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二六次(90.2.8)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年二月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二、通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申請設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案」。
三、通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申請設立「遠東大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案」。
第九二七次(90.2.22)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二月五日至二月十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券商公會所報修訂「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商
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乙案,該會一月二十日准予備查。本次主要係配合「證券商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修正,開放證券商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委託經主管
機關核可或具外國交易市場會員或交易資格之證券商為複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並得將有價證券以複委託證券商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之保管機構所作之修正。
二、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資訊軟體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該會一月二十日准予備
查。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有關設立年限須滿五年之規定,並將強制集保期間由四年縮短為
二年。
三、該會一月二十日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變動事前
暨事後申報書格式九種。
四、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
該會一月三十日准予備查。本次重點係修正全權委託、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以出具委
任書,委由代理人辦理開戶,以及明定證券經紀商編列客戶帳號之準則等。
五、台灣期交所函報「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
文乙案,該會一月三十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規定「已辦理改善」、「經辦理
改善後仍未達標準」之認定方式,另對未依規定繼續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結算會員增訂十
五日內之限期改善時間。
六、該會一月三十日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審查表
」。
七、該會一月三十日公告「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應行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停止適用。
八、該會一月三十一日同意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原則允許一個基金經理人於一定條件下得
管理二個基金。
九、台灣期交所函報「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後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及「動
用未違約結算會員交割結算基金支應違約金額之分擔比例規定」乙案,該會一月三十日准
予照辦。
十、該會二月二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條文。主要係增訂上市(櫃)公司可發行海外附認股權公司
債。
十一、台灣期交所函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會二月五日請其修正後准予備查
。本次業務規則之修正主要係配合本會前發布修正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及「期貨商管理規則」之修正內容,進行檢討修正。
十二、該會二月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修正草案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增列「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查核意見類型、
酌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應更正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擴充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稱「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範圍、規定公司以資本公積撥
充資本之比率、擴充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業務人員之範圍、定義短線交易「具有股權性
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範圍,並明確區分同種類及不同種類有價證券短線交易歸入利益之
計算方式。
十三、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敦南分公司及受僱人員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員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應予糾正。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錚。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計有:
1.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專音。
2.達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中。
3.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傅兆林。
4.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顏森輝。
5.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涂熯泉。
6.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陳敏利。
7.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黃榮川。
8.立大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汝昭。
上列第(三)、第(四)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二月份主要會議:
(一)二月一日上午,召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
(二)二月五日下午,召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討論會議。
(三)二月八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二六次委員會議。
(四)二月九日上午,召開研商「外國機構擔任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相關事宜」會議。
(五)二月十四日下午,召開研商落實「以服務取向替代管制取向」之建議事項執行情形表會議。
(六)二月十四上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七)二月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三次業務會報。
(八)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二七次委員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二月十六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專題演講,邀請台北大學法律系陳春山教授講授「資產管理公司(AMC)運作模式與法制」。
(二)二月二十三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專題演講,邀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馬黛教授,講授「歐美新興企業股票市場之組織結構與交易機制。」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