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國際證券法規要聞
劉節慈(證期會科員)
1. 法國財政部長宣布明年計畫將COB 與CMF兩資本市場管理機構合併成獨立單一之機構
法國財政部長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宣布計畫將Commission des Operations deBourse(COB)與Conseil des
Marches Financiers(CMF)兩機構予以合併為新的單一機構,新機構名稱為Autorite des Marches Financiers(簡稱AMF)。AMF負責防止資本市場詐欺行為、調查非常規交易與懲戒不法行為者,其與現存體制最大的不同在於,AMF可將調查結果直接提報司法系統,亦即擁有較強的執法權力。
2. 美國國會議員預計於本會期結束前審查通過重要之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美國國會議員預計於本會期結束前審查通過重要之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此法案
一旦通過,將解除十八年來個別股價期貨與小型部分集合股價指數(narrow-based
stock indices)期貨不得發行之禁令,並明文規定店頭市場之衍生性商品(OCT
derivatives)不受政府法令所管制規範。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將重行架構期貨交易相
關規範,並再授權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五年執行期間。
3. 香港證監會計畫修正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準則
香港證監會於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發行之諮商文件中提議修正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準則。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準則係於1994年首次制定,上次更新修正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一月。香港證監會依此準判定從業人員是否有不當行為或是否符合從業人員標準。
八十九年三月香港證交所與香港期交所合併成為香港交易與結算公司(HKEx)之後,香港證監會便針對其本身與HKEx之間的規範功能加以重新分配,香港證監會將接管原由證交所所負責之部分監管業務,並確保其充分發揮對市場之監督管理功能。
4.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發布網路交易規範準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於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公告採行網路交易相關規範準則。此準則係因應交易所代表、證券商、立法人員及官方新加坡金融局所組成工作小組之推薦而發布。該準則規範內容包含安全控制、委外業務及廠商之管理、交易臨時中斷之處理、備援系統、業務容量及服務標準、交易紀錄保存、下單優先順序、信用交易控制及投資人教育等範圍。
該準則並規範證券商需確認線上交易的投資人均擁有充分的資訊及明瞭線上交易潛在的限制,例如投資人應瞭解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有延誤之情形,而投資人必須知道萬一發生此種情況應如何加以適當處理,因此,證券商應將常被詢問的問題及其交易風險公布在其網站上供投資人閱覽。
5. 美國證管會修正之外國私募發行公司揭露規章正式生效
(United States' Revised Disclosure Rules for Foreign Private Issuers Take
Effect)
美國證管會於八十八年年九月所出版的第33-7745號公報中,公布將對格式(Form)20-F有關法規進行重要的修訂,同時對外國私募發行公司之定義一併予以修正。格式 20-F所涵蓋之內容包括依據1933年證券法之規範,外國私募發行公司進行財務交易時應揭露之基本事項,另外國私募發行公司亦應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使用格式 20-F向美國證管會做首次註冊登記聲明及年報申報格式。
修正版的20-F格式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正式施行生效,本次修正係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於八十七年所通過並採用之非財務報表國際揭露準則,取代原先格式 20-F大部分的揭露事項。美國證管會在其發表的公報中陳述,修正版的格式20-F之所以採取IOSCO的規範標準,主要目的在於鼓勵並促進資金募集者於多數轄區募集資本或申請證券上市時僅須使用一份揭露文件。美國證管會藉由更新格式20-F之揭露事項及簡化外國私募者募集資本或申請證券上市之程序達成此項目標。美國證管會相信新修正的格式20-F因收納IOSCO之規範標準,故較未修正前之格式20-F為佳,然而,新修正的格式20-F其揭露事項並未減少,且財務報表揭露事項(亦即格式 20-F第17項及18項)並未變更或減少。
雖然修正版格式20-F的揭露事項與未修正版格式20-F的揭露事項仍然類似,但修正版格式20-F已完全予以改寫、重組。因此,每一外國私募發行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後,如依格式
20-F申報年報時,必需詳加確認,一方面應確保其包含所有額外的揭露事項,另一方面則確保其係依重組後的20-F格式條件申報。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