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四二次(90. 10. 25)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條文乙案,本會已循行政體系公告發布實施案。

(六)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林文勇於有線電視投資理財節目之言論,涉嫌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議處:一、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予該公司糾正。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林員三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七、正群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業務員畢如平於房金衛視台「股市新主流」及「操盤大師」節目之投資分析行為,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等規定,經議處:一、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十四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該公司糾正。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畢員三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八、有關金發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試用人員王天佑暨研究員黃清貴等人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經議處: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黃員一個月業務之執行,另王員因同一違規情事業經投信投顧公會依會員自律公約處罰完畢故不再處分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九月二十五日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對於投資人之融資融券,當融資期限屆滿未經清償而須為處分者,得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前,提供其他擔保品,並經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與投資人之書面同意後,得暫緩對標的證券之處分,不適用違約處理程序。

二、財政部為審理證券金融事業之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事項,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銀行法第五十四條、證券交易法以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之修正,並因應客觀環境變化。其修正要點包括:將證券金融事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檢具之書件之一「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修正為「驗資證明書」、修正證券金融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證券金融事業經營業務範圍、得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之項目以及資本額之查驗改由該會辦理。

三、為配合經發會所達成之共同意見,該會九月二十八日核定臺灣證交所函報修訂「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既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訂「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處序」乙案。修訂重點包括:修正公司決議通過終止上市上櫃議案之方式及門檻、修正董事及監察人承諾收購股票之收購價格、增訂董事及監察人應開始收購日期及收購期限以及將終止上市(櫃)之公告期間由四十日縮短為二十日。

四、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該會九月二十八日核備臺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之上市(櫃)相關章則草案。另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該會亦配合規範相關事項如下: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申請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可免向該會申請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及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以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自轉換前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應先填補虧損,始得分派,且排除現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分派比例、分派年限限制之適用,該資本公積得於轉換當年度轉增資以配股,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限制。

五、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並配合經發會財金組關於「檢討修正TDR發行交易規範,及其實務發生之問題,以活絡TDR市場」之共同意見,該會九月二十八日發布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改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允許外國發行人可同時向本會及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送件申請、將外國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排除於專戶存儲之規範範圍、申報資料改由外國發行人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以及增訂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司債及認股權不得分離之規定。

六、關於經發會共同意見結論:「簡化外資投入股市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乙案,該會九月二十八日簡化放寬下列四項:

(一)取消現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成立年限「須滿一完整會計年度」之限制。

(二)放寬因公司(或基金)組織變更或改組開立分戶之規定。

(三)將外資申請書表改採中英文對照方式列印。

(四)建置外資因基金管理機構重組合併,或基金經理結構調整,有關帳戶間資產移轉之模式。

七、為配合將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納入制度化管理,並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以保護投資人,該會九月二十八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

八、該會九月二十八日核備櫃檯買賣中心函報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交易之相關規範,並核定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標的名稱為「興櫃股票」,預訂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為因應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有關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與擴大帳簿劃撥適用範圍之規定,並配合財政部證券既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之修正,該會九月二十八日預告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為提昇證券商競爭力,擴大證券商承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範圍,同時因應各國金融及證券業者國際化、自由化及電子交易發展趨勢,該會九月二十八日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修文修正草案。

十一、該會十月九日開放證券商得依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之規定,經營新加幣利率交換業務。

十二、台灣期交所函報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各規章第十三條條文乙案,該會十月十二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證交所提供之本指數各成分股當日「開盤價」計算之指數訂定之規定,改為依本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定,以明訂最後結算價之新計算方式及其計算之時間基準。

十三、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昇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七月份月計表顯示自營部門持有茂矽公司股票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二)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七月份月計表顯示流動負債總額超過其流動資產,核已違反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應予糾正。

(三)長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七月份月計表顯示持有上市有價證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本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日
證財(二)第○○一二二九號函之規定,應予糾正。

(四)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六月份及七月份月計表顯示流動負債總額超過其流動資產,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予糾正。

(五)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招收會員盧啟誠君之辦理過程,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予糾正。

(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聰。

2.聚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陳月里。

3.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永。

4.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欽泉。

5.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仁基。

6.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專音。

7.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顏森輝。

8.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9.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周啟瑞。

10.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11.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雄。

12.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孚。

13.榮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泰。

14.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15.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建。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為:長谷生活科技(股)公司全體董事。

上列(六)、(七)等二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處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十月份主要會議:

(一)十月五日下午,召開該會期貨業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十月八日下午,召開「臺指選擇權契約電腦系統建置情形」簡報會議。

(三)十月十二日上午,召開建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會議。

(四)十月十七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一○次業務會報。

(五)十月十八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六)十月十九日上午,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提升會計原則與國際調和」分組第一次會議。

(七)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健全各業會計制度」分組第一次會議。

(八)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強化資訊透明化」分組第一次會議。

(九)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召開研商有關上市(櫃)公司分割作業原則會議。

(十)十月三十日上午,召開研商「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本會立場與共識會議。

(十一)十月三十日下午,召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年第二次委員會。

(十二)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加強會計師
管理」分組第一次會議。

二、業務講習

(一)十月五日講題「證券交易犯罪之探討」,主講人:管副司長高岳。

(二)十月八日講題「信用交易管理」,主講人:吳科長金榮。

(三)十月九日講題「公文寫作」,主講人:前秘書王賢讚。

(四)十月十二日講題「期貨交易法相關法令介紹」,主講人:蔡科長豐清。

(五)十月十八日講題駐外工作簡介「中美洲經濟概況」,主講人:蘇委員樂明。

(六)十月十九日講題「如何應用溝通與協調技巧於人際關係」,主講人:蔡副教授順良

(七)十月二十二日講題「證券交易制度與市場監理」,主講人:王副組長銑。

(八)十月二十四日講題「會計師管理及財務報告相關業務」,主講人:張簡任稽核淑惠

(九)十月二十六日講題「外國人至國內募集資金及國內企業至海外募集資金相關規定介紹」,主講人:林科長瑛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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