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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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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廢止該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許可,及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並命令該公司解除行為時財務主管蔡○○之職務、對行為時總經理林○○停止1年執行業務、對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吳○○及業務員余○○停止6個月執行業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3000252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30002522號

受處分人: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郭○○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林○○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蔡○○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余○○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廢止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多利投信)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許可(自103年2月21日起生效),及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並命令安多利投信解除行為時財務主管蔡○○之職務(自即日起生效)、對行為時總經理林○○停止1年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3年2月21日至104年2月20日止)、對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吳○○及業務員余○○停止6個月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3年2月21日至103年8月20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前二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第74條第3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及第113條第2款所明定。
二、 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各服務事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1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所明定。
三、 安多利投信原專業股東○○公司自100年2月轉讓持股後,安多利投信迄今未有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本會前於100年11月3日對安多利投信停止2年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於102年5月13日函請安多利投信於102年9月30日前改善,惟公司仍遲未改善,核有違反本法第74條第3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
四、 本會於102年11月5日至102年11月15日赴安多利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公司內控內稽無法有效執行等多項缺失:
(一)財務主管蔡○○於101年5月23日、101年7月3日、102年1月7日及102年3月15日挪用公司資金以人頭帳戶申購安多利○○基金,及於101年11月7日、101年11月22日將公司名下之安多利○○基金贖回,惟贖回款匯入人頭帳戶,共計挪用公司資金○○千元,顯示公司內部控制作業無法有效執行及內部稽核未能落實查核,內控制度存有諸多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1. 股務作業及內部控制執行缺失,如:
(1) 股務部門人員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未核對匯款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未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7條規定;另將指示保管銀行付款資料,交由蔡○○代為傳真,致蔡君有變造資料之機會,以致公司資金流入蔡君之人頭帳戶。
(2) 部分基金申購或買回未有內部書面之投資簽呈,違反公司所訂「自有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如: 102年3月15日、102年4月15日及102年6月21日之基金交易投資。
(3) 職能分工不確實:
甲、 財務主管蔡○○負責公司會計,亦實質兼任出納工作,包括保管金庫鑰匙、銀行存摺、取款條及親赴銀行臨櫃辦理現金提領或轉帳,有失牽制。
乙、 辦理基金申贖作業,有報表之經辦、覆核及主管均為同一人,或有報表漏未蓋章情事,權責不明。
丙、 會計系統及報表,缺乏有效覆核機制,有公司銀行存款及基金投資之對帳單或確認單收取、網路銀行交易查詢作業,均由財務主管負責處理之情事,致編製不實報表及單據。
丁、 公司股務系統之主管權限係總經理,有將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交由基金事務人員使用之情事,致覆核作業流於形式。
2.內部稽核作業未落實執行,如:
(1) 查核結果與事實不符情事,如:辦理公司會計及財務查核作業之「銀行存款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之記載內容,是否與帳載借貸情形相符」查核項目,其查核結果為「是」,惟其工作底稿資料有未附核對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如:查核週期101年5月),或有僅憑受查單位(財務處)提供之偽造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等資料辦理查核,未核對銀行存摺或銀行製發之對帳單,致未發現有銀行往來資料與帳載內容及餘額不符情事,如:102年1月29日查核101年12月27日台企銀活期存款,偽造該帳戶網路銀行存款交易與餘額資料及帳列數為○○千元,惟實際銀行存摺該日餘額僅○○千元。
(2) 未核對外部對帳憑證,致未發現業務缺失,如: 102年1月29日辦理公司會計及財務作業查核(查核週期101年12月)之「有價證券之數量、金額是否與帳列相符」查核項目,其查核結果為「是」,惟未核對受益憑證之往來對帳單(無庫存單位數)致未發現有與帳列金額(高科技基金成本○○千元,單位數○○個單位數)不符情事。
(二)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作業存有缺失,核已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5條第1項規定:
1. 私募基金投資境外基金,有事後補作投資分析報告或投資分析欠合理情事。如:安多利○○私募基金102年3月29日境外基金分析報告,所載分析基礎及根據「Fed主席Bernanke 4/8在亞特蘭大演說時表示,美國經濟表現仍未達他所期待的水準…」;安多利○○私募基金101年4月26日基金投資決定書買進多○○基金DFSP 340千美元,投資決定係依據101年4月25日境外基金分析報告,惟所載分析基礎及根據係沿用100年11月30日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依據欠合理。
2. 安多利○○基金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1日及102年2月27日買賣股票,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投資執行表未有權責人員簽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流程缺乏有效覆核機制。
五、 財務主管蔡○○:蔡君利用擔任公司財務主管之職權,挪用公司資金○○千元,並自承詐騙友人林君申購公司基金款項○○千元,另又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傳票,且相關傳票未依規定保存,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2款規定。
六、 總經理林○○: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並兼任股務部門主管,並為基金申購、買回付款清冊、傳票、帳證等之覆核主管,未如實核對匯款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及銀行存摺對帳單等資料,且公司股務系統之主管權限設定為總經理,其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實際卻由基金事務人員自行覆核確認,內部管理不善,致公司有多項重大內控缺失,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5條第1項規定。
七、 內部稽核主管吳○○:辦理稽核作業,未核對外部對帳憑證,僅憑受查單位(財務處)提供之偽造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帳列基金庫存單位數等資料辦理查核,並未確實執行其職務,致內稽作業流於形式,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規定。
八、 業務員余○○: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未確認申購基金匯款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及將本人及總經理之股務系統帳號密碼透露予蔡○○等情事,致公司資金遭挪用,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2款規定。
九、 綜前述違規事實,公司及人員違規情節嚴重,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顯已無法健全及有效經營,爰依本法第103條第5款、第113條第2款及第104條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74條第3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1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請安多利投信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6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1月23日前就所經理之安多利○○基金洽妥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有關業務,並報經本會核准,逾期逕由本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至所經理之安多利○○基金,請於103年1月23日前自行評估清算或移轉,若係移轉則併依前揭移轉規定辦理。
二、安多利投信所洽承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得低於面額,且不得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5條第1款規定之情事。
三、安多利投信所經理之安多利○○基金及安多利○○基金,自即日起應停止新申購。
四、安多利投信及其基金經理人於基金移轉或清算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
五、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六、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略>、林○○<略>、蔡○○<略>、吳○○<略>、余○○<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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