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國際證券法規報導
(摘譯自 World Securities Law report, Volume 6, November 2000)

謝素真(證期會稽核)

美國-禁止發行公司選擇性揭露資訊

●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發布資訊揭露新規則(管理規則FD,Reg. FD),該規則自2000年10月23日起生效。Reg. FD規則禁止發行公司選擇性揭露資訊,嗣後公司重大、非公開資訊不得只提供給證券分析師或機構投資人,該項資訊如要提供給任何投資人,必須公開揭露。雖然Reg. FD規則豁免在美國上市之外國公司之適用,惟該等外國公司皆樂於遵循Reg. FD規範。

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起訴案件

●美國證管會(SEC)第一次引用10b-5(Rule 10b-5)反詐欺條款,下令某一德國公司停止其股票在美國境內公開買賣,雖然該德國公司在德國境內之該項行為符合德國當地法令規範,美國證管會仍予以處分;德商VebaAG(更名前為E.On),係德國當地大廠,於1999夏季與另一大廠Viag AG進行長達一個月的購併談判,當媒體追問購併案進展情形,Veba發言人皆予以否認,美國證管會推斷此種行為係誤導投資人而涉嫌違反美國證券交
易法,因而作成上述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內線交易新規範

●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內線交易新規則10b5-1(Rule 10b-5),自2000年10月23日起生效。10b5-1明確定義內部人基於內部訊息買賣之時點(when),俾方便內部人在不擁有重大非公開資訊之情況下,得規劃其證券之買或賣,即使之後(interim)獲得重大非公開資訊亦不致違反證券交易法。

日本-開放新制交易系統

●日本於2000年7月1日新改組成立之金融廳(th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FSA),係取代1998年6月金融大改革(Big Bang)初始成立之金融監督廳(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新成立之金融廳主要負責證券、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金融廳於2000年10月26日公告專屬交易系統審查準則(new guidelines for approving applications by proprietarytrading systems, PTSs),並自2000年12月1日起接受PTSs設立申請。PTSs之開放是為了保護投資人,以建立公平、透明之管理規範,促進市場成長。PTSs審查準則要求使用PTSs之證券中介機構每月申報其成交數量及相關交易資訊,並須向客戶揭露其交易規則,包括價格決定機制等。

●PTSs係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交易權益(equity)和債務(debt)等證券。旨在提供機構法人、證券經紀自營商等於官方證券交易所外使用之私營交 易系統。日本於1998年4月實施金融大改革(Big Bang)後,廢除「限定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之原則,使得專屬交易系統PTS(即指電子自動交易系統EC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成為證券業務之一種。

日本-東京證交所開闢不動產投資信託板

●東京證券交易所將於投資信託法修正草案(the amendments of the Investment Trust Law)立法通過後(預計2000年11月),計畫於公元2001年3月在該所另闢不動產投資信託板(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提供房地產業資產證券化流通場所,東京證交所並已擬妥REITs上市條款。

●根據不動產企業聯合協會(the Council for Real Estate Syndication)官員表示:現行不動產證券流通在外之總市值估計為2兆日元(約190億美元),預計東京證券交易所REITs開放初期可有效提升增加1兆日元(約95億美元)之不動產證券化市值。

新加坡-提案修訂內線交易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對於2000年3月修訂通過之內線交易法,規定只能處以民事罰鍰或民事賠償,警覺有所不足,因此計畫再度提出內線交易法修正案,加重處罰並擴大適用對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另一項重要改革方案為合併簡化現行證券業法(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ct)及期貨交易法(the Futures Trading Act),規畫擬以同一基準執照(Modular license)核准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同時擬放寬業界進入市場之障礙,俾提升市場競爭力。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於2000年11月2日公布「證券市場管理實務與行為規範(the Rules and Market Practices of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 Securities Market)」,第一章規範有關加強自營商造市程序(market-making procedures)時的保密責任與誠信;其他七章則規範有關客戶委託單、直接買斷交易、違約、政府標購售、附買回交易、利息計算、標準殖利率暨價格之計算等。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特別報導

●英國國會去(2000)年通過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ISMA),預訂本(2001)年夏季生效,俾取代1986之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FS Act),屆時金融服務局(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將成為金融服務業,包括證券、保險、銀行等九大金融服務事業之唯一主管機關,並將站在第一線取代所有自律機關(SROs)之功能。

●FISMA所定義的專業名詞與FS Act雖有差異,但含蓋的範圍相去不遠。將來業界與FSA之關係可能更加正式,但也會較鬆弛;另外FISMA對所有“受管理之業務活動(regulated activities)”皆要求必須事先申請取得營業執照(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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