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二四次(89.12.28)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大富證券公司營業員林幸資、曾桂香、林美凰及陳淑慧(已離職)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林幸資、曾桂香、林美凰及陳淑慧三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六)菁英證券三民分公司營業員許豐寶利用客戶帳戶自行及供他人買賣有價證券致產生違約,代客保管印鑑及存摺,對客戶重新徵信時未適時更新資力證明文件,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暫停許員六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七)群益證券公司自營部門於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賣出其因包銷取得之股票及未盡調節證券市場供求關係之責任,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五條、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群益證券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請櫃買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就本案之主管人員為適當之處置案。
(八)永昌綜合證券公司提供短期票券供其關係企業永昌投資等公司,做為渠等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乙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永昌綜合證券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九)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僱用未經辦理登記之展業員,且營業員蔡孟芬、萬淑雯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另蔡孟芬並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本會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一六四九號函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九款之規定,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蔡孟芬、萬淑雯一年業務之執行案,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暫停萬淑雯六個月執行業務,另請櫃買中心就該公司有僱用未經辦妥登記之展業務員所涉違失部分對該公司主管人員為適當處置案。
(十)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陳群升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以及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博愛分公司營業員黃秀娟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等情事,違反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第十七款之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陳群升一年業務之執行,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營業細則規定對黃秀娟為適當之處置案。
(十一)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業務員胡肅安有代客墊付交割款,及挪用保管存摺、印章、款項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因該公司業已併入富邦證券故不對該公司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胡肅安一年業務之執行,其餘人員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已為適當處分,故本會不再行議處案。
(十二)太平洋證券五權分公司營業員陳志朋有挪用客戶有價證券及款項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太平洋證券公司解除陳員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太平洋證券公司予以糾正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陳志朋職務案。
(十三)豐銀證券公司自營部副理施光訓、營業員林仕忠有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豐銀證券公司解除施、林二人職務案。
(十四)大永證券公司營業員王豪傑有以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及代客戶保管印鑑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九、十一款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永證券公司解除王員職務,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大永證券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十五)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財務資訊之代編」,本會業循行政體系轉知各相關單位案。
(十六)中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前協理林錦挑,因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林錦挑職務案。
(十七)關於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受僱人員廖慧敏、周銘輝、闕麗娟提供親友帳戶供他人使用,違反證券法令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廖慧敏職務案。
(十八)關於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業務員魏震寰有利用客戶帳戶供自己或其他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以及公司其他人員有徵信作業缺失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糾正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暫停魏震寰六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十九)國票聯合證券信義分公司有僱用未具業務人員資格之何金玫執行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及營業員洪麗雯有以市價受理非客戶本人且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因經營結構變動已更名為國票聯合證券公司,故不對該公司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何金玫職務案。
第九二五次(90.1.11)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一月五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及投顧投信事業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辦理情形。
(三)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四)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十二月二十二日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處理期間表」。
二、台灣證交所函報「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修正案,該會十二月二十六日准予備查。主要係增訂有價證券每日升降幅度及其價格變動下限之規定。
三、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三及第四十六條之四乙案,該會十二月二十六日准予備查。本次主要係為簡化外資開戶作業修正有關外資開戶規定,例如無須檢附申報納稅代理書等。
四、財政部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召開「銀行保險業短期投資得否轉列長期投資,及轉列損失得否分年攤提」座談會,獲致結論如下:
1.銀行保險業投資有價證券應帳列短期或長期,及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時,悉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範辦理。
2.短期投資轉列長期投資時,若市價低於帳列成本而產生跌價損失,得否分年攤銷乙節,依銀行公會彙總會員意見認有未宜。3.另保險公會建議因行業特性應否另訂會計處理原則乙節,財政部將儘速與業者研議並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酌國外規定,研訂保險業專屬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4.財政部審核銀行保險業新增業務等相關事項時,並不以當年度損益為唯一考量因素。
五、為落實財政部「研商財政部應如何落實以服務取代管制取向」會議結論,該會已規劃完成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等資訊之整合,利用網際網路系統公開有關資訊,並參考新加坡、澳洲等國經驗,引進簡式公開說明書制度,以降低發行人相關製作及公開成本,並增加投資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並已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六、茲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復配合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進行合併之政策,並因應客觀環境變化,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七、為因應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有關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規定,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近年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變動,以及加強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管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八、為因應投信投顧經營全權委託業務,關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內股票所生現金股利之分配、現金增資之認股及增資股票之發放等事項,該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俾使集保公司相關股務作業辦理有所依據。
九、該會十二月三十日公告取消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取消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十、台灣證交所函報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十六、十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會三十日請其修正「1.為有效區隔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第五條第一款有關科技事業申請上市實收資本額之標準,請修正為「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2.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暨兼顧申請公司籌資工具之彈性選擇,第八條第二項請修正為「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一併申請上市者,其普通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應達新臺幣六億元,各種特別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分別應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3.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暨達規範之實效,第十九條第三款,請修正為「依其所檢送合併財務報表核計,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總額應在十億元以上……」。)後准予備查。另為因應上市輔導期間之縮短,該會請台灣證交所於一個月內研訂強化承銷商輔導功能之相關配套措施,並配合修訂相關規章一併報會。至於對於目前已接受輔導而因輔導期間縮短而提前申請上市之公司,仍請其特別注意承銷商應行輔導項目是否已確實完成。
十一、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法源依據予以明確化,並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後,相關簽證事項之配合措施,該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該會一月九日准予備查;另核定「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條文」修正條文。本次修正主要係增訂有關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開戶之規定。
十三、台灣集中保管公司所報修正該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乙案,該會一月十一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周休二日,刪除星期六之營業時間與電腦作業、送存及領回時間。
十四、該會前核發綜合證券商股票上櫃同意函均係就「獲利能力穩定性」、「業務發展均衡性」、「重大違規紀錄(即紀律性)」及「內部控制完善性」等四項目依所訂相關標準加以審查。惟考量證券商因合併而產生大型化之效果,以及證券商之部門收入或交易金額與股市之起伏息息相關,致對前開「業務發展均衡性」標準之允當性有所影響,為使該項標準更趨公正與客觀,該會爰刪除原標準中須同時符合經紀商手續費收入達二億元,承銷商收入達五仟萬元,自營商交易額達一仟億元之門檻規定,並先依證券商各部門收入或交易金額之前三者及後三者予以剔除後為樣本,再依照原計算公式計算得分,該規定自九十年度開始實施。
十五、該會一月十二日下午及十六日上午邀請學者專家等,召開「研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各單位皆同意為落實公開收購制度之實施及改善企業經營環境,應從簡化公開收購程序之方向研擬改進,該會已將公聽會中各單位意見納入本修正草案,並於元月十九日發布實施。
十六、為期證券商於出售包銷所取得之股票時能善盡調節市場供需之責任,及為防範推薦證券商與上櫃公司或其大股東有其他約定而損及次級市場交易之公平性,該會一月十二日函請券商公會轉知各會員,證券商出售依證交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上櫃股票時,應確實依「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於櫃檯買賣中心之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十七、該會一月十七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確實依「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執行必要措施,並研議提高公司向非關係人購買營業用機器設備輸入股市觀測站標準之可行性。
十八、該會一月十八日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得以其自有資金投資上市、上櫃股票及投資限額。
十九、該會一月十八日釋示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之相關疑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增加資本額者,於尚未完成變更組織登記前即增資發行新股,致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如公司執照登記之公司名稱仍為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先行辦理公開發行,實務上似有困難與爭議。至該公司已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嗣再踐行增資發行新股,致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似宜先補辦公開發行。
二十、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條文乙案,該會一月十八日准予照辦。主要係修正客戶違反開戶契約結案後,證券商應即通報櫃檯買賣中心,不受違約案件需滿三年之限制。
二十一、該會一月十九日規定: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九十年二月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申報截至上月底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相關資料。
二十二、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元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加投資元富證券(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新臺幣三億五千萬元乙案,准予照辦。惟元富證券(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公司前轉投資上海元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未先報經該會核准,核有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二)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員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前段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蔡孟芬、萬淑雯一年業務之執行,另依同條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三)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銷部門透過自營部門賣出包銷取得之和立聯合科技公司股票及出售承銷所取得之股票時,除未依規定經由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出售外,亦未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四)昇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五)富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流動負債總額超過流動資產總額,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予糾正。
(六)遠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流動負債總額超過流動資產總額,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予糾正。
(七)大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曾桂香、林幸資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情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渠等三個月業務之執行,另依同條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
(八)利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高級業務員李碧凌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順發。
(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濟群。
2.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志賢。
3.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立雄。
4.志信運輸倉輸股份有限公司賴粵興。
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順發。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鼎煌。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具崑。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信益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李世聰、李世和、李淑容。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春玉。
2.欣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坤。
3.愛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人樵、陳榮聲、王敦正。上列(九)至(十四)等六項1.受處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一月份主要會議:
(一)一月八日上午,召開該會八十九年度第八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二)一月九日上午,召開研商「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來台發行認購(售)權證或擔任委外避險機構所衍生之相關事宜」會議。
(三)一月九日上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四)一月十日上午,召開該會政風督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
(五)一月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九十年度第二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六)一月十七日下午,召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查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
(七)一月十九日下午,召開研商「建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規劃架構方向相關事宜會議。
(八)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授信機構對融資融券額度控管之方式及相關配合措施」會議。
二、歲末聚餐:
一月十七日晚上,該會於十樓大禮堂以辦桌方式舉行八十九年度歲末聚餐,以慰勞同仁一年來工作辛勞。
三、專題演講:
一月十八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專題演講,邀請台灣大學法律系余雪明教授,講授「公司治理、金融風暴與證券管理」。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