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園地

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傅君常利用信用交易方式買進股票,適逢市場行情較差,在90/7/24接獲證券商之追繳函須補足融資自備款之差額,傅君認為其在90/7/23尚有宏電36張、中環10張、國碩科9張、承啟10張及矽統科2張,在該日之收盤價計算之整戶擔保維持率應足夠,故來函詢問整戶擔保維持率為何有不足之情形?

處理情形

傅君在90年7月23日之整戶擔保維持率經證券商計算之結果如下:

證券     90/7/23  90/7/23
名稱  股數 收盤價 收盤價市價 擔保品價金 原融資金 維持率
宏電  36000  *17.8   = 640800        = 481000  133.22%
中環  10000  *28.2   = 282000   + 49350  = 265000  125.04%
國碩科 9000  *21.7  = 95300        = 199000   98.14%
承啟  10000  *18.1   = 181000        = 177000  102.23
矽統科 2000  *32   = 64000        = 63000  101.59
整戶維持率       1363100   49350  1185000  119.19%

整戶擔保維持率=(13631000+49350)/1185000×100%

  針對傅君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須補足融資備款之原因有下列兩點:
(一)權值新股做為擔保品可併入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惟新股配發前擔品價值須折價計算: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委託人融
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達20%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品;另依
同辦法第27條之規定,除權交易後至權值新股配發日前,因權值新股未實際撥入授信機構
信用帳戶,其擔保價值之計算,按當日收盤價上市股票七折、上櫃股票六折計算。

  故傅君所持有之中環股票係上市公司,且中環股票於6/28除權,每仟股無償配股50股,其無償配股成數已達20%,故須併入融資之擔保品計算。今傅君持有中環10張,雖可獲得2500股之無償配股,唯其擔保價值須以七折計價,本案例中,中環股票擔保品市價之計算方式為2500股×7/23日收盤價28.2×70%=49350。

(二)又依上述辦法之規定,無償配股未達20%不併入擔保品價金計算:今承啟之無償
配股未達20%,故其無償配股部分不併入計算。

  本例中,傅君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須補足融資自備款,通常券商會要求客戶補足擔保品,使其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120%,投資人在參與信用交易前應有足夠之了解,避免不必要之損失及困擾。

案例

2.呂先生來電詢稱:目前許多公司以高配股之方式吸引優秀人才加入,但卻有許多領取股票之限制,以防足員工短期內離職,請問公司以下列之作法限制員工配股之權利,員工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1)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股票不得轉讓?
(2)約定離職後,公司照當時購買原價或現價洽特定人在一定期間行使買回權利?
(3)員工離職後,公司拒不發還股票?

處理情形

  許多公司為延攬人才,留住優良員工,多以公司股票配發予員工或以低價由員工來認購,並且讓員工分享公司的利潤及經營成果,但員工在認購股票的同時,卻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股份應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是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對於發行新股時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部份,此係基於長久經營及凝聚員工對公司服務向心力作用,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公司可以依據公司法限制員工股份轉讓,但是不得超過二年。
(2)依公司法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惟員工於承購時與公司係以契約約定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公司應以當時價格或原價洽特定人買回員工股份,必須於員工承購股票時事先約定買回權利的條件並訂明於契約內容,至於事後雙方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3)員工離職後,公司若有不發還股票之情形,員工應先向公司股務部門查明,確認自己股東身份及應持有股份總數、目前股票保管情形,是否有質押而無法取回之情事,若公司並無法律上原因或契約約定,不可自行查扣員工(已登記為公司股東)所認購股票,應全數返還,員工也可依一般民法規定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建議員工應該知悉認購股份如由公司集中保管,相關權益事項必須事先以契約明文訂定,包括員工針對其所配發或承購的股票是否已完成過戶、公司股務登記之地址是否正確,另就保管機構、認購權利、離職後權利是否變更等詳加辨認,才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