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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蔡小姐有閒置資金欲投資股市,但不諳股市規則及特性,擬全權委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操作,想瞭解全權委託是否有最低限金額?可否指定經理人?又如何得知帳戶內交易情形、庫存數量及金額?

處理情形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投信投顧事業可接受全權委託業務,爰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89)台財證(四)第84368號函規定,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委任人委託投資時之資金,其最低限額訂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另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5條,投資經理人之指定,應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由委任人與受任人共同議定之。委任人得於其契約存續期間,另行指定投資經理人。投資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受任人應即通知委任人並與委任人另行議定之。

  至於欲知交易情形、庫存數量及金額,依據上開辦法第43條,受任人應每月編製每一全權委託帳戶之月報,且應於每月終了後7個營業日內送達委任人;受任人也需編製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15個營業日內送達委任人。又受任人發現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金20%以上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2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日後資產淨值之減損每達最近一次減損報告所示資產淨值之10%以上時,亦同。

案例

2.楊太太所投資之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她想知道若公開發行公司因財務問題,經法院裁定重整後,股東及債權人應如何維護其自身權益?

處理情形

  公司重整,係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預料有重整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冀望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

  公司重整後,對於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均發生一定法律上之效果,其權利義務亦受重整程序之拘束。依據公司法第二九七條之規定:重整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應提出足資證明其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公司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所以,公司債權人或無記名股東應於申報期間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其權利。至於公司之記名股東,不論其所持有之股票有否存入集保者,均應查明自己是否為股東名簿上所載之股東。若不是,應儘速辦理「過戶」程序,以保障自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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