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38821號)
2020-05-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3882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油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條第1點規定,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又福懋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取得與處分作業(作業程序編號FC-708)訂定該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由財務單位負責執行。
二、經查福懋油公司於108年8月12日、8月14日及11月21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取得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3筆交易請款單或付款單僅有台端及副董事長之簽核,非由財務單位執行,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有關公司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之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女士
副本: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晉昇投資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一份)、證券期貨局(主計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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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