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30004539號
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為策略性交易需求,依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002716號令規定,得借入有價證券,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其中除借入股票之策略性交易外,尚得借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策略性交易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行為。
正本: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保管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