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新知∼
網際網路在我國期貨市場應用之現況
蘇詩雅(證期會科員)
一、前 言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已為多數企業所普遍應用,近年來我國網路證券商的興起即是成功的例證;這項成功的經驗,也帶動國內期貨商紛紛跟進加入電子商務的行列,影響所及,不但改變期貨商與投資人的交易方式,也使主管機關必須順應市場的趨勢調整相關的管理規範。
為利交易人瞭解國內期貨市場應用網際網路的情形,本文先就期貨商應用網際網路的現況做一簡介,並說明本會現行的法令規範,其次介紹美國NFA對其會員使用網站從事期貨業務之指導規範及探討交易人對網路風險應有的認識,其後再說明本會未來因應網路期貨交易發展之管理方向。
二、期貨商應用網際網路之現況
目前國內期貨商主要將網際網路應用在受委託交易,即一般所稱的「網路下單」。本會為因應市場需求,繼八十七年開放證券商辦理網際網路業務後,又於八十八年開放期貨商辦理該項業務。截至九十年四月止,在五十家國內專營及兼營期貨經紀商中,開辦網路委託業務者有八家,占所有期貨商家數的16%;在開戶人數方面,整體期貨商開戶數計有301,928戶,其中網路下單開戶數有24,434戶,網路下單開戶比例為8.09%;交易量方面,八十九年一月當月網路下單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約僅有1.58%,其後逐月成長,至九十年四月止,上項比例已達6.9%。觀察自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年四月辦理網路下單之期貨商累計家數、網路開戶累計數及每月網路委託成交量占市場比重之數據(如附表及附圖)得知,期貨網路交易在市場的重要性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網路期貨交易的日益增加,主要係因其與傳統委託業務員買賣期貨方式相較,交易人可享受較低的手續費用、交易較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網路委託的效率較高、方便查詢交易結果、可免除傳統業務員未依交易人指示填寫委託書的風險等優點。又在期貨業的激烈競爭下,期貨商推動網路交易的同時也藉著提供充實的網頁內容,以提高公司知名度及吸引投資大眾。
就目前部分期貨商的網站來看,其網站內容大致包括:
■公司簡介
■期貨及選擇權的基本認識及其交易方式的介紹或其他衍生性商品的教育宣傳
■世界主要期貨市場行情
■即時財經新聞
■理財研究分析
■期貨討論室等
目前網路下單的程序係為交易人將委託資料透過網路傳送至期貨商網站,經過必要的檢核程序,再傳送至期交所進行交易的過程,其詳細的流程如下圖。
上述的網路服務使個別投資人得以輕易的享受與專業投資人相同的理財服務,對於以散戶為主的國內期貨市場之交易人實具有相當的吸引力,預期在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及期貨業強調服務品質的競爭循環下,網路期貨交易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三、現行期貨商從事網際網路委託交易之法令規範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由業務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或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寫買賣委託書」,其中「其他電傳視訊」部分,已提供期貨商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委託業務之法源依據。惟考量填寫委託書不符合網路交易之效率特性,又網路交易有其安全性的考量必須加以管理,因此為了符合網際網路的交易模式及保障期貨交易人的權益,並配合市場新型態電子式交易業務的推出,本會先後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台財證(七)第○三二七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九○)台財證(七)第一○八○五二號函,訂定期貨商辦理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之相關管理辦法,其內容重點包括:
(一)委託人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委託交易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買賣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帳號及戶名、委託方式、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業務員姓名或代碼等。
(二)期貨商應將辦理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增訂於公司的業務章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中,並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申報。業務章則之內容應包括資訊部門組織與權責、個人資料處理的方式及規定、辦理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之受託買賣業務、系統開發維護與管理作業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其中受託買賣業務應明訂交易主機中應涵蓋期貨管理法令有關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之必要檢查控制項目,如買賣契約之正確性及漲跌幅限制之控管、客戶未沖銷部位及保證金餘額之控管、特殊身分客戶交易限制之控管、交易帳戶有效性之控管、買賣委託紀錄應行記載事項之控管等檢核項目。
(三)辦理網際網路委託交易之期貨商,其電腦系統必須具備安全控管網路層﹝Secure Socket Layer,SSL﹞的功能,並確保期貨商網站之真實性、傳送訊息之隱私性及資料之完整性。
(四)為保障交易安全,使交易過程完整可稽,除買賣委託紀錄與電腦檔案之相關內容必須依規定期限保存外;辦理電話語音業務之期貨商必須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交易人之來電號碼,此項來電紀錄並非買賣委託紀錄中必要的列印項目,惟須與買賣委託紀錄一併保存於電腦檔案中。
(五)期貨商辦理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應符合台灣期貨交易所訂定之相關規範。
除前述網路交易外,本會雖未就期貨商在網站上的活動訂定特別規範。事實上,網際網路已為一潮流趨勢,網際網路既是一種大眾傳播工具也是期貨商的商業工具,自應與期貨商其他的商業活動相同,受到相關期貨法令的規範。因此,期貨商在網路上之廣告宣傳或提供資訊應注意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三條第六款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八條之規定,又如本會尚未開放期貨信託、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如在網站有涉及期貨信託、經理或顧問行為者,則可能觸犯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這些都是期貨商開辦網際網路委託交易所應注意的事項。
四、美國NFA對其會員使用網站從事期貨業務之指導規範
對於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主管機關負有監督輔導的責任,但期貨商的自律精神還是最重要的力量。在網路交易形成期貨業的趨勢後,美國全國期貨公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以Notice I-99-16發布會員使用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應注意事項,NFA會員必須在該公會訂定的指導性原則下,依各公司實際情況詳訂員工使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監督辦法,內容重點包括:
(一)員工使用電子郵件及設置網站之申請程序。
(二)公司對電子郵件及網頁內容之查核次數、查核項目及查核範圍。如多久查核乙次、應查核那些資料、以及應明訂公司是否允許員工使用非公司的電子郵件系統或自行設置網頁以從事營業活動,若允許,應將相關活動內容納入查核管理範圍。
(三)公司對電子郵件及網頁內容之查核方式,尤其網站上多為即時性活動,較無法透過事前申請或事後查驗的方式監督,則公司要如何監督其活動,應詳加計劃。
上述的監督辦法應指派專人負責查核,並定期檢討該監督辦法及查核程序有無修正必要,以維持監督作業之效率。NFA也強調網路資料的提供及電子郵件的傳遞與書面及其他媒體效力相同,且因網路資料量大、更新速度快,又可經常利用超連結的方式進行各項網路活動,在查核不易的情況下,各期貨商更應自我要求並監控及教育其員工適當地使用網路及電子郵件,確信其無損害交易人權益之意圖及逾越法規之不當行為。由上可知,國外的期貨公會對市場的發展具有領導規範之功能,國內期貨公會亦應參考國外經驗,思考如何發揮自律精神規範會員的網路活動,致力於建構資訊完全、交易安全、服務快速的網路環境,方為網路期貨交易繼續成長的關鍵。
五、交易人對網路交易風險應有的認識
依據歐美國家發展網路下單的經驗顯示,網路交易可能衍生的問題與風險如:
(一)交易時有可能因期貨商主機系統的承載量不足、電信通訊設備故障等問題而引起系統當機、中斷連線、塞單等無法於網路上傳送交易訊息之情形。
(二)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路犯罪的型態也日益翻新,各類的網路詐欺事件亦有可能發生在期貨網路交易。
(三)網路傳遞訊息的管道多,散布速度快,經常無法即時查證資訊來源,若誤信網路資訊而為不正確的交易判斷,將造成交易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交易人應瞭解網路交易並非無風險,在進行網路交易時應審慎保存帳號及密號並不定期更新密號、熟知往來期貨商的網址、設定除網路交易外的備援委託方式、對與期貨商所訂的契約內容充分瞭解、對網路上所傳播的訊息小心求證等,都是保障自身交易安全的基本措施。
六、未來因應網路期貨交易發展之管理方向
鑑於網路對期貨市場發展的影響日益重要,預期線上交易將逐漸成為常態,除了目前開放期貨商得以電子化委託買賣紀錄取代人工填寫委託書的規定外,未來應可朝以下方向加以管理與規範:
(一)為保障交易人使用網路的品質,避免因網路交易的成長衍生網路塞單、主機當機的問題造成交易雙方的糾紛,應可就期貨商交易系統穩定性與適足承載量之標準予以研議規範。
(二)配合將來電子簽章法的通過,研議規範網路下單期貨商應採認證機構的安全控管措施,使網路交易安全獲得進一步的保障。
(三)我國期貨公會應可檢討研議網路或其他電子式交易之受託契約書內容,以維公平的交易環境;並參考美國NFA作法就對其會員使用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研訂查核規範,以落實會員對其員工使用網際網路之監督管理責任。
七、結 論
透過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改變了傳統的交易與管理制度,也衍生了許多新的風險與問題,更為期貨市場帶來了商機與危機,期貨與網路的結合既已成為一股不可抵檔的趨勢,未來如何運用科技發展,創造更有效率的期貨市場,有賴交易人、期貨商、公會及主管機關共同努力。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