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四○次(90. 9. 12)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九月七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協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受僱人施淑慧有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另協和證券總公司有受理客戶逾越其投資能力之買賣及任用暫停執行業務之人員接受客戶委託買賣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六)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有接受客戶逾越其投資能力之委託及業務員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下單、及總公司前營業員有挪用客戶交割款項及保管存摺、印鑑等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九款等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人員部分因櫃買中心及證交所已為適當之處置,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七)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業務員歐美蘭執行分公司經理人職務,以及業務人員受理受僱人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業務員歐美蘭處以停止執行業務三個月,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二、通過對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虛偽記載,且有將資金借貸予他人、移作他項用途等違法行為,公司及負責人陳謙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一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撤銷匯豐證券公司總公司、台中、高雄分公司營業野i。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解除陳謙吉、郭振德、李春霞、郭俊麟、陳心淳、符玉珠、周淑娓、林貴英及陳施雙玉職務,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停止王慧綵、周淑娓、林貴英及陳施雙玉職務,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停止王慧綵、洪秀蘭、陳麗蓮、謝美珍、甘志玉等五人一年業務之執行業。

三、通過對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榮隨、劉水恩會計師查核簽證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漏,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五、九、十八條、審計準則公報第八號公報第九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第十三條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翁、劉二位會計師一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案。

四、通過對利臺證券西門分公司營業員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分公司經理人有代客保管存摺、印鑑、為客戶媒介借貸款項完成交割,及公司未將客戶賣出股票股款匯撥予客戶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等規定。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利臺證券西門分公司三個月停業處分。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分公司經理人楊獻章及營業員郭淑惠職務,另依同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劉欣欣、李佳姁及劉怡汝等三人停止執行業務三個月案。

第九四一(90.9.26)委員會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九月十日至九十年九月廿一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八月二十一日預告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對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之認定範圍、刪除經營銀行業務者得申請擔任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規定、修正本國發行人應接受經本會核准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以及增訂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應先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等。

二、該會八月二十二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發行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時參與認購,如該等股票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外資認購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上限規定。

三、該會八月二十七日規定全權委託資產運用於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及短期票券,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四、為落實櫃買中心對上櫃證券商全盤性之管理,該會八月二十八日規定有關上櫃證券商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日後應送由櫃買中心審查後轉送本會。

五、該會八月三十一日釋示倘集保戶股東尚未留存印鑑卡資料,而公司認除核對印鑑外,於依事實即足以認定股東有委託他人行使股東會委託書之真意時,亦得自行衡酌依該事實認定委託書效力。

六、該會九月五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金融債券及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比率限制如下:

(一)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七、該會九月三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重點如下:刪除有關會計制度申報本會備查之規定、刪除證券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應檢具稅捐機徵機關核准函備查之規定、明訂證券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輕度決議、證券商因配合所發行認購(售)權證避險所買入之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證券商之長期股權投資達具有控制力者應採權益法評價、證券商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款項屬金額重大者須單獨列示、明訂庫藏股票交易應採成本法處理以及加強證券商股利資訊之揭露等。

八、為因應九月十一日美國遭受恐怖份子攻擊事件之影響,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十二日休市一天,交割順延一天。

九、該會九月十九十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在擔保維持率不足時,得於一定條件下受讓標的證券或暫緩標的證券之處分,實施期間暫訂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十、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並配合經濟發展諮詢會議財金組關於「檢討修正TDR發行交易規範,及其實務發生之問題,以活絡TDR市場」之共同意見,該會九月十四日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改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允許外國發行人可同時向本會及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送件申請、將外國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排除於專戶存儲之規範範圍、申報資料改由外國發行人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以及增訂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司債及認股權不得分離之規定等。

十一、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便利我國企業赴海外募集資金,並配合經濟發展諮詢會議關於「放寬相關法令對企業在國外資本市場籌資活動之限制」之共同意見,該會九月十四日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合理規範持有「大量閒置資金」之計算方式,以及登錄股票經該會核准募集與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後,亦應依規定將資金運用情形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等。

十二、為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之共同意見,並配合登錄股票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經濟環境變化,該會九月十四日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員工認股權證發行之限制、簡化普通公司債之申請書件、放寬現金、約當現金及短期投資等閒置資產之認定標準、配合登錄股票制度之建立、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得採總括申報制發行普通公司債之發行資格限制等。

十三、為配合將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納入制度化管理,並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以保護投資人,該會九月十四日預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

十四、台灣證交所股票及受益憑證價格每日市價升降幅度,自本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跌幅調降為百分之三點五,漲幅則仍維持現行百分之七規定;櫃檯買賣股票價格每日市價升降幅度,自本(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跌幅調降為百分之三點五,漲幅則仍維持現行百分之七規定;台灣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之每日跌幅限制,自本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每日最大跌幅由現行前一日結算價格之百分之七,調整為百分之三點五,每日漲幅限制仍維持現行之百分之七。九月二十四日起均恢復為百分之七。

十五、各證券金融公司及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等授信機構分別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調降融資買進股票之融資利率各0.25%。

十六、財政部九月二十日下午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師公會及機關代表等假該會七樓會議室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會議,就計畫目標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提昇會計原則與國際調和、加強會計師管理以及強化資訊透明化及其工作計畫項目等進行討論。

十七、該會九月十九日公告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對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友機構之認定範圍、刪除經營銀行業務者得申請擔任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規定、修正本國發行人應接受經本會核准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以及增訂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應先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等。

十八、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與新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證期申報,應予糾正。

(二)利台證券公司西門分公司及該分公司經理人楊獻章、營業員郭淑惠、交割部門主管李佳姁、內部稽核劉怡汝及出納呂雅惠,分別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八、九、十一、二十三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利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利臺證券西門分公司經理人楊獻章、營業員郭淑惠職務,停止交割部門主管李佳姁、內部稽核劉怡汝、出納呂雅惠六個月業務之執行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利臺證券西門分公司予以三個月停業處分。

(三)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歐美蘭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歐美蘭三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四)翁榮隨、劉水恩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匯豐證券或該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經查未審慎規劃輪流對重要內部控制循環作業予以測試,並確實執行親自向銀行函證之查該程序,蒐集足夠與適切查核證據,以致未發現公司有鉅額銀行借款未入帳情事,核已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八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九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停止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一年。

(五)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一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及受僱人陳謙吉、郭振德、李春霞、郭俊麟、陳心淳、符玉珠、周淑娓、林貴英、陳施雙玉、王慧綵、洪素蘭、陳麗蓮、謝美珍、甘志玉,實際從事或協助該公司違反前揭各規定之行為,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撤銷該公司總公司、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之營業許可;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解除受僱人陳謙吉、郭振德、李春霞、郭俊麟、陳心淳、符玉珠、周淑娓、林貴英及陳施雙玉之職務,及命令該公司停止王慧綵、洪素蘭、陳麗蓮、謝美珍及甘志玉一年業務之執行。

(六)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有業務員曹大緯未具高級業務員資格而代理分公司經理人職務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九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前慶宜證券公司營業員崔淑芬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之規定;營業員溫雅惠違反同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九款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停止營業員崔淑芬、溫雅惠六個月及三個月業務之執行。

(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有業務員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受託買賣未確實標明委託方式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款、第十九款及「證券經紀商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

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陳恭平。

3.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屏。

4.榮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泰。

5.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安雄。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凱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全體董事。

上列(十一)、(十二)等二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九月份主要會議:

(一)九月四日下午,召開研商「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修正事宜會議。

(二)九月五日上午,召開研商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共同意見結論:「簡化外資投入國內股市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相關事宜會議。

(三)九月七日上午,召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及證券發行市場相關規定檢討」會議。

(四)九月十日下午,召開配合辦理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之共同意見,研擬修訂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相關規定乙案會議。

(五)九月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外國人來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上市(櫃)之相關問題部會議。

(六)九月十三日上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財務暨業務審查會」。

(七)九月十四日上午,召開九十年第四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八)九月十四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電子檔維護相關事宜」會議。

(九)九月十八日上午,召開「研商證券期貨週邊單位對資通安全危機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九十年度第二次會議。

(十)九月十九日上午,召開本會第一一○次業務會報。

(十一)九月十九日下午,召開「本會中、英文業務簡介多媒體腳本內容審查會議」。

(十二)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召開研商代理證券商受理投資人從事融券交易有關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控管制度會議。

(十三)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召開研討「證期局組織規程」草案及編制表事宜會議。

(十四)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研商「提升證券商競爭力、鬆綁現行證券管理法規」會議。

(十五)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召開研商債券發行面及交易面相關問題會議。

二、健行登山自強活動:

  該會於九月八日上午,於政治大學舉行健行登山自強活動,中午並於該校餐廳舉行聚餐及模彩餘興節目。

三、國父紀念月會:

  該會九十年第三季國父紀念月會暨慶生會,於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假該會十樓大禮堂舉行。

四、教育宣導:

  關懷生命安全教育中心於九月十日星期一上午九點及九點卅分於該會七樓會議室義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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