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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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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3244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32444號
 
受處分人名稱: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其受僱人李○○ (以下簡稱李員) 未登錄為期貨顧問業務員,卻執行業務員職務,於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從事期貨顧問業務招攬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受僱人李員於社群網站臉書及Line發布「你好,我們目前有提供一支台指期日盤、夜盤的全策略交易程式體驗活動,如你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歡迎加入AI客服」等訊息,惟查李員未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為受處分人之期貨顧問業務員,卻於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從事期貨顧問業務招攬行為,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年○○月○○日中期商字第1080006269號函、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略,傳真電話:略。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略 >
副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2995   更新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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