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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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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誠創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暨6個月停業處分,並命令公司對業務人員陳OO及李OO停止1年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罰字第103003948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30039482號

受處分人名稱:誠創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林oo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陳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李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誠創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創投顧)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暨6個月停業處分,停業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止;並命令誠創投顧對業務人員陳oo及李oo停止1年執行業務,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03年11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第103條第4款、第104條、第111條第1款及第8款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對…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或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限制、禁止之規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第14條第1項第15款、第21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第一項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三、誠創投顧及其業務人員陳oo、李oo (行為時之原名為李oo),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及事實如下:
(一)依本會94年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753號函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經核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其事業及人員不得從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等宣導廣告或投資顧問活動。誠創投顧未經本會核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其課程內容涉有期貨選擇權、國外期指及商品期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二)誠創投顧業務人員陳oo及李oo分別於102年11月21日至25日及103年1月9日至12日,帶公司客戶赴大陸地區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且相關行前說明會、預約報名專線、報名地點為誠創投顧所提供,誠創投顧並有建議投資陸股,此有誠創投顧之文宣資料為證,誠創投顧核有未經本會核准,經營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招攬客戶至大陸地區開戶等行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誠創投顧業務人員陳oo及李oo,帶公司客戶至大陸地區開戶,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
(三)誠創投顧於101年9月24日以公司資金1千萬元向oo有限公司承購預售房地合約,後續交屋更向銀行貸款5千餘萬元,且102年2月交屋迄今長期未供營業使用,涉有不當運用公司資金購置非營業用不動產,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
(四)其他違規事項:
1、課程文宣未列公司基本資料,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
2、招攬客戶之公開說明會資料未於10日內向公會申報及未有錄音錄影,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四、綜具前述,誠創投顧暨其業務人員陳oo及李oo,違反規定之事項,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誠創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3條第4款及第111條第1款、第8款規定,陳oo及李oo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03條第4款、第104條、第111條第1款及第8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第14條第1項第15款、第21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及本會94年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753號函。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三、受處分人停業屆期,仍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業,如屆期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未獲本會核准,本會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正本:誠創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林oo】<略>、陳oo<略>、李oo<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瀏覽人次: 8972   更新日期: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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