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三八次(90. 8. 8)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七月廿三日至九十年八月三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二、同意玉山商業銀行第十一人申請設立「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案。
三、同意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申請設立「國票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案。
第九三九次(90.8.22)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八月六日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券額度分配暨其受僱人有違反證券法令規定,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受託買賣主管孫壽明六個月業務之執行,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予警告處分案。
六、亞東證券公司自營部副總經理林錠砲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證券買賣活動及南京分公司營業員曾文姬有拒絕回答本會之詢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買賣、以親屬名義供客 戶買賣、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及媒介借貸、代理客戶辦理開戶簽名事宜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七條及相關函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林員、曾員二人一年之業務執行,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七、大東證券公司高雄分公司未依規定執行融資融資分配額度暨受僱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大東證券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命令停止該分公司經理人鄭正誠六個月職務之執行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財政部七月十六日表示,為健全證券投信投顧事業之管理並減輕其經營成本,將採行下列措施:
(一)放寬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基金之額度,將現行管理之二個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十億元之規定,調整為三十億元。
(二)同意小型基金得在受益人同意之下,透過合併程序進行合併。
(三)開放全權委託業務之績效獎勵制度,參考美國、日本等外國之運作實務,同意在全權委託之委任人對收取績效費用之約定有明確認識之情況下,證券投信投顧事業可收取績效費用,並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研議投資績效分享之機制,報經證期會後實施。
二、該會七月十三日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適用疑義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計算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金額,所稱之實收資本額,係指向本會申報(請)案件時之公司執照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至於公司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且有同條第四項應辦理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者,應先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行向本會申報(請),並以變更登記後之公司執照所載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二)已實施庫藏股制度之公司,流通在外股份可能因為買回、轉讓、轉換及註銷庫藏股而發生變動,據經濟部函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得依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因公司法已明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自不得由董事會變更股東會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決議。
三、為配合該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發布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並因應客觀環境之變化及配合實務上之所需,該會七月二十日預告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其重點包括:刪除有關會計制度申報本會備查之規定、刪除證券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應檢具稅捐機徵機關核准函備查之規定、明訂證券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輕度決議、證券商因配合所發行認購(售)權證避險所買入之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證券商之長期股權投資達具有控制力者應採權益法評價、證券商應付銀行、關係人之票據、款項屬金額重大者須單獨列示、明訂庫藏股票交易應採成本法處理以及加強證券商股利資訊之揭露等。
四、該會七月二十日釋示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得於交易當地國法令許可下,受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帳戶賣出其因繼承取得之外國有價證券。
五、該會七月二十日原則同意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允許小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透過合併程序進行合併乙案,並請其研議合併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報會。
六、該會七月二十日原則同意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建立全權委託業務之績效獎勵制度乙案,並請其儘速參酌國外市場通例研議投資績效報酬之規範報會核定。
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同一個基金經理人如管理二個基金,申請基金經理人登記時二個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之規定,該會七月二十日修正為「二個基金規模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
八、該會七月二十三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確實依規定,將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傳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網站,俾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開始募集前三日,將公開說明書之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傳送基金會之申報網站。
九、該會七月二十五日規定各期貨商申報公開資訊及電子檔案網路申報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期貨商:除應依規定向本會或台灣期貨台灣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含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外,應依說明二規定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股東會年報及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書內之公開說明書稿本,書面抄送及電子檔上傳基金會。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含外國期貨商在台分友機構):除應依規定向本會或台灣期貨台灣證交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應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書面抄送及電子檔上傳基金會。
十、該會七月二十五日規定代理證券商受理投資人從事融券交易有關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以當日最高可融券張數有分配時,為當日分配數;未分配時,為前一日之融資餘額減券餘額之差額)進行控管。當客戶委託融券賣出之張數已達最高可融券之張數後,如擬再為融券賣出時,代理證券商須先檢查當日是否已為融資買進並成交,始可於該額度內允許其融券賣出;否則,代理證券商應填妥「增加融資融券配額申請控管表」,向證券金融公司洽借配額。在獲得證券金融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得允其融券賣出。
十一、為簡化作業程序,該會七月二十七日規定自即日起上市(櫃)公司免以書面向該會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暨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增訂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修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一條、第八條條文暨增訂「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及投資人同意證券相關單位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乙案,該會七月二十六日准予核備。該案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擴大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建立投資人信用帳戶交易額總歸戶制度。
十三、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以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十款及第八款乙案,該會七月二十六日准予備查。該次修正主要係請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要求各上市、櫃公司比照大陸投資資訊申報方式按季申報海外投資資訊,並定期彙總上開資訊報會。
十四、該會八月一日規定各上市上櫃公司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得依下列規定簡化報紙公告內容。
(一)各上市上櫃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揭露相關資訊而簡化報紙公告內容:
1.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相關資訊者,得於報紙僅刊載取得或處分資產名稱、交易對象、交易金額及註明「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另將揭露於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免再申報公告報紙。
2.依「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者,得於報紙僅刊載計畫發生變更之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之年度、本次變更計畫項目,並註明「本次變更增資計畫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另將揭露於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免再申報公告報紙。
3.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得併同每月營運情形於報紙刊載衍生性商品交易未沖銷交易契約金額總數及註明「衍生性商品交易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並將報紙公告資料併同每月營運情形申報作業辦理。
(二)各上市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大陸投資資訊者,得將相關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免於報紙公告及申報該會。
十五、該會八月一日規定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與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售)權證,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售)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限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十六、該會九三八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玉山商業銀行第十一人申請設立「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案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申請設立「國票證券投資信股份有限公司」案。
十七、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等規章乙案,該會八月十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包括:
將原獲櫃檯買賣中心通知契約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櫃檯買賣者,該有價證券買賣契約即失其效力之規定,修正為櫃檯買賣中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另明訂公開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在櫃檯買賣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者,應符合股權分散標準。
十八、該會八月九日規定綜合證券商其營業項目包括「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者,得接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委託,代為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亦得接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委託代為處理買回經本會核准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作業。
十九、該會規定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各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告之營業務、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得依規定揭露簡化之內容,惟應註明前述項目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另將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報紙公告資料申報該會。
二十、該會八月十四日規定證券商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或因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需要,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其持有額度以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台幣匯率穩定之行為。
二十一、台灣證交所函報增訂「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六點第十二項及「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二項第十一款乙案、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訂「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七項第二款及「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六項乙案,該會八月十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本會所定健全股利政策,將之列為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上櫃之輔導事項。
二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修訂「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及增「上市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生效案件通報單」部分內容乙案,以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六條及「審閱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申請書件作業程序」等規範乙案,該會八月十四日准予備查。主要修正係明文要求公司於股票承銷期間不得發表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所辦理公告資訊以外之假設性預測訊息。
二十三、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六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五條條文草案,該會八月十四日准予核備。該辦法主要是係對於證券商應行通知委託人事項增加當面簽收方式。另函請四大證金公司亦參照前述規定,修訂相關規範。
二十四、該會八月十五日規定,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商除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報程序規定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外,應依規定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股東會年報及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書內之公開說明書稿本,書面抄送證基會並將電子檔上傳證基會網站;另股票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除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報程序規定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應依規定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書面抄送證基會並將電子檔上傳證基會網站。
二十五、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員李秀娟有受理客戶對賣出有價證券全權委託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公司應負盡督不周之責,應予糾正。
(二)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務員李秀娟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大府城證券公司停止台北分公司業務員李秀娟執行業務一個月。
(三)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之規定,受僱人孫壽明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款及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台北分公司經理人孫壽明六個月業務之執行。
(四)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樹林分公司受僱人簡明時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及第十九款規定情事,公司應負監督不周之責,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五)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簡明時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八款及第十九款規定,受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簡明時三個月業務之執行。
(六)大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受僱人鄭正誠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款及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高雄分公司經理人鄭正誠六個月業務之執行。
(七)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部經理人林錠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南京分公司營業員曾文姬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七條及行為時證期會七十八年三月十四日,(78)台財證(二)第○○四三九號函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林錠砲及曾文姬執行業務一年,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八)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份月計表帳列流動資產小於流動負債,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予糾正。
(九)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份月計表顯示自有資金投資總金額合計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擔任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現金增資案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乙案,核有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一)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瑞銀雅典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九十年六月廿八日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及向短期票券交易商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之資產 比率,未達證期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81)台財證(四)第○三一九一號函規定之百分之五,應予糾正。
(十二)大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許崇仁君業經證期會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命令復華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解除職務,該公司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仍以許君名義對外招收會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予糾正。
(十三)華爾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聯合晚報刊登「環泰」等股票之推介廣告,及免費語音電話「○九四五─九九九九○九」之錄製內容,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十四)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以刮刮卡方式辦理促銷活動廣告乙案,經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予糾正。
(十五)康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於有線電視運通財經台製作由業務人員劉榮樹君(錢樹)主持之「橫掃千金」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規則,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十六)上好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融通資金予關係人洪宜陽君,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予糾正。
(十七)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之荷銀精選債券基金及荷銀鴻揚基金,分別投資於與該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予糾正。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共同取得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翁俊治、王明德、翁如宜、蘇建忠等四人。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啟阜建設及長谷生活科技等二家公司全體董事。
2.民興國際公司全體監察人。
(二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者,計有:
1.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錦霖。
2.恩林股份有限公司林義財。
3.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貞松。
4.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楊恭福。
5.金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張金丁。
6.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保良。
7.聯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樹。
8.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惠。
9.愛華股份有限公司黃宗宏。
10.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宏志。
11.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英(三件)。
12.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
上列(十八)、(十九)、(二十)等三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八月份主要會議:
(一)八月一日上午,召開簡化該會人事管理系統作業流程會議。
(二)八月一日下午,召開討論「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制度違反法規案件通案處理原則」會議。
(三)八月七日下午,召開研提「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財金組)討論題網」之具體建議會議。
(四)八月九日上午,召開研商「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會相關配合措施」會議。
(五)八月九日上午,召開研商改進該會公文品質及時效相關事宜會議。
(六)八月九日下午,召開「甄選該會中、英文業務簡介多媒體製作廠商」會議。
(七)八月十日下午,召開研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制度修正案會議。
(八)八月十四日上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九)八月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八次業務會報。
(十)八月十六日上午,召開研商辦理美國地區「台灣投資論壇」籌備工作第一次會議
。(十一)八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擬修訂「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乙案會議。
(十二)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召開「證券投資信託投資顧問法」法制架構簡報會議。
(十三)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二、台北市調查處來訪: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由該處林介山處長率領第三十八期調查班學員一行三十八人拜訪該會,除參觀該會相關作業、設施外,並於七樓會議室舉行簡報與業務座談。
三、專題演講:
八月十日下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舉行專題演講,邀請台灣大學財金系廖咸興副教授,講授「台灣推動抵押貸款債權證券之課題」。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