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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吳先生來電詢問A上市公司公告要買回自家公司股份並註銷該庫藏股,請問此措施對每股淨值及公司股價有何影響?

處理情形

  證券交易法於89年7月19日公布增訂第28條之2,排除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之限制,其中上市(櫃)公司可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現假定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如下,簡單說明庫藏股制度對每股淨值有何影響:

    A公司資產負責表 (表一)
────────┬───────────
資產 $ 3,000,000 │負債 $ 800,000
        │股東權益:
        │股本@10 2,000,000
        │保留盈餘 200,000
        │
────────┼───────────
合計 $ 3,000,000 │合計 $ 3,000,000


註:已發行股份=200,000股
  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已發行股份
      =2,200,000÷200,000=11(元)

一、A公司以等於每股淨值之價格買回公司股票,則買回後與買回前每股淨值不變:

  A公司將現金100,000元,以等於每股淨值11元之價格買回股票,則其資產負債表變化如下:

    A公司資產負責表 (表一)
────────┬───────────
資產 $ 2,900,000 │負債 $ 800,000
        │股東權益:
        │股本@10 2,000,000
        │保留盈餘 200,000
        │庫藏股票   (100,000)
────────┼───────────
合計 $ 2,900,000 │合計 $ 2,900,000
   

買回庫藏股數= 100,000÷11=9,090(股)

流通在外股數= 200,000-9,090=190,910(股)

買回後每股淨值=2,100,000÷190,910=11(元)

二、A公司以高於每股淨值之價格買回本公司股票,則買回後每股淨值下降:

  A公司若以同現金100,000元,但高於每股淨值之20元價格買回股票,則A公司資產負債表同表二,股東權益變化如下:

買回庫藏股數= 100,000÷20=5,000(股)

流通在外股數= 200,000-5,000=195,000(股)

買回後每股淨值=2,100,000÷195,000=10.77(元)

三、A公司以低於每股淨值之價格買回本公司股票,則買回後每股淨值上升:

  A公司若以同現金100,000元,但低於每股淨值之5元價格買回股票,則A公司資產負債表同表二,股東權益變化如下:

買回庫藏股數= 100,000÷10=20,000(股)

流通在外股數= 200,000-20,000=180,000(股)

買回後每股淨值=2,100,000÷180,000=11.67(元)

四、綜上所述,當股價低於每股淨值時,公司買回自己公司股份,使每股淨值上升,反之亦然。惟公司股價仍要依公司獲利能力、財務狀況、商譽、市場供需等因素決定,庫藏股制度並非提昇股價之唯一因素。

案例

2.李先生為甲公司之董事,針對八十九年修法增訂證交法第一五七條第六項歸入權之規定,即「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有所疑義:

(1)何謂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

(2)依修正後之證交法,若買賣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依法應如何計算所獲差價利益?

處理情形

(1)公司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原先只適用於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第六項,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所謂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等權益證券均涵蓋在內。

(2)依據修正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短線交易所獲利益之計算方式應視其交易之標的是否為同種類而有不同:1.若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屬於同種類者,則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虧損部份不予計入,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相加總,即為應歸入利益。2.若屬不同種類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而其配對與計算方式同1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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