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輯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貳月廿貳日
(90)台財證(四)第○○○四八一號

受文者: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正本受文者: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受文者: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常在法律事務所

主 旨:為配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之修正施行,茲依該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其範圍、比率、額度及條件等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如下:

(一)已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以下簡稱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股票。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之案件,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三、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證券金融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資產,其範圍、比率及額度如下:

(一)購買得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之受益憑證,其持有總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十,且不得超過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二)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其持有總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其持有總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四、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第五條之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如下:

(一)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五,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一;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二。

(二)辦理第五條之各項授信業務(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認股融資、承銷融資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合計計算),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依銀行法有關規定。惟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業務,仍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訂定之各項限額。

五、為配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台八十九財字第三五七五九號令之修正施行,本會下列各函令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四)台財證(四)第○一五一二號函(證券金融事業資金之運用及其限制)。

(二)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四)台財證(四)第○一五一三號函(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之限制及融資融券額度之控管)。

(三)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八五)台財證(四)第五九○○二號函(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及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之限制)。

(四)八十五年五月七日(八五)台財證(四)第二一六七三號函(修正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額度之限制)。

(五)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八五)台財證(四)第六二一八八號函(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二項業務應遵守之規定)。

(六)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八五)台財證(四)第六二一七九號函(重申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之限制)。

(七)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九)台財證(四)第○二八○四號函(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有關得融資有價證券之標的及融資擔保品之範圍之規定)。

六、各證券金融事業請配合修正「會計科目月計表」所附「財務業務概況檢查表」備註欄所引法規條次及函令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日
(90)台財證(一)第○○○五三六號

受文者:如正副本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本部中部辦公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主 旨:本會八十年二月十二日(八○)台財證(一)第○○三二六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說 明:

一、本會前述函令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年報、議事錄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為利投資人參閱,各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上櫃公司)仍應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將年報以電子檔上傳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其網址為:http://efile.sfi.org.tw。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年參月壹日
(90)台財證(三)第○○○五二五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主 旨:公告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規定。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證券商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以百分之五為限;在本公告發布日前已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逾百分之五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不在此限,惟不得再增加其持股比率。

二、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三、證券商對外轉投資金額仍應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一五七五號函令之規定,以不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四、本會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八三)台財證(二)第二六五三二號函令,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壹日
(90)台財證(六)第○○○四六八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主 旨:公告修正「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自即日起本會(八八)台財證(六)第○四五一○號函、第○四五一一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一、本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修訂,今為配合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部分條文,爰再予修正。前開檢查表分為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檢查表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檢查表兩種,由公司填具,公司應洽請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及表示意見。其重點如下:

(1)應檢送之書件是否齊備。

(2)公告報紙是否詳實刊載會計師查核意見。

(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是否依據本會相關函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編製。

(4)財務報表附註是否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本會函令規定,充分揭露有關資訊。

(5)其他揭露事項所列財務資訊與主要財務報表比較,有無重大不符情事。

(6)合併報表揭露之關係人交易是否無異常情形。

(7)財務預測達成產生差異者,是否說明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未更新之理由。

二、有關前開檢查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89.1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規定作文字修正:

  前開檢查表主係參採最近年度本會發布有關轉投資資訊揭露、會計原則變動處理原則等重要函令及新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訂定相關檢查內容,合先敘明。前開檢查表參採之行政函令,部分已納入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中,由於相關行政函令納入編製準則時略經修改,致現行檢查表與編製準則修正條文規定不同,爰依編製準則修正條文規定,作適當文字修正。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作文字修正: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會業已修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刻公告中,其中第四條有關公告會計師查核意見之規定,業參採審計準則三十三號公報「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22段所訂查核意見型態修訂之。爰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預付款項科目之檢查內容:

  鑒於該科目帳項內容複雜,易生弊端或錯誤,爰參採「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增訂該檢查項目。

(四)參採(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增訂股東權益科目之檢查內容:

  依本會(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規定:「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須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衡酌前開規定涉及股東權益之會計處理,爰增訂之。

(五)增訂期後事項之檢查內容:

  鑒於期後事項之會計處理適當與否,攸關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故參採財會第九號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規定,增訂相關檢查內容。

(六)增訂有關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入帳情形及資訊揭露等檢查內容:

  邇來發現部分公司所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未符本會規定,爰增訂該部分檢查內容,以督促公司確實檢查相關程序。

(七)有關檢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項目,經參採審計準則三十三號公報「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規定,作適當文字修正。

(八)為便於彙整關係人交易資訊、轉投資資訊等,爰於關係人交易彙總表、投資海外子公司相關資訊彙總表、赴大陸投資相關資訊彙總表及會計師意見形態說明表,增列公司代號等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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