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園地
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陳先生任職於某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一職,惟其客戶為求本身交割方便,遂請其代為保管存摺、印章。請問該營業員代客保管存摺、印章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處理情形
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另外,證券商若違反前述規定之處分原則如下:
一、業務人員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二、相關業務主管或經理人視情節輕重,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若情節輕微者,
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
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投資人千萬不要將存摺、印章交付證券商業務人員保管,以免日後發生股票被盜賣、股款被盜領等情事;而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亦不應代客保管存摺、印章,以免遭受上述之處分。
案例
2.經閱讀報紙徵才廣告至一家貿易商應徵工作,該公司表示工作內容為處理記帳、抄錄工作,但實際上班時卻發現公司似乎在從事相關期貨、外匯交易,且公司一直以高投資報酬率,並舉公司內部其他工作人員高獲利之情形來勸誘我參與投資。請問此種情形是否有詐?公司從事上述之期貨、外匯交易是否合法?如何查證?
處理情形
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期貨業務(第一項)。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第二項)。」,同法第五十八條並規定「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因此合法之期貨商一定要在廣告招牌上標明期貨字樣,且期貨商除須有地方機關核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外,仍須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營業許可證照,同時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業務員也須通過考試取得執照才可執業。另外國內目前只有外匯指定銀行才可以從事外匯交易外匯保證金交易。如果違反上述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該法第一一二條規定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在做任何投資時,必須先要確定是否合法,在做任何投資時,必須先要確定是否合法,且要注意高利潤背後所隱含之高風險,投資人如要確認公司是否為合法經營期貨業務,可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相關資訊(網址:www.sfb.gov.tw),或電詢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電話87737303),以免受騙。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