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三○次(90.4.11)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至九十年四月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 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受僱人有受理未具客戶委託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及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等情事,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四項及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87)台財證(二)第○三一三九號函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行政助理蔡惠瓊予以停止六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太祥證券公司處分警告。
(六)寶來證券花蓮分公司有業務員未依客戶委託事項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以未經登記完成之業務員執行受託買賣業務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寶來證券公司對業務員曾德禎停止六個月業務之執行,對副理陳賑源停止三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公司予以糾正。
(七)豐銀證券公司有媒介客戶從事未經核准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之行為,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乙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豐銀證券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乙案,已循行政體系公告發布實施。
(九)關於承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向本會登記之營業處所外另設會員服務處營業等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二、朝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買賣「精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志皓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對該公司處以六個月停業處分;及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該公司負責人蔡傳旺職務。
三、大揚證券投顧公司研究員許崇仁君於任職復華證券投顧公司期間,涉嫌代客操作股票及勸誘代為操作期貨指數等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復華證券投顧公司解除許崇仁君之職務,另對復華證券投顧公司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糾正。
四、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萬勃成於非凡新聞台及商業台製播「股市黃金檔」及「股市高峰會」之投資分析行為時,核有於營業場所以外之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並涉及個股未來價位之研判;對
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未列研判依據,並足致使他人誤信,又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涉及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信投顧公司停止萬君三個月業務之執行;並對大信投顧公司予以糾正。五、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起自行停止營業迄今已逾三個月、將資金貸予他人、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均為零等情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撤銷國寶證券公司之許可。
第九三一次(90.4.25)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四月九日至四月二十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協和證券花蓮分公司經理林文隆有居間為客戶媒介借貸款項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該公司高級業務員林文隆暫停執行業務一年之處分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十六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不得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1.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2.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2.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本函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持有前述1.各款之有價證券者,即日起不得再新增,並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該會三月十三日釋示有關銀行行使抵押權經法院拍賣程序而取得之資產,於承受或標得該筆不動產之法院拍定日起算三個月內再處分,且法院拍定至再處分期間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無變動者,得以法院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鑑價報告。自法院聲明承受或標得資產,其「事實發生日」應以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或接獲法院核定文件之日孰前者為準。另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若已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柒之二點應公告申報規定之標準者,應依該要點規定取具鑑價報告;若未達處理要點第柒之二點規定之標準者,是否取具鑑價報告則依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三、該會三月二十日修正證券商所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他人使用之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包括:券商分租後實際供營業用場所設備仍應符合台灣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與公會所規定的標準、取消分租期限一年之限制以及刪除檢具相關分租資料向本會申報之規定等。
四、核定九十年度證券商繳存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為萬分之一•二。
五、核定九十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為萬分之○•三。
六、該會三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決議、推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制度,以及考量現行發行實務與管理之需求所作修正。
七、台灣證交所所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登記單一窗口化」作業,訂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正式上線乙案,該會三月二十六日准予備查。
八、該會三月二十九日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其契約價值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四分之一。
九、該會三月二十九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訂簡式公開說明書制度、配合行政程序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法規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等所作修正。
十、該會四月二日假來來飯店舉行第二屆APEC公司會計及財務報告任務小組會議,本項會議係首次在台舉行,計有亞太地區七個經濟體(美、加、澳、中國大陸、菲律賓、中華台北、新加坡)及兩個國際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國際會計暨財務發展委員會)共十七位代表出席本次會議。本次任務小組(TASKFORCE)會議目的,主要係檢討亞銀和世銀所進行的個案研究、顧問的文獻調查、以及本年財長會議報告所要進行的方向。
十一、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乙案,該會四月三日准予備查。本次係增訂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轉為一般櫃檯買賣股票者,其櫃檯買賣開始日成交價格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其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終止交易前之最後一筆成交價格或其公開銷售價格兩者較高者,為其漲幅之計算基礎;兩者較低者,為其跌幅之計算基礎。
十二、該會所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自四月三日起廢止。
十三、為落實專家責任,並提昇承銷商輔導案件品質,該會四月三日函請券商公會訂定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工作底稿抽核辦法報會核備。
十四、台灣期交所函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及「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標準」第六條訂定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上市時結算保證金(二萬二千五百元)、維持保證金(二萬七千五百元)及原始保證金(三萬五千元)收取金額乙案,該會四月三日准予備查。
十五、該會四月九日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企業籌資方式多樣化之需求,與增加海外籌措資金之管道,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之增訂,開放上市(櫃)公司得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以及未上市(櫃)公司得以所持其他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認股標的之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規定。
十六、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乙案,該會四月六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經濟部解釋簡化上市公司買回庫藏股註銷股份之作業程序。另為簡化上櫃公司買回庫藏股註銷股份之作業程序,該會四月六日函請櫃檯買賣中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後段增列「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之二條買回庫藏股並經銷除股份者,得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之規定,並於修正後公告施行。
十七、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部分條文修正乙案,該會四月九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增訂股票之保管效力不因原持有人身分變更而受影響,但持有人於保管期間因身分變更,且洽得初次上櫃時擔任董事、監察人補足同類股數提交集中保管後,得領回同額股數之股票。
十八、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暨櫃檯買賣中心函報「有價證券上櫃審查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乙案,該會四月九日准予備查。主要係調整上市(櫃)案件之審查費用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十九、該會四月九日重申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事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二十、該會四月九日釋示證券商若已依規定檢送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含年報、半年報、季報)報會備查者,則其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許可時,得免再檢送該等財務報告。惟若該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尚未送該會備查者,證券商仍應於申請時檢送之。
二十一、該會四月十日開放期貨商辦理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
二十二、該會四月十一日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1.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2.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c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十三: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莊舒 有盜賣客戶股票及盜領款項,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 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所疏失,且未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本會申報,應予糾正,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令令該公司解除業務員莊舒 職務。
(二)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爰對 貴公司予以糾正。
(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十八日間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與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一七六一號函令所規範之意旨不符,應予糾正。
(四)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副理陳賑源、營業員曾德禎查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為借貸款項之媒介等行為,應予糾正。
(五)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及受僱人蔡惠瓊分別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蔡惠瓊六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六)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一款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七)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林文隆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九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林文隆一年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那斯達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未經證期會核備之外國有價證券推介顧問業務,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六個月之停業處分。
(九)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許崇仁君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許崇仁職務。
(十)承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向本會登記之營業處所外另設會員股務處營業等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又承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鍾國強君執行職務時亦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請公司促其注意改善,同時加強人員執行業務之管理。
(十一)朝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蔡傳旺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朝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以六個月之停業處分,並依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朝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該公司負責人蔡傳旺職務。
(十二)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萬勃成君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萬勃成君三個月業務之執行。
(十三)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出具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申報案之證估報告,核有疏失,應予糾正。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者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計有:
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林學圃。
2.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顏森輝。
3.義新股份有限公司葉宗憲。
上列(十四)、(十五)等二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四月份主要會議:
(一)四月三日上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四月二十日下午,召開該會期貨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三)四月二十日上午,召開研議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期間資訊揭露之規範(冷靜期規範)會議。
(四)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違法案件移送程序相關事宜」會議。
(五)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召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報「建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相關配套措施規劃事宜會議。
(六)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召開討論「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會議。
(七)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三一次委員會議。
(八)四月三十日下午,召開「選擇權市場建置情形」簡報會議。
二、監察委員蒞會巡會:
四月十日下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蒞臨該會巡察,由財政部林次長宗勇率證券、期貨各週邊單位首長及該會業務主管舉行業務簡報。
三、專題演講:
四月二十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專題演講,邀請台灣大學法律系王文宇教授,講授「普通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研究」。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