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三六次(90. 7. 11)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該會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七月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該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關於義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舉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黃承韋君於任職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涉嫌代其從事證券投資行為,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及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分別予大信投資及日月投顧糾正處分,人員部分因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及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黃承韋職務案。

第九三七次(90.7.25)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該會於九十年七月九日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該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關於檢討上市(櫃)公司辦理合併作業乙案,該會六月八日函請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研議下列事項報會:

(一)因經濟環境快速變遷,原以國內類似產業合併之情形,將擴大為跨業、國內外公司或不同組織型態之企業進行合併,請其研議可能產生問題及具體因應措施或監理規範。

(二)公司併購行為,除合併外尚包括收購與分割,為配合行政院所提公司法修正草案,引進公司分割制度,請就上市(櫃)公司採合併分割或分割合併交互進行等事項,研議可能產生之問題、相關監理及重大訊息揭露之規範。

二、該會第九三四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鑫禾證券公司有為票據轉讓之背書、受理客戶逾越其投資能力之買賣、未依規定申報公司因經營業務發生之訴訟案件等情事,依證券商管理規定,對鑫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三、該會六月十三日核備臺灣期貨交易所函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草案及「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本次主要係修正申請辦理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之期貨商應記錄委託人來電號碼,以及規定期貨商辦理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之帳表憑證保存年限為五年等。

四、該會六月十二日同意投信投顧公會建議,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為爭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業務需要,提存其自有資金供作申請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之用途乙案,並請其轉知所屬會員;但為避免未來投信投顧事業之自有資金大部分轉作為爭取政府四大基金或其他資金委託經營業務所需之保證金,該會另請投信投顧公會研擬投信、投顧事業之自有資金中提存保證金之比率或額度上限,及相關控管作業等規定。

五、為協助企業進行改造,並大幅縮短減資至籌資完成挹注資金之時程,該會六月十九日規定上市(櫃)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挹注營運者,得因作業之需,檢送相關書件併案向該會提出申請。

六、該會六月十五日規定存續公司如為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商,自合併日起不得因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而收取本身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品或抵繳證券。

七、台灣證交所函報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修正條文乙案與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修正條文乙案,該會六月十五日准予備查。本次主要係修正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年報及股權分散表各二份;以及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之公開說明書如採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等。

八、台灣期交所函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收費標準」修正條文,該會六月十五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係增訂台灣期交所現行所實施之優惠費率及回饋措施之法源依據。

九、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認定標準如下:

1.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所稱達一定等級係指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BBB-等級或其他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同等等級者。

2.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2)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3)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4)本次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

十、該會前公告日本關門商品交易所(Kanmon Commodity Exchange;KMCE)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該交易所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變更名稱為福岡期貨交易所(Fukuoka Futures Exchange; FFE)

十一、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增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該會六月十八日准予備查。本次主要係將管理股票掛牌逾二年者,列為終止櫃檯買賣之事由。

十二、該會六月二十一日訂定高額無償配股公司海外募集資金案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1.上市(櫃)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若當年度(預計)辦理無償配股之每股配發金額達二元以上,且依當年度財務預測預估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下降達百分之三十者,證期會將比照國內募集資金案件審查原則,從嚴審查其海外募集資金案件;但其海外募集資金用途係用於投資國內以擴充生產設備或購置固定資產,且能提供具體資料佐證其每股盈餘下降為短期現象者,不在此限。

2.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年度無償配股二元以上者,應於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中評估有無前述每股盈餘重大稀釋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3.上市(櫃)公司如於董事會決議通過無償配股議案前送件者,應說明配股計畫、依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證期會並將依前項審查原則辦理。

十三、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二十六屆年會,訂於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於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本次會議主題為「資訊時代之證券市場」,本屆年會由該會及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代表組團參加,並由該會主任委員親自領隊,除全員參與年會及研討會活動外,主委並將參加該組織首長委員會、新興市場委員會及亞太地區委員會議活動,已於七月一日返國。

十四、為配合證券交易法於去(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以及證期會管理實務上之需要,財政部六月二十一日發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於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查核意見類型中增列「修正式無保留意見」類型、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須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調整「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範圍、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修正,依公司資本公積之來源明定其撥充資本之比率、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增訂第六項,明定短線交易中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範圍等。

十五、為配合我國推動生物技術產業發展,該會六月二十日核備臺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相關條文,放寬生物技術公司股票上市、上櫃條件,將生物科技公司「產品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方得申請上市、上櫃之條件,放寬為「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經取得前開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即可申請上市、上櫃。

十六、該會為因應當前證券市場需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將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買賣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十二成調整為十五成(百分之一百五十)。

十七、該會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公司原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得經董事會決議,向本會申請變更買回目的、取消當日委託買回本公司股份價格不得高於當日漲幅限制一半之規定、公司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得委託買回之證券經紀商由現行的一家增加為二家、增列公司應依申報之數量及價格確實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規定等。

十八、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第二十六屆年會於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市舉行,我國代表團一行十六人由該會主任委員朱兆銓率領參加年會各項活動。本次會議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1.本次年會主題為「資訊年代之證券市場」(Securities Activities in the Information Age),年會中發表該組織線上交易證券管理第二次報告,該報告並已由IOSCO首長委員會全會通過,作為各國證券主管機構管理證券「線上交易活動」之參考。

2.本次係兩岸三地證券管理機構首長第一次同時親自率團參加該組織年會,並同時出席首長會議(Presidents Committee)。首長會議已通過越南(Vietnam)、斯巴克(Srpska)、梭羅瓦克(Slovak)、愛沙尼亞(Estonia)等四國證券管理機構加入成為正式會員,同時通過美洲發展銀行、加拿大共同基金協會、雅典衍生性商品交易所、芝加哥、多倫多、新加坡交易所等六個地區交易所為附屬會員。

3.亞太地區委員會(APRC)主要議題包括APRC與IOSCO秘書處建立互動機制並提昇幕僚功能;建立APRC專用網站,作為亞太區會員國合作之工作平台;研討境內外國證券公司利用網站非法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管理問題等。

4.IOSCO新興市場委員會(EMC)設有五個工作小組,分別在委員會議提出報告,包括揭露及會計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之研究報告;交易市場規則小組提出發展EMC會員國債券發行與交易市場面對問題之調查研究報告;跨國市場關係小組提出外資進入新興市場之障礙,以及證券服務公司提供仲介平台協助排除障礙之研究報告,並對外國證券商在新興市場設立分支機構面臨母公司與分支機構不同主管機構監理規則不同之競合問題。

5.資訊交換小組則就EMC證券主管機關於同一天辦理網路交易偵察日(Internet Surf Day),發現受檢測之550個網站中有250個網站涉有跨國市場交易行為,彰顯跨國監理之必要性;投資人教育宣導小組則對投信、投顧事業之公司控管及共同基金績效評比之共同標準提出研討報告。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EMC報告,已採用IOSCO之證券管理四大目標及三十原則作為對各國之金融部門評核標準之主要項目。

6.世界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簡稱FSF)近期將發展處理不良銀行及銀行系統風險國際監理之指導原則;探討如何採用公正價值會計原則(Fair Value Acounting,簡稱FAV)認列銀行不良資產及壞帳提列標準;預定在二○○四年開始實施之巴塞爾銀行監理協定中有關營業風險評估之規定,要求EMC會員國在實施前可再提供意見。

十九、該會六月二十七日開放證券經紀商代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銷售經本會核准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時,得受理投資人申購價款之繳納。

二十、該會七月四日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股利政策及辦理無償配股案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1.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者,若未依本會規定於公司章程中訂定股利政策,本會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七款第二目規定退回其盈餘轉增資案件。

2.上市、上櫃公司於本年度辦理無償配股案件者,若已訂股利政策惟未符合規定,本會將從寬處理,原則同意其無償配股案件,請公司依規定修訂章程並提下次股東會討論;惟若其本年度辦理無償配股之每股配發金額達兩元以上,且依當年度財務預測預估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下降達百分之二十時,該會將予以暫停案件申報生效,並函請公司說明,若公司能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改善計畫者,該會亦將同意其無償配股案件。至於依規定無須編製財務預測之上市(櫃)公司,有前揭股利政策未符規定且無償配股達二元以上情事者,則比照前揭規定,予以暫停並請公司說明相關事項。

3.承銷商未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上市、上櫃時應將公司股利政策訂定列為輔導事項之一。

二十一、台灣期交所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服務費採五折收取之優惠期間,擬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後,再展延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乙案,該會七月三日准予備查。

二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五部分條文乙案,該會七月三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為上市公司如有已掛牌交易之特別股,且其權利義務與認股權消滅後之剩餘特別股相同時,該剩餘特別股應准予併同掛牌,無須重行申請上市。

二十三、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現行上櫃審查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股權集中保管之原則補充規定乙案,該會七月三日准予備查。該規定立法原意係為防止公開發行公司於申請前「刻意」將自然人董事、監察人調整為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故將所謂「刻意調整」之認定標準予以定義,並增列有符合所列情事之一者才須適用本規定。

二十四、該會七月四日規定證券商不得將總公司或各分公司營業處所,提供予任何人做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場所。

二十五、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每月營收不足支付民間債務為由,申請自九十年七月三日申請暫停營業乙案,目前該公司業務已順利由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辦,對市場及投資人之交割情形已順利完成,並無客戶受損情事發生,為免此單一偶發事件影響投資人權益及市場信心,該會已派員現場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公司及相關人員涉有不法情事者,將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二十六、針對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證券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及外資之建議方案,財政部及該會於七月六日、七月八日先採行下列方案:

(一)有關共同基金部分:

1.放寬股票型共同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避險操作額度為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五,開放平衡型基金或全權委託代客操作資金從事期貨交易避險,操作額度分別為其基金淨值或資金之百分之十五,並自七月九日起實施。

2.同意投信公司發行保本型共同基金,並請投信投顧公會研議配套方案及設計基金契約範本,俾供施行此項業務之準據。

(二)信用交易制度部分(自七月十日起施行)

1.調整融資之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如次:

(1)上櫃有價證券之融資比率調高至五成(百分之五十)。

(2)調降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融券保證金成數為九成(百分之九十)。

2.為建立投資人信用帳戶交易額總歸戶制度,並放寬融資限額,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採取下列措施:

(1)取消融資、融券限額分級制,並提高每一客戶融資及融券限額之額度:

A、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提高為三千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資限額由七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一千五百萬元,上櫃單一個股之融資限額由五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

B、每一客戶最高融券限額由一千五百萬元提高為二千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由七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上櫃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由五百萬元提高為七百五十萬元。

C、由授信機構依本身風險承擔能力及客戶信用情況,決定每一客戶之額度。

3.建立投資人信用帳戶交易額總歸戶制度,涵蓋投資人總授信額度及信用交易帳戶
餘額。

二十七、為落實本會健全股利政策,該會七月五日函請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將公司股利政策訂定列為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之輔導事項,並請渠等配合修改相關規定後報會。

二十八、為促使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能更具警示效果,以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安全,該會七月十一日已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研議修訂「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其異常標準修訂重點包括:

(一)調整個股價格漲跌幅與大盤及同類股差幅數據標準:

(1)六日漲跌幅與大盤及同類股之差幅,由原來之「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均調為「百分之二十」。

(2)三十日、六十日及九十日漲跌幅與大盤及同類股之差幅,由原來之「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三十」均調為「百分之五十」。

(二)股價在五元以下者,仍適用成交量、週轉率等異常標準,但其股價漲跌幅數據標
準將不予適用。

二十九、為發揮市場供需之機制,活絡交易之動能,以健全市場之正常運作,該會取消市價低於面額不得融券賣出(十元以下不得放空)之規定,並自七月十二日起實施。另將由該會要求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公會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有關「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規定是否調整及相關配合措施。

三十、為加強網路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防範駭客入侵網路下單系統,該會七月十一日函請證商公會儘速舉辦宣導說明會,俾使證券商瞭解如何建立安全之網路證券交易機制。

三十一、證券交易所函報修正「審閱上市公司申報、申請募集有價證券書件作業程序」第五條條文乙案,該會七月十一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係為提高行政效率及減少紙張用量,規定以電子信函通報替代傳真傳送,並改為每日傳送。

三十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補充事項」草案,該會七月十一日准予核備。該補充事項係規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其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買進或賣出委託申報總金額得調整為其淨值之一倍;低於百分之五十,仍為正數時,前述倍數得調為○•七五倍;若為負數,前述倍數調得為○•五倍。

三十三、該會七月十二日更新「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

三十四、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擔任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六、○○○、○○○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額新臺幣六○、○○○、○○○元之主辦證券承銷商乙案,核有疏失,應予糾正。

(二)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出具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國內無
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評估報告乙案,核有重大疏失,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四款規定之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以警告之處分。

(三)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鄭瑜倩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情事,該公司於監督管理上顯有疏失,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四)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營業員蘇琦玲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五)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營業員林雲騰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六)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份投資上市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七)鑫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及受僱人有徵信作業缺失及登記擔任職務與實際執行職務不符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九)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擔任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發行轉換公司債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乙案,核有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年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春雄。

2.東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啟東。

3.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成德。

4.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富雄。

5.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喬公蔚。

6.統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春亮。

7.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國軒。

8.友之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趙繼虎。

9.昆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泰。

10.立發油廠股份有限公司何勝雄。

11.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義秋。

12.桂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裕民。

13.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學立。

14.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金山。

15.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岳。

16.信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

17.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新井。

18.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何敬智。

19.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再添。

20.崧歡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春亮。

21.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桂田。

22.茂永股份有限公司陳福蔭。

23.台灣愛菲爾股份有限公司林榮宗。

24.林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益充。

25.世府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黃鐘雄。

26.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標。

27.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鴻志。

28.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盛雄。

29.環宇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李偉裕。

30.長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弘。

31.汛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蔡崑山。

32.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專音。

33.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玉英。

34.詮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偉裕。

35.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涼。

36.良美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涼。

37.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郎。

38.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吳振明。

39.利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施伯勳。

40.惠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正宗。

41.惠來國際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沈正宗。

42.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精。

43.興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生。

44.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陳遠輝。

45.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杰。

46.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宗倫。

47.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魏麗香。

48.台灣電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純和。

49.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50.和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柯中和。

51.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忠敬。

52.宏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裕輝。

53.維多利亞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鄭家和。

54.雄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55.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春玉。

56.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馬乃林。

57.欣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崇寶。

58.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德鑫。

59.新發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崇德。

60.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政鴻。

61.尖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雄。

62.桂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裕民。

63.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有明。

64.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

65.上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裕民。

66.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廖福本。

67.風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68.大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山。

69.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軍讓。

70.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惠鈴(三件)。

71.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麟。

7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陳恭平。

73.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賴瑞恩。

74.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三件)。

75.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宇亮。

76.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貞松。

77.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峰(二件)。

78.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吉春。

79.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黃榮川。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為紐新企業全體董事。

上列十、十一等二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該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七月份主要會議:

(一)七月四日下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七月五日上午,召開該會政風督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

(三)七月九日上午,召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會議。

(四)七月十一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三六次委員會議。

(五)七月十八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八次業務會報。

二、專題演講:

(一)七月二十日下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舉行專題演講,邀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何副主任委員美玥,講授「知識經濟發展策略」。

(二)七月二十六日下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舉行專題演講,邀請財政部金融局蔡副局
長慶年,講授「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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