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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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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6000960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60009604號

受處分人姓名:何OO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
二、處分事實:
(一)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因未確實評估轉投資是否有減損情事、未於財務報告揭露轉投資合約重要內容及期後事項有關重大交易收款延宕之資訊,核有影響該公司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之相關期間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已依本會105年10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751號函重編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惟經核仍有未確實評估資產減損,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依本會105年12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51646號函規定,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洽請會計師重新查核簽證或核閱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並於文到30日內重行公告申報,嗣經本會兩次展延至106年3月22日補正,惟該公司仍未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洽請會計師重行查核簽證或核閱並重行公告申報相關期間財務報告。
(二)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何OO先生<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瀏覽人次: 2108   更新日期: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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