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必翔實業負責人裁處書。(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1944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60019449號

受處分人:伍蔣○○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依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之20%為限。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7日至29日間取得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合計29,177,000股,總金額775,380,134元,依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104年度)之股東權益2,760,939仟元計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為552,187仟元,前揭交易已違反上開投資限額之規定,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公司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之規定。
二、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伍蔣○○君<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二份)

主任委員 李 瑞 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瀏覽人次: 2270   更新日期: 2017-05-24
回到頁首