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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蕭先生於A證券公司買賣股票,聽聞該公司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逾一定數額以上,可給予手續費折讓(俗稱退佣)之優惠,此種作法是否合理?

處理情形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向委託人收取之費用,稱為手續費,目前手續費率採上限費率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即證券商於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以下,自行訂定費率。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修正條文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如下:

  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之費率,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之上限自行訂定,並於營業處所公告,該費率標準於實施前及日後調整前應向證交所申報備查。

  證券經紀商所訂定之手續費費率(或折讓)標準,得自行依一定費率收取後,再按一定期間(月、週等)結算,如有應退還或折減款項,應劃撥至原客戶交割帳戶,並於客戶對帳單月報表及向證交所申報之月計表中載明。惟證券經紀商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予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案例

2.劉小姐支付數萬元加入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會員,為期半年,該公司提供每日傳真股
市最新消息及熱門具潛力個股資料予劉小姐,但劉小姐加入後第二天即後悔,擬退出會員
,請問可否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退費?

處理情形

  依據七十三年九月廿二日字號(七三)台財證(三)第二六八五號函「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證券投資人委任時,應訂定書面委任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其應行記載之主要事項如下列: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人之名稱或姓名、事務所或住所。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含證券種類及其原
發行國家或地區,或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及其投資標的。)

(三)證券投資人應給付報酬、費用之數額、給付方式及計算之方法。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委任關係而得知證券投資人之財產狀況及其個人情況,應有
保守秘密之義務。

(五)證券投資人未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同意,不得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研究
分析意見或建議之內容洩露予他人。

(六)委任契約變更或終止之原因及方式。

(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委任事務,但不得收受投資人資金
或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亦不得與投資人為證券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

(八)委任契約之存續期間。

  爰此,本中心建議投資人加入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會員之前,務必先充分瞭解該公司
提供何種勞務及內容,是否與本身之需求相符。付款前應先詳加閱讀書面委任契約,尤其是否有訂定退費條款,以免日後產生紛爭。

  綜上所述,劉小姐可否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退費,需視契約而定,如未有明確約定時,仍須依據民法有關委任關係規定主張相關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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