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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林先生近來常於報章證券版看到有某通訊社以「新聞形式」刊登個股營收及獲利 之利多消息的廣告,希望了解該訊息是否可作為購買股票判斷之依據?

處理情形

  近一年來報章證券版常有某通訊社以「新聞形式」刊登個股營收及獲利之利多消息的廣告 ,係有心人為招攬生意及配合其推介股票之手法。投資人千萬不要貿然作為購買股票與否 之唯一依據,必須要先確認該「新聞形式」之廣告是否真實,以免招致損失而求償無門。
  有人以此方式散佈虛偽不實之消息並推薦股票給投資大眾,即可能涉及刑法第三三九條 詐欺及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散佈流言或不實訊息以影響股價等罪;投資人若因此受有損 失,得依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及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賠償。
  就上述新聞形式刊登個股營收及獲利消息之廣告,若有涉嫌不法之情事,投資人亦可蒐集 相關事證,函請主管機關、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查辦。
依現行法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發生依法應揭露之情事,應於規定期間內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供投資大眾查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正式上線,網址 為(http://mops.twse.com.tw/mops.htm),投資人均可免費至該網站查閱。公司揭露該 等資訊均負有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案例

  2.陳君申訴表示,其購買甲證券商發行A普通股組合型認購權證四百張,該權證於 91.9.13到期,91.9.11為最後交易日,當時該權證已在價內,有些許獲利,然由於最後交 易日前因成交量不大,導致陳君無法在市場上出清,而於91.9.13到期後向證券商申請履 約,唯此時證券商告知必須先行繳納履約價金後方能給付結算價差,陳君因無法支付此龐 大金額,故只得放棄該獲利,其表示既然實務上證券商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何不像期貨交 易般直接以現金餘額結算給付價差,而必須先繳交鉅額價金,除有資金積壓之成本外,獲 利也不多,請問其所述是否有理?

處理情形

經查投資人購買甲證券商發行之A普通股組合型認購權證,其公開銷售說明書就發行條件 有關履約給付方式係採:「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華僑及外國人購買本 認購權證,發行機構一律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一般實務上證券商發行之認購權證到 期大多約定採此方式。
  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五項 規定:『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 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 認購權證。……。』,本件係爭認購權證之履約方式即屬之;因此投資人若無法於到期日 前於市場上賣出結清,而證券商按當初公開說明書約定,於到期後要求預收款項進行履約 動作,並無違誤之處,故不似期貨交易般係直接以現金餘額結算給付價差,因證券商按約 定仍得以證券給付方式進行履約,該給付方式係由證券商作選擇。
  對此建議投資人於購買認購權證進行投資前,應就其公開銷售說明書詳加瞭解,以保障自 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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