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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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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台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4549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9034549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蘇OO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OOO
地址:OOO
主旨:處罰鍰新台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查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9年4月29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41294號函所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處分人為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蘇OO君
副本: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珖量君)、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抄本:
主任委員 黃 天 牧
 
瀏覽人次: 3053   更新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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