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二八次(90.3.8)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
件,本會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至三月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修訂並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本會已通函各相關單位轉知所屬會員案。
(六)國際、世界等七家證券商未確實建立客戶林勝正、林維雄之相關資料及詳實評估渠等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國豐、南港股票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太祥證券警告處分,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予國際、金豪、世界、勝和(已更名為台灣工銀)及第一證券五家糾正處分,華宇證券因與寶來證券合併後消滅故不再議處,人員部分因證交所已為適當處分,故本會不再議處案。
(七)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莊舒\F16430;盜賣客戶股票及盜領款項,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公司解除莊員職務,另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缺失,請公司確實注意改善案。
(八)長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生分公司業務員王耀安接受非客戶本人下單並逾越評予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要求適當擔保,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公司停止王員六個月之業務執行,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對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九)統一綜合證券基隆分公司業務員陳栩儀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決議依證交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停止陳員執行業務一年,並函請證交所對該公司內部控制作業方式進行查核後再議案。
第九二九次(90.3.22)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年三月五日至三月十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有關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檢陳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二、通過對那斯達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英屬維京群島MFM基金管理公司簽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推介顧問及銷售「光譜聯合亞洲前進基金」,並於報紙上刊登協助臺灣企業赴美掛牌上市等非屬其登記業務之行為,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予該公司六個月停業處分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財政部二月十二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分為三部分:(一)將原以行政函令規範事項納入管理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定:(二)配合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以求兩事業管理規範之衡平;(三)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管理。
二、臺灣期交所為降低期貨交易人參與期貨市場交易之門檻,規劃推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依規定檢具該期貨契約規格暨交易規則以及其經濟效益及公共利益之分析報告,報請該會核准該期貨契約於該交易所上市,該會經審慎評估後,認為尚屬允當原則同意,惟其正式上市日期,該會要求臺灣期交所應俟交易結算電腦系統、期貨商電腦系統及資訊廠商資訊揭示系統皆測試無虞,期貨商及交易人之教育宣導工作皆臻完備,並報經該會核准始能上市交易。
三、該會二月二十一日公告修正「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前開檢查表修正重點如下:依據89.1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條文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四條之規定作文字修正、增訂預付款項科目之檢查內容等。
四、券商公會所報「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修正草案,除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外,餘該會二月十九日准予備查。為能確保投資人權益,以及強化證券商承銷議價能力,該會並請公會轉知證券承銷商於申報初次上市(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案件之承銷契約時,如所議定之承銷價格高於其向台灣證券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之暫訂價格(或參考價格)時,應先檢附變動理由、修正前後之承銷價格計算書件經本會同意後始可為之。
五、該會二月二十二日釋示:未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授權,證券商暨其受僱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客戶名單予投顧或投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用途。
六、該會二月二十二日訂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範圈、比率、額度及條件。
七、台灣期交所函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之交易經手費、結算手續費及交割手續費自該契約上市日起一年內採優惠收費方式收取乙案,該會二月二十二日原則同意。
八、該會於二月二十三日核定投信投顧公會函報修正開放式股票型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乙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基金募集成立之規模,由原先的新台幣二億元調整為六億元;又為反映成立日當日投信公司已開始運用基金之事實,將成立日當日之申購價格,由新台幣十元修正為申購日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等。
九、台灣證交所所報修訂「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資本適足比率財務報表作業辦法」乙案,該會二月二十日准予備查。本次係證交所為配合該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公告修正之「證券商管理規則」,將原「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另以專章納入規範,及增列計算「資產交換」之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爰增修本辦法。
十、台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配合九十年一月六日及七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決議取消備查函制度及加強承銷商輔導功能、會計師查核責任等修正相關規章乙案,該會二月二十七日准予核備。
十一、該會三月一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告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臺灣證交所股份之比率以百分之五為限。
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乙案,該會二月二十七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將資訊軟體業者之集保年限由四年縮短為二年。
十三、臺灣期交所函報「期貨商合併、營業讓與應行注意事項」草案乙案,該會三月二日准予備查。本案係台灣期交所因期貨商處理合併、營業讓與時,除應申請核准外,尚需辦理人員登記、業務移轉等各項作業,惟前開作業之各項規範散見於相關法令及該公司規章,為便利期貨商處理前開作業,爰將相關法令及規章彙整後,訂定本注意事項。
十四、台灣期交所函報修正「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乙案,該會三月一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主要為規範期貨商辦理該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未了結部位相互沖銷作業,增訂有關部位互抵作業程序及時限。
十五、該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十六、該會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辦理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如發現有上開違法情事,本會將進行查處並依法嚴予處分,並發函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請其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十七、該會重申,證券商尚不得直接或間接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或從事大陸有價證券買賣居間或行紀行為。證券商如經發現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本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議處。
十八、補充該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發布健全股利政策之相關措施規定:該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規定「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十九、該會九十年三月七日發布,自本年五月一日起實施,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應匯入資金並結售之期限修正為二年,投資額度改以一固定額度方式控管,匯入資金淨額不得超逾核准之投資額度,其可在該額度內匯入、匯出資金;並取消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可在一年內再匯入之規定。
二十、該會三月九日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報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三項:考量初次上市公司之董、監事於規定之集中保管期間遇身分變更致有領回之必要時,依現行規定似難解決困境。基此爰考量在不影響經營權之穩固及集中保管股票總比率之狀況下,倘能洽由原任董、監事補足同額領回之股數送存集中保管,一則予有領回之必要者紓解其困。二則仍維持穩固經營權之立意,特增訂第三項末段但書規範,以符適用。
二十一、為促使股東會順利召開及穩定公司經營,該會三月十二日重申股東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且至少保存一年、如有黑道介入可報檢察官偵辦、發放紀念品之方式、使用委託書規則等事項。
二十二、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暨「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條條文乙案,該會三月十四日准予備查。本次修正主要係修正現行主管機關委託其受理審核科技事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之作業方式,由現行科技事業直接向工業局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之方式,改為科技事業分別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申請。
二十三、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及整合公開說明書與承銷商評估報告制度,該會三月十五日核備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草案,嗣後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需依上開規定辦理,該會將於券商公會公告上開規定後,廢止其所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二十四、行政院財經小組於三月十五日討論財政部所提「我國證券市場之改進措施」報告並作成決議,為期使我國證券市場更趨健全與成熟,請財政部繼續推動下列重要工作,提升我國證券市場之競爭力。
(一)持續落實推動庫藏股制度、加強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宣導及管理,暨進一步速放寬外資投資國內股市之限制,提升高法人參與市場之比重。
(二)為加速發展我國為區域資產管理中心,應積極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法」及「證券投資顧問法」立法工作,並配合財政部所擬「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推動金融業跨業經營,以因應金融業務多元化及建立適當防火牆之需求。
(三)廣納學者專家建言及實務操作,依原規劃時程建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制度,保障投資人之利益。
(四)適時檢討相關交易機制措施方面,請先檢討現行權宜措施之利弊得失,審視國內證券市場發展情況,適時採行調整措施,恢復市場正常機制。
(五)請本會蒐集大陸證券市場之相關制度規章,供研擬政策之參考;未來是否進一步開放證券商或投信、投顧事業赴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等業務,應配合政府整體大陸政策審慎研擬規劃。
二十五、該會三月十六日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不得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1.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2.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3.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4.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
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2.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Poor's Corp.)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三)本函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持有前述(一)各款之有價證券者,即日起不得再新增,並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十六、違章案件之處理:
(一)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二)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叢榕及楊惠貞接受客戶以電話委託買賣,有未依規定留存電話委託買賣錄音紀錄,該公司內部控制核有疏失,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三)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該公司監督核有疏失,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四)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有業務員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託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及協助代墊交割款項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規則」規定,應予糾正。
(五)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託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應予糾正。
(六)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力鵬企業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七)臺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新光保全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八)數位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顯示持有大魯閣纖維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券成本總額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糾正。
(九)瑞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有業務員從事與客戶為借貸款項媒介等違規情事,該公司核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應予糾正。
(十)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因未詳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十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詳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十二)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確實建立客戶資料及詳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十三)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未確實建立客戶資料及接受客戶逾越投資能力委託,致發生違約交割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應予糾正。
(十四)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確實建立客戶資料及詳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十五)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確實建立客戶資料及詳實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致發生客戶違約交割,違反行為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予以警告處分。
(十六)長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王耀安分別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長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王耀安六個月業務之執行(請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並依同法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十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長億實業、鴻運電子、國豐興業、亞瑟科技、友力工業、凱聚、楊鐵工廠、大穎
企業、紐新企業、尖美建設、普大興業等十一家公司全體董事。2.友力工業、凱聚、楊鐵工廠等三家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為赤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憲耀。
(十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宗倫。
上列(十七)至(十九)等三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三月份主要會議:
(一)三月九日下午,召開研商該會九十一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事宜會議。
(二)三月十五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四次業務會報。
(三)三月十九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四)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該會九十年第二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五)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召開研訂該會電子民意信箱處理原則會議。
(六)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報「建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相關配套措施規劃事宜會議。
(七)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召開研商配合金門酒廠民營化釋股作業,證券商可否於金門地區單就「股務代理」業務為營業項目設立分支機構案會議。
二、國父紀念月會:
三月二十九日下午,該會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國父紀念月會,邀請台北醫學大學家庭醫管科主任謝瀛華醫師,講授「健康即財富」。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