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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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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第103條第2款規定解除行為時董事長職務,並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3條,分別處該公司新臺幣180萬元及60萬元罰鍰。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對總經理及涉案相關人員分別予以停職1年及解除職務處分。(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1263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12634號

受處分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2102023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江寧里民權東路3段6號7樓
代表人姓名:薛○○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江寧里民權東路3段6號7樓
受處分人姓名:洪○○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喬○○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金投信)罰鍰合計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並命令第一金投信解除行為時董事長洪○○君、旗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喬○○君、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許○○君、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許○○君之職務;另命令第一金投信對行為時總經理陳○○君停止1年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2年4月17日至103年4月16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第69條、第103條第2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113條第2款所明定。
二、 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 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及「服務事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5號第1項所明定。
三、 第一金投信運用經理之第一金旗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旗鑑基金)、第一金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大中華基金)、第一金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店頭市場基金)等3檔基金於101年7月至8月間買賣有價證券之過程,核有下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之事實:
(一) 上述3檔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內容欠缺合理分析,並有引用數據錯誤,明顯流於形式之事實,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1、 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於99年、100年每季均為虧損狀態,且營業毛利率下滑,由98年11.04%,下滑至99年、100年之4.22%、5.49%。查許○○君、許○○君經理之店頭市場基金及大中華基金買進○○股票之分析報告,載有預估營收,及預估101年EPS為3.17元,查該預估EPS高於○○公司96年至100年之實際EPS 2.44元、0.55元、0.26元、-3.93元、-1.98元甚多,惟投資分析報告未就○○公司長期虧損及毛利率下滑之事實,說明預估之合理性。
2、 查店頭市場基金101年8月31日賣出○○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載明Q2獲利21M元,EPS0.46元,上半年0.75元,與○○公司101年8月30日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Q2獲利11.5M元,EPS0.23元,上半年0.5元相較,報告引用數據有錯誤之情形。
(二) 運用基金資產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流程有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1、 查第一金投信所附相關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除撰寫報告之經理人外,應有部門主管、副總經理(處主管)及總經理等3人覆核。喬○○君擔任新金融商品處主管並兼任旗鑑基金經理人,投資分析報告之第一層覆核人員係國外投資部主管吳○○君,惟其係喬○○君下屬、又第二層覆核人員為新金融商品處主管亦為喬○○君本人,顯示公司投資流程之覆核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內部控制制度顯未能有效執行。
2、 投資決策缺乏有效控管措施:
(1) 查第一金投信原針對基金投資標的區分為長期(A)、中期(B)類股、短期(C)類股三種,其中C類股未納入股票池,毋須經內部共同討論,由基金經理人自行決定標的後,出具投資分析報告即可進行投資,惟對於該等投資分析報告之內容及相關審查,亦缺乏有效控管措施,致衍生弊端。
(2) 前述3檔基金於101年7月9日至101年7月25日期間買進○○股票,該股票屬短期C類股,查第一金投信內部控管制度,就該等基金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有流於形式、未具合理分析情事,且投資分析報告之覆核主管未善盡審查職責,顯見公司制度上缺乏有效控管措施。
(三) 第一金投信對於受僱人喬○○君、許○○君為自己利益運用基金買賣○○股票,違背職務之情事,未盡管理責任,核有違失。
(四) 按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5條規定,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查洪○○君擔任第一金投信董事長期間,基金經理人涉有重大違規情事,嚴重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第一金投信有上述內部控制缺失,洪君身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長職務並掌管公司人事權,就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應負失職責任,爰依本法第104條後段及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第一金投信解除行為時董事長洪○○職務。
(五) 另就說明三、(一)及(三)所述違規事實,依本法第113條第2款及第111條第7款規定對第一金投信分別處罰鍰60萬元及180萬元。
四、 查行為時代理總經理陳○○君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具投資決策最終核決權,其執行總經理職務期間,公司有上述內部控制缺失,及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分析,明顯流於形式等情況,其未盡督導之責,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核已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5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2款規定,爰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第一金投信停止其1年執行業務。
五、 喬○○君、許○○君前分別擔任旗鑑基金、店頭市場基金經理人期間,有收受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情事之情事,經本會分別於102年3月5金管證投字第1020007323號陳述意見通知書、102年3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91112號函請渠等親自洽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時坦承不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爰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對行為時擔任基金經理人之喬○○君、許○○君解除職務。
六、 許○○君前擔任大中華基金經理人期間,於101年7月11日、18日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與許○○君經理之店頭市場基金101年7月9日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報告內容相同,經查均有欠缺合理分析,明顯流於形式情況,且101年7月26日內部週選股會將○○股票由C等級改為B等級,亦由許○○君主持,其身為許○○君之直屬督導主管,對該等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及選股控管,未盡督導之責,造成基金嚴重虧損,損害受益人權益,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對行為時擔任基金經理人之許○○君解除職務。
七、 綜具前述違規事實,違規情節嚴重,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本法第103條第2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及第113條第2款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69條、第103條第2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5號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江寧里民權東路3段6號7樓>、洪○○君<略>、陳○○君<略>、喬○○君<略>、許○○君<略>、許○○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會計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瀏覽人次: 13387   更新日期: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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