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新知∼ 美國公司治理之最新發展與我國未來監理方向 韋亭旭(證期會專員) 壹、前 言 在二○○一年底,美國發生有史以來最大之會計弊案安隆案後,接續又在二○○二年中發生世界通訊、全錄及默克藥廠等會計交易醜聞,已迫使美國政府推出一連串企業改革法案,希望能強化公司治理,以重整企業並恢復投資信心。 貳、美國公司治理之最新發展 為加重公司主管對財務報表資訊透明之責任,並改革會計專業及重振投資人對美國企業之信心,美國總統布希在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簽署企業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希望以積極之態度嚴懲違法之企業經理人員,並大幅改變對美國企業會計作業之規範,其法案之重點包含加重證管會職能、加強規範公司及主管之責任、強化會計師獨立性、對舉發不法情事者之保護等四項。 一、加重證管會職能 美國將於二○○三年增加證管會之經費與人員,並要求成立「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AOB),以監督會計師職業品質,並嚴禁企業以媒體公開未符合公認會計原則之財務資訊。此外證管會應至少每三年審查所有公開公司之申報資料,且有更大權利解除犯有不當行為者,擔任公司之董事或高階經理人員。 二、加強規範公司及主管之責任 公司之執行長(CEO)及財務長(CFO)應對所有向證管會申報含有財務報表之定期報告,聲明該報告符合美國證交法第13(a)條或15(d)條之規定,且所含資料在重大方面均如實反映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執行長及財務長若有違反前開規定,最高將處以五百萬美元之罰款,並判處二十年之有期徒刑。此外公司財務報告資訊若有重編情事,前揭人應歸還原財務資訊公開期間自公司所得之薪酬及交易利益。 (一)審計委員會之所有委員須為獨立董事。 在資訊揭露之規範方面,公司應即時且快速地公開證管會認為對保護公眾利益有用之資訊,且財務報表中應刊載會計師確定之所有重大調整事項。 三、強化會計師獨立性 證管會要求簽證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公司提供審計及諮詢服務,如要提供獲准之服務項目(如稅務服務),則須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且所有獲批准之諮詢服務必須揭露在公司之定期報告中。此外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應每五年更換一次,且查核人員再離職後一年內禁止擔任受查公司之高級財務主管。 四、對舉發不法情事者之保護 公司人員如因違反證管會細則或聯邦法律中有關詐騙之相關規定,而遭調查或起訴時,對該案件提供資料或協助之公司僱員,公司不得施以任何報復行為。公司如有任何意圖向前開之僱員或其上司施以報復之行為,該行為均屬刑事犯罪行為。 參、我國公司治理未來監理方向 一、公司治理之推動原則:為強化國內公司治理制度,其推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內部及外部機制併行: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可從內部制度及外部機制著手。內部機制主要在於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建構股東之知情權、決策參與權之發揮,及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行使職權能力之賦予;外部機制則主要在於法律規範之建立、市場競爭機制之發揮及民間專業機構之參與及監督。透過內部及外部機制之建立與併行,將可有效發揮公司治理之功能。 (二)採逐步漸進方式推動: 在公司治理發展過程中,政府主要係扮演火車頭之角色,在任何制度形成前,初步皆以規範導引公司執行,最後再逐步形成公司內部控制之一環。因此國內未來推動公司治理之相關政策時,實施方式初期將以宣導及鼓勵方式引導公司,日後再逐步採取強制方式,全面落實公司治理制度;另就實施對象而言,初期亦先以申請上市(櫃)公司為優先實施對象,未來再逐步擴大至全體已上市(櫃)公司,最終目標則是以全體公開發行公司為實施對象。 (三)導入自律機制: 從國外推動公司治理之經驗得知,民間自律機構之成立,如公司治理協會、董事協會等,常能協助主管機關及交易所訂定相關規範,且自律機構能透過調查、評鑑等過程,督促公司建置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四)順應國際化潮流: 隨著金融市場國際化之程度日益加深,相關規範亦應隨著國際化之腳步前進,由於公司治理制度已成為國際重要課題,亦為各國加緊推動之目標,因此為能使我國金融市場逐漸與國際接軌,未來將順應世界潮流,積極推動公司治理相關措施。 二、公司治理未來監理方向:依據前開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原則,未來監理執行內容主要有下列二構面: (一)繼續強化公司治理制度基礎工程: 按公司治理首重制度健全及資訊公開,本會過去對公開發行公司上開事項之管理,已建立若干措施,未來宜繼續研修強化,茲述如下: 1.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隨著市場變革及企業全球化經營之風潮,為能符合企業需求及落實市場監理事宜,本會已要求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須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會計師審查後認為無重大缺失者,始得申請,將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精神提前。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將更名為「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亦將修訂,增訂轉投資事業之監理,並明確董事會、經理人及監察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如有未依內控程序執行而損及股東權益時,將由公司依內部規定處置並將處置內容報會,以達成提昇公司營運效果及效率、保障公司資產安全及維護股東權益之目的。 2.整合並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目前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制度,其規範重點主要在於要求公司提供投資人具有深度、廣度、品質及迅速之資訊,以利投資人作為投資之判斷參考。因此未來除繼續強化資訊之深度、廣度、品質及迅速外,亦將推行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避免資訊分散而使投資人蒙受損失。目前規劃推行之項目及執行現況如下: (1)研修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訂獨立董事、監察人設置及最佳實務準則執行情形:目前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已要求公司揭露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未來將要求公司增加揭露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設置情形及執行職權情形(如出席狀況、酬勞等),並配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發布,要求公司將依循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執行情形揭露,以利投資人判斷公司執行公司治理之成效。
(二)導入公司治理創新制度措施: 為使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世界潮流,我國亦順應導入創新機制,俾提升國家及企業國際競爭力,相關措施研擬如下: 1.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 推動並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完成上市(櫃)審查準則之修正,要求初次申請上市(櫃)應設置二名以上獨立董事及一名以上獨立監察人。證基會除已完成獨立董事、監察人人才資料庫之建置,並正式上線使用外,亦完成董事、監察人研習計畫案之規劃,就董事、監察人分別規劃新任研習及持續進修課程。本會亦修正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公司揭露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資訊。 (1) 輔導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目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規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但就已上市(櫃)公司,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尚未修正前,將透過宣導方式,並給予持股成數降低等誘因,輔導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以提昇董事會、監察人獨立執行職務之能力。
2.樹立公司治理的文化環境: 在法律層面以外,政府可創造部分誘因促使公司遵循,並支持自律組織之設立,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控管制度及文化。主要規劃方向如下: (1)訂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交所前已研擬相關自律規範草案報會,本會刻正研議中,初期將以自律、宣導及資訊揭露為主,即要求公司於公司章程訂定公司治理制度,並將遵循情形揭露於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中。
3.落實公司治理監督制度:公司治理應有外部機制監理之,方易具成效,茲研擬監督措施如下:
4.促進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按國際化為建置制度必要考量因素,謹研擬措施如下: (1)建置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宣導: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程度,雖未若先進國家,但就亞洲地區而言,尚屬中上水準,惟為能讓國際間研究公司治理之機構能將我國列為其研究或採樣對象,已由證基會彙整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中、英文版本,置於本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基會網站,並規劃每半年更新一次,以將我國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進度,顯現於國際間。 (2)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國際事務: 針對國內或國際組織所舉辦之有關公司治理之會議,將在可行範圍內盡量參與,在會議中適度表達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情形,並吸取國外經驗,以作為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 肆、結 論 二十一世紀是公司治理的世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會面臨更激烈的全球競爭,外來投資及企業併購勢必更頻繁,因此為使企業保持國際競爭力及投資吸引力,並達到保障股東權益之目標,未來持續推動公司治理,將是刻不容緩之事。不過推動公司治理之實際效果,仍須視個別公司最高經營者之理念及所採取之配套措施而定,且其最主要之決定因素是企業文化。誠所謂徒法不足於自行,自律亦有賴於誠信。因此,要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其前提不是法令之強制規定,而是公司最高經營者之誠信理念與倫理價值觀,公司經營當局如能確實體認公司治理制度之重要性與必要性,並加以落實執行,方能使公司治理機制得以發揮綜效。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