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園地
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范太太來電訴稱:因兒子友人推介某港商操作外匯期貨獲利可觀,遂以自有資金加入交易,一開始雖有小賺,惟最後卻全部賠光,范太太質疑:
一、公司未經合法經營期貨業務。
二、公司不知是否真正下單到國外,或是公司自己利用電腦假造買賣紀錄或撮合。
三、公司是否先以小利吸引大量家庭主婦及學生加入員工後,再以保證獲利方式誘取其資金。
范太太經查證屬實後,曾向公司請求返還損失金額,惟公司竟然恐嚇其不得張揚,否則要對其不利,請問范太太應如何尋求救濟之管道?投資人在找尋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處理情形
一、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期貨交易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二條第三款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從事期貨交易之撮合、結算……等行為涉及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及結算機構業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上開業務,依期貨交易法第一一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未依客戶委託下單至國外,而是自行以對賭方式進行交易,或是假造買賣資料欺騙客戶,其行為涉嫌刑法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
三、關於損失之金額,就與該公司所生民事糾紛,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所述行為涉有刑事犯罪,可備齊證據資料向檢調單位檢舉或告發。
四、另期貨交易法第一○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依同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交易人欲透過投資顧問公司或一般顧問公司進行期貨交易時,首先應注意公司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交易或期貨顧問業務,並發給許可證照,業務員是否具備資格,並詢問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確認公司是否已登記加入並且正常營業,以確保權益。
案例
2.李四參加丙科技(股)公司的(初次上市)股票承銷抽籤,幸運中簽,但因丁證券商在其網站上公告中籤戶價款繳存截止日有誤,李四未在繳款期限屆滿前存入價金,致未獲得股票初次上市蜜月期間之漲幅價差,請問李四有何救濟途徑?
處理情形
有關投資人參與上市(櫃)公司股票承銷,中籤後認購之事項,應依照證券承銷商所寄發之公開說明書及中籤通知書所載事項辦理,且中籤通知書上已載明繳款日期及期限,中籤人自應詳閱,並依通知書之內容辦理方屬正確。至於證券商網站上所公告之相關資訊,僅係提供客戶查詢之參考。
本案李四因誤信丁證券商網站之公告資料而未於中籤扣款日前將股款存入,致喪失認購丙科技股票之權利。然因丁證券商與證券承銷商間並未訂任何契約,公告事項僅為服務客戶之性質,尚非故意之行為。在目前實務處理上,業者並無就此情況賠償之案例,且投資人向丁證券商或證券承銷商要求賠償之請求權依據亦有疑義,惟李四或可請求司法單位裁決予以救濟。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