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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新知∼

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之修正加強規範資金貸與他人相關規定

朱應舞(證期會專員)

壹、前 言

  資金是企業經營之重要命脈,並維繫著企業之永續發展。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公司法第十五條條文規範,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據前開修正條文,資金貸與對象已由「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修正放寬為「除『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將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對短期融資金額則有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另刪除相關刑責之規定。

  本次公司法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重點,係增列第一項第二款俾開放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管道。根據立法說明瞭解國內大多數中小企業不易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且除金融機構外並無類似國外財務融資公司資金調度,故必須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如為公司或行號間正常營運之需,只要相互間有業務往來,則不受限於交易行為;無業務往來者,在必要時仍應給予融通,惟需受限於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內。由於此項放寬措施對公司經營運作之影響重大,為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並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作業之控管,本會前已配合檢討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相關規定,並督導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增訂配套措施。本文乃分別就本會、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因應公司法第十五條之修正,配合檢討相關事項之緣由及內容予以闡明。

貳、本會配合檢討暨加強規範事項

  為因應本次公司法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本會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以(九一)台財證(六)第一○一四○四號函補充規定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規範各上市(櫃)公司應於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中增列下列項目,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另重申公司內部稽核及監察人之職能,暨公司管理當局應充分揭露財務資訊之責任。有關規範內容如下:

一、各上市(櫃)公司應增列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訂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按貸與原因:1.有業務往來;2.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分別訂定限額;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分別訂定前開限額)。

(三)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二、為強化公司對於資金貸與作業之控管,各上市(櫃)公司之內部稽核應定期檢查、評估前開規範之執行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並由監察人通知本會。

三、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書。

參、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配套管理措施

  公司法修正第十五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影響公司之經營風險至鉅。為使市場之資訊透明化,俾保護股東權益,本會亦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針對上市(櫃)公司「不定期資訊申報」、「審閱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及建立控管措施等配合檢討修正如下:

一、增加不定期資訊申報作業規範

  原依「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上市公司資金貸予他人合計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應發布重大訊息,且「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七款亦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按月及按季申報其資金貸放餘額或資金融通資料。惟考量公司法第十五條修正後,已放寬企業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且其短期融資金額有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未來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勢必增加,故修訂前開「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之規定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發布重大訊息: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累積貸與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四)依前開(二)、(三)辦理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辦理資金貸與,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至現行「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則已另有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開上月份資金貸放餘額之規範。

二、檢討審閱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由於修訂後之公司法第十五條將使未來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增加,該二單位亦將檢討修正「審閱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公司如有重大資金貸與他人各種情況,將納入選案參考標準。

肆、結 論

  按本次公司法第十五條之修正,使公司在資金融通方面,有較多之管道。惟為避免公司利用資金貸與之放寬從事非常規交易,或隱匿資金貸與交易之相關資訊,致股東權益受損,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之秩序,故藉由本會、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範措施加以管理,其目的除落實公司之內部監理制度,健全公司經營體質外,並以達成財務資訊及時透明化為目標,期望在公司管理當局秉審慎誠信經營原則,及強化市場監督機制下,公司營運及財務管理能更加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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