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園地
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張君來電詢問在何種情況下會發生「標借」?「標借費」如何計算?另證券商並未在第一時間通知張君其所投資的股票已發生標借,使張君多繳了幾天的標借費,此損失是否可向證券商求償?
處理情形
依現行融券券源來自於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之規定,故原則上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券餘額不會大於融資餘額,是以,一般而言,授信機構之券源應足以供客戶融券所需,惟當融資戶大量賣出償還融資、或大量以現償方式取回融資股票時,若融券餘額未減少或減少數量有限時,將產生融券餘額大於融資餘額之情形,此時為應付市場交割,須以公開標借等方式取得該差額股票。
投資人需負擔之標借費用包括借券費用(支付予出借人)、場地費用(支付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劃撥費用(支付予集保公司)等,標借費用係由各融券戶按其融券餘額平均分攤,並自其擔保價款中扣抵,證金公司會逐日結算標借費用總額報給各代理或自辦證券商,再由證券商向投資人收取相關費用或從其擔保價款予以扣抵;至標借股票之借券費用,最高以不超過該股票標借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7%為限。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有價證券發生標借情事,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並無通知投資人之義務,故建議投資人若有參與某證券股票之信用交易,即應注意報章媒體、相關網站之相關訊息,以避免多負擔標借費用。
案例
2.請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於今年六月通過後,對於證券及期貨市場會
有什麼影響?
處理情形
一、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本法)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本法共計四十一條,內容重點有保護機構之設立、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財務困難而違約時,動用保護基金償付投資人或交易人應得之款項、爭議事件之調處、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之提起……等,對於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暨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有極大助益。
二、茲將其對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影響扼要說明如下:
(一)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方面:
1.爭議事件之調處有助爭端早日解決。
2.同一案件得透過調處團體仲裁或訴訟制度向從事不法人士求償。
3.保護機構提起訴訟得免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以防被告脫產。
4.保護機構提起訴訟得免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將可促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早日獲得救濟。
(二)對發行公司及董事、監察人方面:
1.團體訴訟之進行對於發生掏空公司資產行為具警惕作用。
2.透過保護機構得請求對公司發行人為財務與業務必要之查詢,強化發行人對公司之治理,並督促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盡守其義務與責任。
(三)對證券商或期貨商方面:
1.當證券商或期貨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保護基金償付已交割之委託人,將有助提昇投資人與交易人信心,蓬勃市場發展。
2.有關證券或期貨爭議之調處,保護機構得請求證券商及期貨商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有助爭議事件迅速解決,免於訟累。
3.明定證券商代收客戶款項與自有財產相分離,以防挪用,亦有助於投資信心之提昇。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