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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陳先生曾購買甲上市公司股票二張,某日證券商營業員告知,甲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不佳,即將進行減資或遭合併,甚至有跳票遭下市之虞。陳先先因信賴營業員之專業能力,所以急忙將持有之甲公司股票賣出,嗣後竟發現甲公司股票交易正常且上漲,也無該公司不利之重大訊息出現,因此有下列疑問:

(1)營業員是否可以提供該股票之資訊,或是就公司營運、財務情形、股票或投資前景、報酬率作分析?若該公司營業員不斷鼓吹客戶賣出,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2)陳先生認為股票賣出後,因股價上漲,而有差價損失,可否主張求償?

關於陳先生之疑問與本案之分析,以下說明:

(1)證券商業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所以對於客戶之服務,除應符合法規規定外,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來加以考量。

  本案中,陳先生之營業員將甲公司不利之訊息告之,是否會影響陳先生之判斷,造成損失情形,可視其行為是否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款「……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騙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及第十四款「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等規定加以論斷。

  依照案例所述情形,營業員告知陳先生甲公司之營運或財務情形時,陳先生應先確認該項資訊是否正確,若營業員所提供之訊息不正確或為虛偽不實,即有可能違反上開條文第十款規定,因為客戶多信賴對營業員專業能力,與在市場之經驗,因此很容易就會信任營業員所提供訊息,而作出投資判斷。故對於公司營運不佳將減資或合併甚至下市訊息,因屬於公司之重大訊息,若有不實傳述,將輕易導致投資人作出誤信之判斷。此外若營業員又提供股票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並勸誘買賣時,同時違反第十四款規定。

  至於營業員若對證券投資提供研究分析或是推介建議之行為時,即可能已涉及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規則。但目前在實務上營業員與客戶間若私下之討論或聊述證券投資之內容與意見,是否可論斷營業員已違反上開各種規定,誠難以評斷,故投資人除查證是否為虛偽不實訊息外,可請求保留相關錄音帶(保留談話之過程與內容),以作為日後司法爭訟時之評斷。至於營業人員為免有爭議情形出現,對於與客戶間討論之證券投資內容,除應出於合理正確之依據,並要告知客戶查證訊息之方式,且不可有勸誘之行為,以免違法。

(2)陳先生因誤信營業之訊息,導致恐懼而賣出股票,事後發現股價上漲,認為受有損失,是不可主張求償,應視營業員行為是否違反上述管理規則,此可從以下幾點判斷:

(1)營業員提供訊息是否正確。(2)是否有勸誘買賣行為。(3)投資人因誤信所作之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可以推斷有必然的相當因果關係。若符合以上要件時,則因證券商違反委任契約之誠信原則,應對於投資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

2.最近看到報章雜誌報導大陸B股很熱門,漲得很決,不知道目前可否去投資購買大陸股票?風險如何?

處理情形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而依行政院發布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則將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之投資行為排除在許可範圍之內。因此目前法令並不允許國人購買大陸上市股票。

  大陸股市發展時間較晚,證券相關法令對於資訊公開、公司財務、業務控管查核等投資人權益保障措施較不完備,且大陸目前仍為社會主義制度,法令易受政治的影響,投資風險較高。另外由於目前我國相關法令禁止直接買賣大陸股票,若透過其他管道買賣,則因不受國內法令規範,一旦滋生糾紛,投資人權益恐難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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