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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林先生看好A上市公司產業榮景,便融資買進該股票,後因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連續跳票無力償退,遂遭證交所終止上市,則其融資買進之股票該如何處理?

處理情形

  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2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所以,林先生應在證券商通知其A股票終止上市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辦理償還;假若林先生未於前揭期限內清償證券商得於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相關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案例

2.目前已開放全權委託代客操作股票買賣,如果是上市公司之董事全權委託投信、投顧公司進行代客操作之交易,其是否仍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適用。

處理情形

  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權異動之有關法律責任,應於契約中載明,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時,應於契約訂明委任人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者,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七條……等相關股權異動之法律責任」,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第十四條即已載明。因此如果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等內部人以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方式委由投信、投顧業者從事股票交易買賣,該股票交易仍應納入歸入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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