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輯要
財 政 部(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壹日
台財融(四)第九○七○九二八○號
受文者: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正本受文者: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受文者:本部金融局
主 旨:「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業經本部九十年八月一日台財融(四)第九○二八五○○八號令發布。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檢附「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條文乙份。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
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
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第三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第四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
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證券部門辦理證券業務,相關會計亦應整併於證券帳處理。
二、銀行證券部門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投資非屬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其投資盈虧風險由投資人自負。
三、銀行證券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四、證券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證券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第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拾參日
(90)台財證(一)第一一四七七一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公開發行公司計算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金額,所稱之實收資本額,係指向本會申報(請)案件時之公司執照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至於公司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且有同條第四項應辦理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者,應先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行向本會申報(請),並以變更登記後之公司執照所載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二、已實施庫藏股制度之公司,流通在外股份可能因為買回、轉讓、轉換及註銷庫藏股而發生變動,據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七四二五○號函釋,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得依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因公司法已明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自不得由董事會變更股東會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決議。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拾柒日
(90)台財證(四)第一四六五五一號
受文者: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正本受文者: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受文者:中央銀行金檢處、財政部金融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限額及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兼復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復證(九十)字第○四七二號函。
二、證券金融事業得在其淨值之百分之五以內,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惟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三、證券金融事業持有創業投資事業之股份,不得逾該創業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十。
四、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原始認股(含設立認股及以原股東身分以現金增資認股)之方式為之。
五、證券金融事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明細,應併入每月之會計科目月計表,向本會申報。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壹日
(90)台財證(一)第一三八八三○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本部中部辦公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各上市上櫃公司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得依說明一、二所列事項簡化報紙公告內容,請 查照。
說 明:
一、各上市上櫃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揭露相關資訊而簡化報紙公告內容: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相關資訊者,得於報紙僅刊載取得或處分資產名稱、交易對象、交易金額及註明「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網址為HTTP://WWW.twse.com.tw(
或HTTP://WWW.OTC.ORG.TW)」。另將揭露於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免再申報公告報紙。(二)依「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者,得於報紙僅刊載計畫發生變更之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之年度、本次變更計畫項目,並註明「本次變更增資計畫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網址為HTTP://WWW.twse.com.tw(或HTTP://WWW.OTC.ORG.TW)」,另將揭露於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免再申報公告報紙。
(三)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得併同每月營運情形於報紙刊載衍生性商品交易未沖銷交易契約金額總數及註明「衍生性商品交易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網址為HTTP
://WWW.twse.com.tw(或HTTP://WWW.OTC.ORG.TW)」,並將報紙公告資料併同每月營運情形申報作業辦理。二、各上市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規定應公告大陸投資資訊者,得將相關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免於報紙公告及申報本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拾日
(90)台財證(六)字第○○三八八八號
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
正本受文者:貼本會公告欄、本部中部辦公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各上市上櫃公司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得依說明所列事項簡化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營運情形之公告內容。請 查照。
說 明:各上市上櫃公司依前揭規定公告之營業額、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料,得依附表內容簡化揭露,惟應註明上揭項目詳細資訊已輸入股市觀測站,網址為http://www.twse.com.tw(上櫃公司則為http://www.otc.org.
tw);另將股市觀測站之資料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報紙公告資料申報本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拾伍日
(90)台財證(二)字第○○三九三三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正本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主 旨:有關證券商公開資訊申報及電子檔案網路申報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本會已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台財證(一)第○○○五三六號函廢止原八十年二月十二日以(八○)台財證(一)第○○三二六號函。
二、另本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七)台財證(一)第九九四一一│一號函函示,各證券商向本會申報財務報告(含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年報及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書內之公開說明書稿本時,除應同時將書件乙份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外,並應將資料上傳至該會網站,其網址為:http://efile.sfi.org.tw。
三、為茲明確以利遵循,嗣後各證券商申報公開資訊,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參考後附表格)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商:除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報程序規定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含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外,應依說明二規定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公開說明書、股東會年報及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書內之公開書明書稿本,書面抄送證基會並將電子檔上傳該會網站。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含外國證券商在台分支機構):除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報程序規定申報全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應依說明二規定將全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書面抄送證基會並將電子檔上傳該會網站。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