發內線交易責任之相關事項。
當某人藉得知某訊息而從事股票買賣時即認定其係以非公開之重大資訊進行交易。該規定同時也訂定一些正面的防衛措施以允許某些人在特定環境下如能證明所取得資訊並不是其從事買賣的決定因素,則可進行交易。
(三)Rule 105-2:
規範有關家族/集團成員或其他非業務關係者在所謂「內線交易盜用資訊理論」(misappropriation of information theory of insider trading)下違反規定時所產生之責任等相關事項。該規定訂定三項通用基準以判斷取得資訊者應對提供資訊者承擔之誠信責任。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