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二二次(89.11.30)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O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大興證券台北分公司有營業員於暫停執行職務期間仍繼續接受委託買賣、代客保管集保存摺、代為決定有價證券買賣之數量及未經登記許可之營業處所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三、十一、十七款規定,公司部份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人員部分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對該公司業務員沈洋、謝桂齡、范欣羚三人警告處分,另對該分公司經理人陳伯勳、業務員謝秋宜予適當處置,其餘人員因台灣證券交易所予暫停執行業務處置,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六)「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業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發布案。
(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業於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發布案。
二、通過對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黃銘祐、林東翹會計師受託辦理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業務,核有廢弛職務而有重大疏漏之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以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四個月案。
三、通過對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阮呂芳周會計師、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林寶珠會計師受託辦理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業務,核有廢弛職務而有重大疏漏之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以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四個月案。
第九二三次(89.12.14)委員會議部份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關於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國內基金投資於該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證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予警告處分案。
(六)關於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證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予警告處分案。
二、通過對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偉(化名陳建宏)於非凡商業台所製播「股市第一線」之投資分析節目內容,有涉及個股未來價位研判及未說明理由直接推薦或勸誘特定股票等違規情事,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通投顧停止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五十六條後段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處分案。
三、通過對寶裕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鄭瑛堂於產經日報發表證券投資分析內容,有就個股買賣進行推介,並對個股未來價位作預測研判,且有足致他人誤信或其他顯著違反事實行為等違規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寶裕投顧停止鄭君六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十一月二十日釋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股票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須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雖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於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未經該會核准撤銷公開發行前仍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其於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依前揭規定,仍應向該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二、該會十一月二十日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其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亦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櫃臺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第九十三條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三條修正條文,該會十一月二十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一、十二款以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款及十八款規定有關開戶規定所作修正。
四、該會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定台灣證交所所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所規定外國投資控股公司認定標準要點。
五、該會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測驗及認可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委員會組織細則」。
六、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受捐贈或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票,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列示於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減項之庫藏股股票帳面金額,免依該會八十九年元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七、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告日本大阪商品交易所上市之「鋁期貨契約」及「TSR20生膠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八、台灣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三條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櫃檯買賣中心所報「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會十一月二十二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避免類似上市公司順大裕因資本額變更換發新照後逾六個月,新股仍未換發,致其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出現差異之情事發生,故修正規定請上市櫃公司有前述情事應召開記者說明會對外說明並規範減資相關程序。
九、財政部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本次修正主要將現行以行政函令規範之重要事項納入管理辦法。
十、該會十一月三十日舉行第九二二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對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黃銘祐、林東翹會計師受託辦理國揚實業財務報告簽證業務,有廢弛職務而有重大疏漏之情事,依證交法處以停止辦理證交法所定之簽證業務四個月案;對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阮呂芳周會計師、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林寶珠會計師受託辦理台灣日光燈財務報告簽證業務,核有廢弛職務而有重大疏漏之情事,依證交法處以停止辦理證交法所定之簽證業務四個月案。
十一、該會十二月一日公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上市之「歐元期貨選擇權(Options on Euro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十二、台灣集保公司所報「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發現偽、變造有價證券處理程序」乙案,該會十二月一日准予備查。
十三、投信投顧公會所報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員工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該會十二月二日准予備查。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縮短員工及其關係人持有基金時間之限制。
十四、台灣證交所所報本(八十九)年度年終,九十年新年暨農曆春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後交易日及開始交易日期乙案,該會十二月四日准予備查。
十五、該會十二月四日規定自即日起投資人得因委託不同證券投資信託或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而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司)各開立一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惟證券經紀商應明確區分投資人之各個不同全權委託帳戶及非全權委託帳戶之權責,以利管理。
十六、該會十二月四日規定各上市上櫃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及抄送各證券相關單位之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年報、公開說明書及每月營運情形等資料時,均應於各表報之封面右上角增印其股票代碼,以利分類整理作業。
十七、該會十二月六日發布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本辦法係配合證交法第七十五條修正訂定,以暢通證券承銷商出售其因包銷所取得有價證券之銷售管道,俾增加標的證券之流動性、降低其包銷風險,並提高證券承銷商之包銷意願。
十八、該會十二月六日規定有關第二類股票之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之相關作業,其要點包括:1.第二類股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其發行價格之訂定不宜與時價悖離;2.第二類股票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得申請以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掛牌交易;3.依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申辦現金增資案件,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財務預測,證券承銷商並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評估揭露。
十九、臺灣期交所函報本(八十九)年度年終、九十年新年暨農曆春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後交易日及開始交易日期乙案,該會十二月十一日准予備查。
二十、該會十二月十二日訂定「辦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增(減)資暨合併發行新股案件作業要點」。
二十一、該會十二月十三日核定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為調整結清帳戶之處理程序為:1.終止契約2.通知參加人結清帳戶3.參加人帳戶結清後辦理銷戶。
二十二、該會十二月十四日函釋:發行公司如同時向本會申請(請)以國內現金增資及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且屬同一計畫,以國內現金增資及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合計總募集金額作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認定基礎。
二十三、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十二條、「審查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作業程序」第一、第二、五條、「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二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十八條文規定乙案,該會十二月十五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上櫃公司轉上市,除普通股外,可併同申請轉換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等他種有價證券申請轉上市,以及初次申請上市公司若遇有「審查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適用時(即集團企業不宜上市條款規定),應經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十四、該會十二月十六日核備台灣期交所函報「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延長交易時間。
二十五、台灣證交所函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九條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草案,以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乙案,該會十二月十六日准予備查。
二十六、該會十二月十八日核定投信投顧公會所報「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委任契約範本」及「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範本」。
二十七、集保公司為配合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相關作業,修正該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第一○一條及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一條之三等條文,該會十二月二十日准予照辦。
二十八、台灣期交所函報「結算會員處理委託期貨商部位作業程序」修正條文,該會十二月十八日准予備查,本案係延長交易時間而變更結算會員部位調整的作業時間。
二十九、該會十二月二十一日補充解釋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如有存放於信用評等未符標準之金融機構者,應至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底前調整之規定,惟如該金融機構有流動性問題並於本部採取監管或接管期間或經本部同意委託經營期間內者,可不受前述限制。
三十、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暨「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條文,該會十二月二十一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債券系統交易及交割時間由十二時延長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十一、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阮呂芳周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疏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四個月處分。
(二)黃銘祐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疏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四個月處分。
(三)建弘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出具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申請案之評估報告,核有疏失,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予糾正。
(四)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外事業處於八十五年底至八十七年間,曾對外從事以國內股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業務,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於文到十日內解除行為時國外事業處經理程如牧職務。
(五)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有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職務,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應予糾正。
(六)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核有業務員代客保管存摺、以助理業務員擔任展業員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本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二二六九號函等規定,應予糾正。
(七)數位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底所持有之大魯閣公司股票及八十九年一、二月份所持有之台化公司股票成本有逾越該公司自訂風險管理辦法中所定一億元額度之規定,核已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十點有關各服務事業應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八)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經理之台灣、中華、中華成長、中華安富、中華成功、中華龍鳳、中華一○○、中華龍騰電子、中華店頭五十及中華台灣精典等十個基金,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四月間投資於與該公司具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股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九)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經理之廣福、新台北、萬得福、福王、價值、電子、小型、雙福、福元、亞洲科技、全球台商、店頭、台北等基金,自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投資於與該公司具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股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十)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陳宏偉君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陳宏偉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依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五十六條後段規定對該公司處以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處分。
(十一)寶裕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瑛堂君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鄭瑛堂君六個月業務之執行。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處以罰鍰者,為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桂田。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
2.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黃榮川。
3.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4.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5.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王瑜。
6.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林學圃。
7.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成德。
8.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
9.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桂田。
10.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顏森輝。
11.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吉喻。
12.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盛雄。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芳裕、李天德。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
(十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潘方仁。
上列(十二)至(十六)等五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二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二月二日上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
(二)十二月五日上午,召開本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三)十二月七日上午,召開本會第一○二次業務會報。
(四)十二月八日上午,召開本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五)十二月八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案」第二十次會議。
(六)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整合公開說明書與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資訊、引進簡式公開說明書制度及利用網際網路公開資訊之規劃方案會議。
(七)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召開研商「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主題六『資金取得』第二子題『檢討上市、上櫃及第二類股票制度之相關規範及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作業』及第三子題『關於認股權證等新金融商品之發行』」子題預備會議。
(八)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召開本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九)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召開研商整合公開說明書與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資訊、引進簡式公開說明書制度及利用網際網路公開資訊之規劃方案第二次會議。
(十)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內容會議。
(十一)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召開研商「已公開財務預測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公開損益自結數」座談會。
(十二)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召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查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
(十三)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引進簡式公開說明書制度暨利用網際網路公開資訊規劃案會議。
(十四)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研商「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主題六『資金取得』」主題預備會議。
(十五)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會議。
(十六)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召開研議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乙案會議。
二、國父紀念月會:
該會八十九年第四季 國父紀念月會暨慶生會,於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假該會十樓禮堂舉行,邀請張錦貴教授演講「二十一世紀提昇競爭力──突破現狀、開創新局、成功必勝」。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