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五○次(91. 3. 13)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第九五一次(91.3.27)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三月七日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如下:
(一)公司內部人取得公司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範圍。惟該內部人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至於以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則非該條文所定「取得」範圍。
(二)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均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
二、該會三月七日規定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股務公司(Asset Management Service Company)。
三、該會三月七日預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強化資訊透明度,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以加強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募集與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之公開揭露。
四、為配合公司法之修正通過,企業併購法之制定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施行,該會三月八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五、該會三月七日核定九十一年度證券商繳存給付結算基金比率為萬分之二。
六、該會三月十一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原規定證券商不得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之規定,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七、該會三月十一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原證券商業務人員應專任規定,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八、財政部三月十一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相關規範。
九、該會三月十八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主要係為強化資訊公開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加強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募集與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之公開揭露,以利股東查閱並保障其權益。
十、該會三月十八日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主要係增訂期貨商辦理開戶需於營業場所為之,以及配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各業之營業場所內得互設他業之專業櫃檯,故增訂但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以符實際。
十一、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信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信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二)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所設交割櫃檯及資訊閱覽室未辦理營業處所登記即進行營業,核有違反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應予糾正。
(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有業務員接受非本人委託下單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四)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現金增資變更 計畫出具評估意見,有關現金增資變更為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顯欠缺合理依據,核有未盡相當注意之責等疏失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予糾正。
(五)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六)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七)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公司業務員溫瑩瑩有未交付對帳單予投資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八)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元月份月計表顯示持有上市有價證券、上櫃股票與開放型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核有違反證期會九十年五月六日台財證(二)第○○一二二九號函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應予糾正。
(九)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元月份月計表顯示流動資產小於流動負債,且帳列固定資產超過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 六條規定,應予糾正。
(十)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十一)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一款,爰依證券交
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處分。(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紐新企業(股)公司全體董事。
2.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全體監察人。
3.長億實業(股)公司全體董事。(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七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陳信宏。
2.太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張煜生。
3.全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隆廣。
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永仁。(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陳恭平。
上列(十二)至(十四)等三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三月份主要會議:
(一)三月一日上午,召開研商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乙案會議
。(二)三月一日下午,召開「證券暨期貨集中結算機構及結算交割制度變更研究」簡報
。(三)三月四日上午,召開研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乙案(第三次)會議。
(四)三月四日下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第五次會議。
(五)三月五日上午,召開研商母子公司同時上市(櫃)及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審查準則相關法規會議。
(六)三月五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財務預測制度修正事宜」會議。
(七)三月六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一一四次業務會報。
(八)三月六日下午,召開該會九十一年第一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九)三月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企業分割上市(櫃)相關法規會議。
(十)三月十三日下午,召開該會九十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審查會。
(十一)三月十九日上午,召開研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信託帳簿劃撥作業規劃架構」會議。
(十二)三月十九日下午,召開該會九十一年第二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十三)三月二十日下午,召開該會九十一年第二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十四)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加強會計師管理」分組第四次會議。
(十五)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該會證券商財務業務審查會議。
(十六)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十七)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第六次會議。
(十八)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召開該會九十一年第三次甄審委員會會議。
(十九)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第七次會議。
二、專題演講:
該會三月二十日下午,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專題演講,邀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劉紹樑律師,講授「企業併購三法與實務研討」。
三、國父紀念月會:
該會三月二十六日下午,於十樓大禮堂舉行國父紀念月會及慶生會,由朱主任委員兆銓親自主持。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