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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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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方○○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規定,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方○○6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03001873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18736號

受處分人名稱: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林○○

受處分人: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環球投顧)糾正;命令信誠環球投顧停止業務人員方○○6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3年6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分別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及「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二、 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11款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11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三、 信誠環球投顧業務人員方○○(下稱方員)於103年1月7日至9日全球財經網頻道「股市吉翔」節目之證券投資分析,信誠環球投顧及方員核有以下違規情事:
(一)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如:
1. 103年1月7日:「…我認為○○的○○未來的天下是它的,為什麼?不能說我認為就是我認為就一定是嘛,它好在哪裡?儲存裝置、MEMS鏡頭、智慧電表跟你們所不知道的醫美雷射,你們不知道了吧?…」,查所述醫美雷射部分顯著有違事實。
2. 103年1月8日:「…以當今的智慧手機來看,目前已經採用的12顆MEMS晶片了,預計在不久的將來將會增加到20顆,我給你看這樣子的一個消息,告訴你的是我看到的○○不是只有MEMS的CAM,我看到的是MEMS CAM的驅動馬達封裝技術,也就是說當○○擁有這樣子一個高的封裝技術,使MEMS的晶片的封裝技術的時候,未來它所擁有的就是20顆MEMS晶片的商機,那20顆MEMS的商機是多少呢?就是未來市場上面220億美元的一個產值規模,這才是我看到○○它的根、它的無價的地方,不是一個MEMS的CAM,是一個MEMS的封裝技術。」,查所述○○公司具封裝技術部分顯著有違事實。
3. 103年1月9日:「…雷射散斑消除裝置以及應用該雷射散斑消除裝置雷射投影也是○○的專利名稱在這裡,它也是○○的,這一份呢,光源裝置以及應用該光源裝置的投影系統就是微投影系統的一些專利,當我看到○○它有這樣子一個技術存在的時候,雖然我們還沒有去看到它的市場有多大,但是你要知道他已經拿到一張入場券,現今在台灣的公司當中,有多少公司擁有這樣子相關的一個技術,能夠跨足到醫美…」,查所述○○公司之專利能跨足到醫美部分顯著有違事實。
4. 103年1月9日:「…因為○○它不只是鏡頭會做,它有能力,你聽清楚,它不見得有,但它有能力去做所有跟MEMS有關的相關的封裝,因為鏡頭是目前最困難的嘛,鏡頭的驅動馬達,你要把一個腦袋和手腳連在一起,○○就是做把腦袋和手腳連在一起的動作,它要把MEMS的驅動器跟鏡頭連結在一起,它做這樣子的一個代工一個封裝,它不是一個製造生產者,它是一個代工者,所謂的代工者就是擁有至高無上的技術,…」,查所述○○公司從事封裝部分顯著有違事實。
(二)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第11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查方員103年1月7日至9日於前述媒體節目持續推介單一股票,惟依據信誠環球投顧及方員於陳述意見書所附資料,該等媒體分析內容未具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四、 綜具前述信誠環球投顧暨其業務人員方○○違反規定之事項,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信誠環球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2條及第117條規定,方○○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4條第1項第11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11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略>、方○○<略>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瀏覽人次: 6800   更新日期: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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